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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法律法规  
作者:中国俄语律师网
来源:中国俄语律师网
 

1992221日第2395-1号 俄罗斯联邦地下资源法

 

(根据199533日第27号、199921032号、

20001220号、200151452号、

 200188日第126号、200252957号、

 200366日第65号、200462958号、

  2004822日第122号、200641549号、

    20061025日第173号、2007626118号、

  2007121日第295号、200842958号、

   2008714日第118号、2008718日第120号、

    2008723日第160号、20081230日第309号、

    2009717日第164号、20091227日第374号、

  2010519日第89号、2010726日第186号、

201145日第45号、201145日第52号、

   2011718日第219号、2011718日第222号、

   2011718日第224号、2011718日第242号、

     20111121日第331号、20111130日第364号、

   2011126日第4012011127日第417号、

  2012614日第74号、2012728日第133号、

  20121230日第323号、201357日第85号、

   2013723日第227号、2013723日第228号、

     20131228日第396号、20131228日第408号、

   2014623日第171号、2014721日第260号、

    2014721日第261号、20141124日第366号、

     20141229日第458号、20141229日第459号、

    20141231日第499号、2015629日第205号、

   2015713日第224号、2015713日第233号、

 201645日第104号、201673日第279号、

   2017726日第188号、2017729日第217号、

        2017930日第283号、2018531日第122号、

201883日第342号、201982日联邦法律修订)

 

地下资源是指土壤层以下,能够进行地质研究和开发的地壳部分。在没有土壤层的情况下,是指地表和水体、水流底部以下,能够进行地质研究和开发的地壳部分。

本法调整的是因地下资源的地质研究、利用和保护方面产生的关系,以及对因矿产资源开采和与之相关的加工活动产生的废料和特殊矿产资源(盐湖和海湾盐水、泥煤、腐泥及其它)、地下水、包括伴生水(从地下与碳氢原料一起流出的伴生水)进行利用方面的关系,和地下资源使用者生产和工艺用水方面产生的关系。

本法规定了地下资源综合合理利用与保护的法律和经济原则,保障俄联邦的国家和公民权益,保护地下资源使用者的权利。

 

第一章 总 则

 

    1条 俄罗斯联邦地下资源法律

俄罗斯联邦地下资源法律,以俄联邦宪法为基础,由本法和根据本法制定的其它联邦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俄联邦主体的法律和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组成。

本法在俄联邦全部领土内有效,并且根据关于大陆架的联邦法律文件和国际法准则,调整俄联邦大陆架地下资源使用关系。

俄联邦主体的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得和本法律相抵触。

在俄联邦主体的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与调整地下资源使用关系的联邦法律的规定相抵触的情况下,以本法和其它联邦法律为准。

在使用地下资源时产生的与使用和保护土地、水体、动植物、大气层有关的关系,由相应的俄联邦法律和俄联邦主体的法律调整。

与某些种类矿物原料的地质研究、开采,以及与放射性废物、有毒物质的填埋有关的特殊关系,可以在遵守本法律确立的原则和规定的基础上,由其它联邦法律进行调整。

与外国法人和外国自然人有关的地下资源使用关系,由本法律、其它联邦法律和俄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调整。

在产品分成协议条件下的地下资源使用关系地下资源的特殊规定,由俄联邦《产品分成协议法》确定。

 

    1.1  地下资源使用关系的法律调整

在地下资源使用关系的国家调整中,由俄罗斯联邦宪法和根据宪法制定的联邦法律,对俄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和俄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管理对象和职责范围进行划分。

俄罗斯联邦各主体为了调整地下资源使用关系,可以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制定本主体的法律和其它规范性法律。

地方自治机关在现行法律授予的权限范围内,有权对地下资源使用关系进行调整。

 

1.2 地下资源所有权

在俄罗斯联邦领土范围内的地下资源,包括地下空间和地下的矿产、能源和其它资源,为国家所有。地下资源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由俄联邦和俄联邦主体共同管理。

地下资源地段,不得成为买、卖、赠与、继承、出资、抵押的标的,不得以其它形式转让。在联邦法律允许流转的限度内,地下资源的使用权可以从一方出让或转让给另一方。

根据许可证的规定,从地下开采的矿产资源和其它资源,可以归联邦国家所有、俄联邦主体所有、自治地方所有、私人所有或采取其它所有权形式。

 

2  国家地下资产

国家地下资产,是指俄联邦境内及其大陆架内,已使用的探明矿床和未使用的地下资源部分。

为了相应区域居住的民族和俄联邦全体民族的利益,对俄联邦境内的国家地下资产的进行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由俄联邦和俄联邦主体共同行使。

联邦权力执行机关和俄联邦主体权力执行机关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批准地下资源地质研究、矿物原料基础再生和矿产地下资源合理利用的国家纲要,根据联邦国家地下资产管理机关的报告,在权力代表机关的监督下,解决地下资源使用、保护和自然环境保护的问题。

 

2.1 联邦级的地下资源地段

为了保障国防和国家安全,部分地下资源地段属于联邦级地下资源地段。

联邦级地下资源地段清单,由联邦国家地下资产管理机关,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程序,在俄罗斯正式出版物上正式公布。

属于联邦级地下资源地段的有:

1)含铀、高纯度石英材料、钇组稀土、镍、钴,钽、铌、铍、锂的矿床、金刚石原生的矿床或铂族金属的初级(矿石)矿床,同时达到自200611日起国家矿产储量平衡表统计的储量;

2)位于一个或几个俄罗斯联邦主体领域内,并含自200611日起国家矿产储量平衡信息基础上的下列矿产:

7000万吨以上的石油可采储量;

500亿立方米以上的天然气储量;

50吨以上原生黄金储量;

50万吨以上的铜储量;

3)俄联邦内海、领海、大陆架地下资源地段;

4)必须以使用国防和安全土地为条件才可使用的地下资源地段。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正式公布的清单上的联邦级地下资源地段,无论本条规定的要求如何变化,其联邦级地下资源地块的地位不变,但联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在外资参股的法人或外国投资人作为地下资源使用人进行(包括按照复合许可证)地质研究的过程中,发现了符合本条第三款要求的矿床,当出现对国防和国家安全威胁时,俄联邦政府可以作出拒绝授予该方,在该联邦级地下资源地段进行矿产勘探和开采的地下资源地段使用权的决定,或者在按照复合许可证进行地下资源地质研究的情况下,作出终止在该联邦级地下资源地段进行矿产勘探和开采的地下资源地段使用权的决定。作出上述决定的程序,由俄联邦政府规定。

对因按照本条第五款而被拒绝授予联邦级地下资源地段上矿产勘探和开采的地下资源使用权人,已支付的所发现矿床的探矿和评估费用,和按照复合许可证规定的条件一次性支付的地下资源地段使用权费用进行的补偿,以及对该方的奖励,按照俄联邦政府规定的程序,由联邦预算支付。

本法中的“外国投资者”的概念,以2008429日第57号联邦法律《关于向具有保障国防和国家安全战略意义的经济实体进行外国投资的程序》第3条第2款规定的概念为准。

 

2.2  联邦地下资源地段储备资产

为了确保俄联邦在战略和稀缺的各类矿产的长远需要,从还未提供使用的地下资源地段中,制定联邦地下资源地段储备资产。

被列入联邦地下资源地段储备资产的地下资源地段,在未作出从联邦地下资源地段储备资产中除名决定之前,不提供给使用。

将地下资源地段列入联邦地下资源地段储备资产,或将其除名的决定,由俄联邦政府根据被授权的联邦权力执行机关的呈文作出,但联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3  地方级地下资源地段

地方级地下资源地段包括:

1) 含有常见矿物的地下资源地段;

2)和矿产开采无关的,用于地方级和地区级地下设施建设和经营的地下资源地段;

3)用作饮用水和经营性日常用水(下称“饮用水供应”)或每昼夜取水量不超过500立方米的工业、农业用水客体的技术保证的地下水地下资源地段,以及非盈利园艺组织和(或)非盈利培育组织日常经营性用水地下资源地段。

对于本条第1款第1项所列的地方级地下资源地段,其清单的制定和批准,由俄联邦主体权力执行机关进行,但应与联邦国家地下资产管理机关或其地方机关协商。

地方级地下资源地段清单的制定、审议和协商程序,或者该清单协商中拒绝程序,由联邦国家地下资产管理机关制定。

 

3 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在调整地下资源使用关系中的权限

在调整地下资源使用关系中,俄联邦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范围包括:

1)俄联邦地下资源法律的制定和完善;

2)确定和实施地下资源使用的联邦政策,通过制定和实行联邦纲要,确定使用战略、再生产速度、矿物原料基础进一步扩大和改善质量的方针;

3)编制和批准地下资源使用和保护的规范和规则,以及对矿产资源和预估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定;

3.1)规定地下资源地段招投标或拍卖参加费用的确定程序;

4)建立和管理联邦地下资源地质信息库及其地方机关的统一系统;批准矿产资源使用人向联邦、地方、联邦主体地下资源地质信息库提供的原始的地下资源地质信息和释明的地下资源使用的地质信息,包括地下资源使用种类和矿产资源使用种类、地下资源地质信息内容及其提供形式的要求,向联邦地下资源地质信息库及其地方机关、俄罗斯联邦主体地质信息库提供地下资源地质信息的程序,地下资源地质信息使用的程序和条件,所有者为俄罗斯联邦的地下资源地质信息的使用程序和条件,地下资源使用人向联邦、地方和联邦主体的地下资源地质信息系统提供的地下资源地质信息清单、以及由该地下资源使用人临时存储的信息,以及地下资源使用人临时存储的程序;确定向国家专门存储机关提供关于岩层、岩心、油层液体、流体和物质载体样本的原始的地下资源地质信息,及其存储、加工和描述;

4.1)设立和管理联邦国家信息系统“统一地下资源地址信息库”(下称“统一地下资源地址信息库”),以及确立统一地下资源地址信息库的设立和管理程序、信息持有人向地下资源统一地质信息系统提供的信息构成、统一地下资源地质信息库的运营者与该信息持有人和使用人之间的信息交互程序,保障接触到统一地下资源地质信息库的程序,统一地下资源地质信息库同其他国家信息库的交互程序,将原始的地下资源地址信息和释明的地下资源地址信息进行登记的形式;

5) 矿产探明储量信息、确定地下资源价值或危险性等其它属性的国家鉴定,但地方级地下资源地段的信息除外;

6) 在俄联邦政府确定的正式出版物上,正式公布联邦级地下资源地段清单,制定联邦地下资源地段资产库,确定可以按照产品分成协议提供使用权的地下资源地段清单;

6.1)会同俄联邦主体,制定属于常见矿物的区域性矿物清单;

6.2)协商俄联邦主体权力执行机关递交的地方性地下资源地段清单,或拒绝对上述清单进行协商;

6.3)确定俄联邦主体权力执行机关递交的地方性地下资源地段清单的制定、审议和协商,或拒绝协商上述清单的程序;

7)编制和管理国家矿产储量平衡表;对用于矿产开采和与开采矿产无关的建设地下设施的地下资源地段的国家统计;编制和管理矿床和矿产露头国家地籍簿;地下资源地质研究的国家登记;确立编制和管理国家矿产储量平衡表的程序、编制和管理国家矿产所在地的地籍及影像程序、编制和管理普通矿产资源储量平衡表、所在地地籍及影像的程序;

7.1)建立确定定期付费使用地下资源的详细费率的程序。

8)俄罗斯联邦大陆架上的地下资源处分;

8.1)根据矿产资源种类确立和协商矿产资源所在地的技术开采方案的准备规则,根据矿产资源种类制作地下资源地质研究和矿产资源矿床勘探项目文件,及根据矿产资源种类对矿产资源矿床进行开采的规则;

9)为保障国家安全和自然资源保护,对个别地段的地下资源使用加以限制;

10)除俄联邦单独管理的地段外,同俄罗斯联邦主体共同处分国家地下资产;

11)批准产品分成条件的协议;

12)协调与地下资源使用有关的科研和实验设计工作;

13)保护地下资源使用者的权利和俄联邦公民的利益;

14)解决俄联邦主体间地下资源使用问题的争议;

15)签订俄联邦地下资源的地质研究、使用和保护的国际条约;

16)制定对地下资源的地质研究、合理使用和保护进行国家监督的程序,组织并实施对地下资源的地质研究、合理使用和保护进行国家监督;

17)使用地下资源地段时签订产品分成协议;

18)制定对地下资源使用的安全作业所进行的国家监督(下称为“国家矿业监督”)的组织和实施程序;

19)制定准备和制作矿山区域准确边界的证明文件的程序;

20)审查和协商各矿种矿山工作发展计划或纲要;

21)设立根据地下资源种类制定各矿种矿山工作发展计划或纲要的制作、审查和批准程序;

22)在勘探和开采碳氢矿产情况下,制定在矿层中处置伴生水、地下资源使用者的生产和工艺用水的程序。

23)设立将矿物分类为伴生矿物的标准(从地下资源中提取的矿物以及根据本法开采的矿物)(伴生水、碳氢化合物和普通矿物除外)。

俄联邦地下资源使用的统一联邦政策,由联邦国家地下资产管理机关及其地方机关负责实施。

俄联邦可以将调整地下资源使用的部分权限,转交给俄联邦主体行使。

 

3.1  将俄联邦权力执行机关在调整地下资源使用关系方面的职权向俄联邦主体权力执行机关的转移

本联邦法律规定的,俄联邦权力执行机关在调整地下资源使用关系方面的职权,可以根据俄联邦政府按照1999106日联法第184号《俄联邦主体立法机关和国家权力执行机关组织的一般原则》做出的决议,转交给俄联邦主体权力执行机关行使。

 

4 俄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在调整地下资源使用关系方面的权限

在调整地下资源使用关系方面,俄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在各自区域内的权

限包括:

1)通过并完善俄罗斯联邦主体有关地下资源的法律和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

2)参与拟定和实施国家地下资源地质研究、矿物原料基础发展和开发纲要;

3)拟定并实施开发和利用矿物原料基础的地方纲要;

4)建立并管理俄罗斯联邦地方地质信息库,确立所有人为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地下资源地质信息使用的程序和条件,;

5) 参与矿产探明储量及其它确定其价值或危险性的地下资源属性信息的国家鉴定;

6)编制和管理地方常见矿产的矿床和露头的储量平衡表和地籍簿,并统计用于建设地下设施的,与矿产开采无关的地下资源地段;

7) 同俄罗斯联邦共同处分自己区域内的统一国家地下资产,同俄联邦共同制定属于常见矿产的地区性清单,提供地方级地下资源地段的使用权;

7.1)经与联邦国家地下资产管理机关及其地方机关协商一致,制订和批准地方级地下资源地段清单;

8)失效;

8.1)常见矿物矿床开采技术方案,以及其它和地方级地下资源地段使用相关工作的设计文件的协商;

9)确定地方级地下资源地段的使用程序;

10)保护少数民族的利益、地下资源使用者的权利、公民的利益,解决地下资源使用问题的争议;

11)失效;

12)在俄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所确定的权限内,俄罗斯联邦主体参与在地下资源使用下的产品分成协议;

13)参与确定使用矿产的条件;

14)对地方级地下资源地段的地下资源地质研究、合理使用和保护的区域性国家监督的组织和实施;

14.1)对矿产储量、提供使用的地方级地下资源地段的地质、经济和生态信息进行国家鉴定;

15) 除属于俄联邦管理的问题外,调整在地下资源使用和保护领域的其它问题。

 

5 地方自治机关在地下资源使用关系调整方面的权限

在地下资源使用关系调整方面,地方自治机关的权限包括:

1)参与解决在地下资源使用情况下,和当地居民的社会经济和生态利益相关的问题;

2)为地方工业企业发展矿物原料基础;

3)失效;

4)在违反本法律第18条规定时,中止在地块内进行地下资源使用有关的工作;

5)对在开采常见矿产时地下资源使用和保护的监督,以及在非开采矿产情况下建设地下设施的监督;

6)失效。

 

第二章 地下资源使用

 

    6 地下资源的使用类型

地下资源用于:

    1)区域性地质研究,包括区域地质地理学工作、地质测量工作、工程地质

找矿、科研、古生物学及其它地下资源普通地质研究、地震预测及火山活动研究、

地下状态监测的建立及管理工作、地下水状态监测,以及其它不严重破坏地下

资源完整性的工作;

    2)地质研究,包括地下资源矿床的寻找与评估,以及地下资源地段是否适于建造和经营与矿产开采无关的地下设施的地质研究和评估;

    3)矿产的勘探及开采,其中包括开采矿产的废料和与此有关的加工废料的利用,还包括在勘探和开采碳氢原料情况下,在矿层中处置伴生水、地下资源使用者的生产和工艺用水。

    4)与开采矿产无关的地下设施的建设及利用;

    5)建立具有科学、文化、观赏、卫生保健及其它意义的受特别保护的地质

客体(科学和教学基地、地质自然保护区、禁猎、禁渔区、自然遗迹、岩洞及其

它地下溶洞);

6) 收集矿物学、古生物学及其它地质学标本材料。

地下资源可同时供地质研究、矿产的勘探和开采使用。此种情况下,除外国投资者控制下的法人或外国投资者在联邦级地下资源地段上进行的矿产勘探和开采外,矿产的勘探和开采即可以在地下资源地质研究过程中进行,也可在其结束后进行。外国投资者控制下的法人或外国投资者在联邦级地下资源地段上进行的矿产勘探和开采,可以根据俄联邦政府在此地下资源地段进行矿产勘探和开采的决议进行。

 

7 供使用的地下资源地段

根据矿产的勘探和开采、建设和经营与矿产开采无关的地下设施、建立受特殊保护的地质客体等种类的地下资源使用许可证的规定,以及根据矿物原料勘探和开采情形下的产品分成协议,地下资源地段以许可区域 -几何测定的矿段的形式,提供给使用者。

在确定许可区域边界时,要考虑矿床的空间轮廓、地下设施的建筑及使用区域的状态、矿山爆破工作的安全界线、矿山开采有害影响的保护带、岩石剪切带、自然物、建筑物和构筑物下的安全矿柱的形状、采石场和露天矿的分割,以及其它影响与地质研究和矿产使用过程有关的地下资源和地表状态的因素。

在发颁发地下资源使用许可证时,预先确定许可区域的边界。在制订和地下资源使用相关工作的技术方案,得到肯定性国家鉴定结论后,并按照本联邦法律第23.2条对该方案获得同意后,由国家矿业监督机关,或者在俄联邦政府规定的情形下,由俄联邦主体权力执行机关(针对地方级地下资源地段),制作证明许可区域准确边界(矿山许可区域证和附图)的文件,作为许可证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获得许可区域的地下资源使用者,根据提供的许可证,在其范围内具有排他性的地下资源使用权。在许可范围内的任何与地下资源使用有关的活动,只有获得地下资源使用者同意后方可进行。

地下资源地段按许可证将用于地质研究,且不会严重破坏地下资源的完整性(没有进行矿山开采挖掘、矿产开采钻探或建设与开采矿产无关的地下设施),根据联邦国家地下资产管理机关或其地方机关的决定,可赋予地质授权区的地位。在地质授权区内,可由多名地下资源使用者们同时进行工作。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在提供地下资源供使用时确定。

根据产品分成协议利用地下资源地段,在探矿、勘探和开采矿物原料情况下,授权矿山或地质授权区的范围,由上述协议确定。

为保障地质研究、地下资源合理使用和保护的完整性,提供使用的地下资源地段的边界,可做变更。

提供使用的地下资源地段边界确定和变更的程序,制定和办理证明已被确认的矿业用地边界的文件程序,由俄联邦政府规定。

 

7.1  地下资源使用许可证中技术错误的修正

在制作或重新制作地下资源使用许可证中发生的技术错误(笔误、打印错误、语法错误或计算错误,以及类似错误),包括地下资源地段边界信息错误,由联邦国家地下资产管理机关或其地方机关予以改正,如果是地方级地下资源地段,则由相应俄联邦主体被授权的权力执行机关予以改正,期限为其发现技术错误后15个日历日内,或者在收到地下资源使用许可证持有人改正该许可证中技术错误申请后60个日历日内,条件是上述机关确认这些错误的存在。

改正地下资源使用许可证中技术错误的申请,由地下资源使用许可证持有人向联邦国家地下资产管理机关或其地方机关递交,如果是地方级地下资源地段,则向相应俄联邦主体被授权的权力执行机关递交。

联邦国家地下资产管理机关或其地方机关,如果是地方级地下资源地段,则由相应俄联邦主体被授权的权力执行机关,向地下资源使用许可证持有人

发出改正或拒绝改正许可证中技术错误的通知,期限为作出改正或拒绝改正的决定后七个日历日内。改正许可证中技术错误,只有在不引起地下资源使用权的终止、产生、转移的情况下,才可进行。

因改正地下资源使用许可证中技术错误产生的争议,应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8 地下资源使用的限制    

为保障国家安全和保护自然环境,可对某些地下资源地段的使用进行限制或

禁止。

如果地下资源的使用可能会给人们的生命和健康造成威胁,给经济项目或自然环境带来损害,则在居民区、城郊地带、工业、交通和通讯项目地区可部分或全部禁止使用地下资源。

在特别保护区使用地下资源,应符合这些保护区的地位。

 

9 地下资源使用者

地下资源使用者可以是经营活动的主体,包括普通合伙的参加人、外国公民、法人,但联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联邦级地下资源地段上,不包括俄联邦大陆架的联邦级地下资源地段和位于俄罗斯境内并延伸至大陆架的地下资源地段,其地下资源使用者可以是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设立的法人,但俄联邦政府根据本法,对按照俄联邦法律设立的有外国投资者参股的法人,允许其参加上述地下资源地段使用权的招投标或拍卖作出额外限制的情形除外。

俄联邦大陆架的联邦级地下资源地段,以及位于俄罗斯境内并延伸至大陆架的地下资源地段,其地下资源使用者可以是按照俄联邦法律设立的法人,并具有不少于在俄联邦大陆架开发地下资源五年的经验,其注册资本中俄联邦的份额(出资)高于百分之五十,和(或)俄联邦有权直接或间接控制组成该法人注册资本的有表决权的份额(出资)的总表决权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根据产品分成协议条件下的地下资源使用者,可以是法人,和按照合营合同(普通合伙合同)设立,不具有法人地位的法人联合体,且该联合体的参加者对因产品分成协议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俄联邦法律规定,从事与使用地下资源有关的某些种类的经营活动需要获得许可(许可证),则地下资源使用者需具有与从事使用地下资源有关的相应种类的经营活动许可(许可证),或者为从事这些经营活动引入具有这种许可(许可证)的合作方。

开采放射性物质、填埋放射性废物、I-V级危险废物的地下资源使用者,可以是按照联邦法律设立,并具有联邦权力执行机关颁发的从事开采和使用放射性物质、I-V级危险废物许可(许可证)的法人。

地下资源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自地下资源地段使用许可证国家登记之日产生,在产品分成协议条件下授予地下资源地段使用权的情况下,自该协议生效之日产生。

依照俄罗斯联邦法律设立地下资源使用者-法人,其注册资本中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所占的份额(出资)超过百分之五十和(或)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有权直接或间接处分该法人全部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份(份额),该类法人的子公司从事地质研究、勘探和开采矿产资源或根据联合许可在依据本法提供的矿业用地和(或)地址配置范围内从事地质研究、开采和勘探矿产资源,可在收到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国家鉴定结论并对许可证作出相应变更后,可以开采许可中未规定的伴生矿物(伴生水、碳氢化合物和普通矿物除外)。

本法第2.3条第1款第1项中列明的地方级地下资源地段的使用人,且依据本法第10.1条第6项第8段对该地段予以使用,可以依据201345日联邦法律第44《关于满足国家和市政需求的商品、工作、服务的采购》或依据2011718日联邦法律第223《关于法人对个别类型的商品、工作、服务的采购》同其签署履行公用道路的建设、重建、大修、维修和保养的民商事合同的法人。

 

10 地下资源地段使用期限

地下资源地段的使用可以是有确定期限的或是无限期的。确定期限的地下资源地段使用的有:
   
地质研究—期限为5年以下,在对全部或部分位于萨哈共和国(雅库特)、科米共和国、勘察加边疆区、克拉斯诺亚尔斯克边疆区、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区、伊尔库茨克州、马加丹州、萨哈林州、涅涅茨自治区、楚克奇自治区、亚马尔-涅涅茨自治区的地下资源地段进行地址研究,期限为7年以下;在俄联邦内海、领海、大陆架的地下资源地段的地质研究,期限为10年以下;

矿产开采—根据保障地下资源合理使用和保护的矿山技术-经济论证所计算出的矿山开采期限;

地下水开采期限为25年以下;

根据本法第21.1条授予的短期地下资源地段使用权进行矿产开采期限为1年以下。

勘探和开采本法第2.3条第1款第1项列明的且依据本法第10.1条第6款第7段提供的地方级地下资源普通矿产地段,履行期限为公共道路的建设、重建、大修、维修和保养期间。

无期限使用地下资源地段,只适用于和矿产开采无关的地下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和埋藏废料有关的地下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石油天然气仓库的建设和运营、勘探和开采碳氢原料时,在矿层中存放伴生水和地下资源使用者生产和工艺用水、以及建立受特殊保护的地质客体和用于其他目的。

地下资源地段使用期限,根据地下资源使用者的提议,在完成普查和评估,或完成矿山的开采所必须的情况下,或者地下资源使用者无违反许可证条款为完成清理工作,可以延长。

在产品分成协议条件下,地下资源地段使用期限延长的程序,根据该协议确定。

地下资源地段使用期限,自该地下资源地段使用许可证国家登记之日开始计算。

 

10.1 地下资源地段使用权产生的根据

地下资源地段使用权产生的根据:
    1
)俄联邦政府根据下列情况所做出的决议:

在联邦级地下资源地段进行矿产勘探和开采,或根据混合许可证进行地下资源地质研究、矿产勘探和开采的拍卖的结果;

在联邦级地下资源地段上,或在因地下资源使用者在已开发的矿床上勘探和开采矿产时在该地段所进行地质研究工作,而发现新矿床,从而被列入联邦级地下资源地段上,但根据国家合同进行上述工作的除外,确定发现矿床的事实;

为在地下深层保存放射性、I-V级的危险废料,以隔绝这些废料;

俄联邦政府批准的,无须通过拍卖就可以提供使用的联邦级地下资源地段清单中,在该清单中的俄联邦大陆架联邦级地下资源地段、位于联邦境内并延伸至大陆架的联邦级地下资源地段,以及在含有天然气的联邦级地下资源地段上,勘探和开采矿产,或者根据混合许可证所进行的地下资源地质研究、矿产的勘探和开采;

2联邦国家地下资产管理机关或其地方机关,向法人(业务方)提供使用权提前终止的地下资源地段短期(一年以内)地下资源地段使用权,以便法人(作业人)在该地段进行活动的决议,地方级地下资源地段除外;

3)联邦国家地下资产管理机关成立的委员会的决议,委员会成员包括相应俄联邦主体权力执行机关的代表,来审议提供地下资源地段使用权的下列申请:

以地下资源地质研究为目的的申请,但联邦级地下资源地段和地方级地下资源地段的地下资源除外;

因地下资源使用者在已开发的矿床上勘探和开采矿产时在该地段所进行地质研究工作,确定发现新矿床的事实,但联邦级地下资源地段、因发现矿床和根据国家合同进行地下资源地质研究工作被列入联邦级的地下资源地段,以及地方级地下资源地段除外;

为了在不属于地方级的地下资源地段上,开采用于饮用和工业或农业项目工艺的用水保障的地下水,或者在不属于地方级的地下资源地段上,工业项目工艺用水保障的地下水开采,为普查、评估和开采地下水而进行的地质研究;

    第五段失效;

为在矿层中建造石油天然气仓库和使用这些仓库、为在岩石层中存放生产和消费后的废料、为在岩石层中存放共生水和地下资源使用者在勘探和开采碳氢原料过程中的生产和工艺用水;

为建立受特别保护的地质客体。

4)招投标或拍卖委员会的决议,根据该决议提供地下资源地段用于矿产勘探开采,和根据复合许可证进行地下资源地质研究和矿产勘探开采,但联邦级地下资源地段除外;

5)俄联邦主体权力执行机关,经与联邦国家地下资产管理机关或其地方机关协商后做出的决议,该决议是为了收集矿物、古生物和其它地质标本材料;

6)俄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根据俄联邦主体法律,就下列事项做出的决议:

被列入经俄联邦主体权力执行机关批准的地方级地下资源地段清单的,地方级地下资源地段使用权拍卖会的结果,关于提供地下资源地段用于常见矿产的勘探和开采,或常见矿产地质研究、勘探和开采;

提供地方级地下资源地段的决议,用于建设和利用与矿产勘探和开发无关的地方级和地区级地下设施;

提供含有常见矿产,并被列入俄联邦主体权利执行机关批准的地方级地下资源地段清单的地方级地下资源地段的决议,用于已发现矿床的常见矿产的勘探和开采,已发现的矿床是在地下资源使用者,以常见矿种矿床的普查和评估为目的在该地段进行地质研究工作确定发现的,根据国家合同进行上述工作的除外;

提供地方级地下资源地段短期(一年以内)使用权的决议,用于法人(作业人)在该使用权被提前终止的地方级地下资源地段上进行活动;

提供被列入俄联邦主体权力执行机关批准的地方级地下资源地段清单的地方级地下资源地段的决议,用于以常见矿床普查和评估为目的的地质研究;

提供地方级地下资源地段使用权用以进行普查和评估的地下水地质研究,为开采地下水或为探矿、评估和开采地下水或进行地质研究;

未经竞标或拍卖本法第2.3条第1款第1项列明的地方级地下资源地段使用权,用于勘探和开采以履行根据201345日联法第44号《采购国家和自治地方所需的商品、劳务、服务的合同体系法》或2011718日联邦法律第223号《关于法人对个别类型的商品、工作、服务的采购》签署的公路建设、重修、大修、维修和保养所需的普通矿产资源;

授权使用的地方级地下资源地段用以开采用于非营利的园艺组织和(或)非营利的培育组织的日常经营用水;

7)根据调整地下资源使用关系的联邦法律规定的理由,地下资源地段使用权的转移;

8)依据已生效的按照联邦《产品分成协议法》签订的产品分成协议;

9)根据201345日联邦法律第44号《采购国家和自治地方所需的商品、劳务、服务的合同体系法》,联邦国家地下资产管理委员会所签订的、完成地下资源地质研究工作(包括区域性的)的国家合同。

 

11 地下资源使用许可证 

提供地下资源供使用,包括提供给俄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使用,需要办理许可证形式的专门的国家批准,样式为带有俄联邦国徽固定格式的表格,以及文本、图件和其它附件,是许可证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确定地下资源使用的基本条件。

在产品分成协议的条件下,提供地下资源地段供使用,也办理地下资源使用许可证。许可证是在协议条件下指定矿区的使用权,协议确定根据《产品分成协议法》和俄联邦地下资源立法所确定的地下资源使用的所有必须条件。

许可证是证明其持有人在确定范围内,与其上所列目的相符,在规定期限内,遵守事先约定的条件,地下资源地段使用权的文件。在被授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地下资源使用者之间可以签订该地段使用条件,以及双方履行该合同义务的合同。

许可证证明有权进行地下资源地质研究工作、矿床开采、矿山开采、在岩层中存储碳氢原料开采中的伴生水和地下资源使用者生产和工艺用水、矿山开采和与此相关的加工后废料的利用、和开采矿产无关的地下资源使用、建立受特别保护的地质客体、收集矿物、古生物和其它地质标本材料。

可颁发地下资源几种使用方式的许可证。

第六款自201531日起失效。

 

12 地下资源使用许可证的内容

许可证及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应包含:

1)获得地下资源使用许可证的地下资源使用人和发证机关的信息,以及颁发许可证的依据;

2)有关地下资源使用工作目的的资料;
    3
)供使用的地下资源地段的边界;

4)被分离出来进行有关地下资源使用工作的区域、土地或水域的边界;

5)许可证有效期限和开始工作期限(技术设计方案准备、达到设计产能、向国家鉴定机关提供地质信息);

6)使用地下资源、土地、水域的有关费用支付的条件;

7)协商一致的矿产及伴生矿(如有)的开采水平,指明矿产及伴生矿(如有)的所有者;

8)根据本法第27条向联邦地质信息库及其地方机关以及俄罗斯联邦主体地质信息库提交地下资源地质信息的期限(与使用地方级地下资源许可相关);

9)满足合理使用和保护矿产资源,安全开展与矿产资源使用有关的工作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条件;

9.1)煤炭(油页岩)开采(加工)降低矿井、煤层和挖掘空间中易爆气体的含量至规定的允许标准的条件;

10)制作井巷坑道或封存和土地重新耕种的方案的程序和期限。

地下资源许可证应包含上述条件,保持地下资源使用合同关系的形式,包括提供服务合同(含风险或无风险),并且可以增加不与本法律相矛盾的其它条款。

    在因不取决于地下资源使用者的客观情况变化时,生产产品的消费量发生巨大变化的情况下,许可协议规定的项目投入使用的期限,可以由颁发地下资源使用许可证的机关,根据地下资源使用者的申请重新审议。

产品分成协议条件下的地下资源使用许可证,应当包含该协议所规定的相应信息和条件。

许可证中规定的地下资源使用条件,在许可证约定期限内或在许可证全部有效期内有效。只有在地下资源使用者和发证机关同意情况下,或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这些条件才能改变。

 

13  该条失效。

13.1  地下资源地段使用权招投标或拍卖

举办联邦级地下资源地段使用权拍卖、拍卖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的决定,以及针对每块或一组地下资源地段拍卖的程序和举办条件,由俄联邦政府作出决定。

地下资源地段招投标或拍卖、招标或拍卖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程序、对每块或一组地下资源地段举行这样的招投标或拍卖的程序和条件,由下列机关作出决定:

1)地方级地下资源地段,由相应俄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作出决定;

2)联邦级和地方级之外的地下资源地段,由联邦国家地下资产管理机关或其地方机关作出决定。

为保障国防和国家安全,俄联邦政府在确定,除俄联邦大陆架地下资源地段和位于联邦境内并延伸至大陆架的地下资源地段以外的,联邦级地下资源地段使用权举行招投标或拍卖的程序和条件时,根据制订和实施国防领域国家政策的联邦权力执行机关、和(或)安全保障领域联邦权力执行机关的请示,可以对按照俄联邦法律设立的外资法人能否参加的这些招投标和拍卖,做出限制。

在举行招投标或拍卖之日起不超过30日内,由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列的机关,作出确认地下资源地段使用权招投标和拍卖最终结果的决议。

由联邦国家地下资产管理机关或其地方机关设立的招标或拍卖委员会,其组成人员中应有相应俄联邦主体权力执行机关的代表。

地下资源地段使用权招投标的决定中标者的标准,为地下资源地质研究计划的科技水平、开采矿产的充分性、对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投入、相应计划的实施期限、地下资源和环境的保护措施的有效性、对国防和国家安全的保障性。

地下资源地段使用权拍卖遴选优胜者的主要标准,为地下资源地段使用权一次性付费的数额。

如果地下资源使用权招投标,因只有一名投标者参加为未能举行,则地下资源使用许可证,可以按照该次招投标的条件授予该投标者。

举行地下资源地段使用权招投标或拍卖的通告,应在信息和电信网络“英特网”上的俄联邦的官方网站(下称为“官方网站”)发布信息。

    官方网站和授权对其进行管理的机关,由俄联邦政府确定。

举行地下资源地段使用权招投标或拍卖的通告,应在举行地下资源地段使用权招投标前90日,或在举行地下资源地段使用权拍卖前45日在官方网站发布。举行联邦级地下资源地段使用权招投标或拍卖的通告,应当说明本条第3款规定的限制参加这些招投标和拍卖会的信息。

为签订产品分成协议而举办的地下资源地段使用权招投标或拍卖的程序和条件,根据俄联邦法律确定。

在俄联邦政府未确定官方网站前,举行地下资源地段使用权招投标或拍卖的通告,在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列的机关在信息和电信“英特网”上的官方网站上发布,同时在全俄大众媒体和相应俄联邦主体区域内的大众媒体上发布,地下资源地段使用权招投标应提前90天发布,地下资源地段使用权拍卖应提前45天发布,自第一次发布时开始计算。选择何种大众媒体发布通告,由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列的机关自行决定。

自具以颁发许可证、签订合同(协议)的纪要签署之日起未满十日的,而在规定上述纪要需要在信息和电信“英特网”网站上公布的情况下,在公布后未满十日的,或者招投标或拍卖被确认为成功的,不得根据地下资源使用权招投标或拍卖的结果,颁发许可证、签订合同(协议)。

 

14 拒绝接受参加招投标或拍卖的申请,或者拒绝接受不举行招投标或拍卖获得地下资源地段使用权的申请

在下列情况下,可拒绝接受参加招投标或拍卖的申请,或者拒绝接受不举行招投标或拍卖获得地下资源地段使用权的申请:

1)颁发许可证的申请违反了规定要求,其中包括其内容不符合发布的招投标或拍卖的条件;

2)申请人故意提供了关于自己的虚假信息;

3)申请者不提供和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具有或将具有精通业务的专家、必要的财务和技术手段,来保证有效安全地工作;

4)如果授予该申请人地下资源使用权,将违反反垄断的要求;

5)申请人不符合举行拍卖条件所规定的,授予联邦级地下资源地段使用权的标准。

    15 颁发许可证的国家系统

颁发许可证的国家系统—这是统一的许可证颁发程序,包括材料的信息、科学分析、经济和法律准备及其办理。

颁发许可证的国家系统的任务,是为了保障:

发展采矿工业和矿物原料基础、保护俄联邦国家安全的国家纲要的实际执行;

当地居民和全体俄联邦公民的社会、经济、生态和其它利益;

所有法人和公民获得许可证的平等机会;

在地下资源使用领域发展市场关系,执行反垄断政策;

许可证持有人(包括外国人)及其地下资源使用权必要保障和保护。

 

16 颁发许可证国家系统的组织保障

颁发许可证的国家系统的组织保障,由联邦国家地下资产管理机关及其地方机关负责。

联邦国家地下资产管理机关或其地方机关:

1)向俄联邦政府提交举行联邦级地下资源地段使用权举办拍卖、列入不需招投标提供使用的联邦级地下资源地段清单、列入俄联邦大陆架联邦级地下资源地段清单、列入位于俄联邦境内并延伸至大陆架的联邦级地下资源地段清单、列入矿产勘探和开采、根据复合许可证进行地下资源地质研究、矿产勘探和开采的含天然气的联邦级地下资源地段清单的建议,以及不经招投标和拍卖提供这些地段使用权的建议;

2)制定提供使用的地下资源地段的清单,批准该清单和地下资源地段提供的条件,但联邦级地下资源地段和地方级地下资源地段除外;

2.1)对地方级地下资源地段清单进行协商;

3)保障颁发许可证的国家系统的运行,但地方级地下资源使用的许可除外;

4)对每一块用于地下资源地质研究、矿产勘探和开采的地下资源地段,制定使用的条件,地方级地下资源地段除外。

俄联邦主体权力执行机关对其区域内的地下资源地段:

1)保障地方级地下资源地段使用国家许可系统的运行;

2)制定地方级地下资源地段使用的条件;

3)有权向联邦国家地下资产管理机关或其地方机关,提出制订地下资源地段使用许可计划、地下资源地段使用权招投标或拍卖的条件和地下资源地段使用许可证的条件的建议;

4)经与联邦国家地下资产管理机关及其地方机关协商,制定和批准地方级地下资源地段清单;

联邦权力执行机关,根据俄联邦政府规定的职权范围,参与国家许可系统运行的保障工作。

地下资源地段使用许可证的制作、国家登记和颁发,由联邦国家地下资产管理机关或其地方机关进行,对于地方级地下资源地段由相应的俄联邦主体被授权的权力执行机关进行。

地方级地下资源地段使用许可证的制作、国家登记和颁发的程序,由俄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规定。

为填埋放射性废物、I-V级危险废物,以保障这些废物的封存,在联邦级地下资源地段,或在已发现的矿床上,地下资源使用者使用自己的资金为了进行矿产的勘探和开发而进行的地质研究工作中发现新矿,提出的获得地下资源使用权的申请的审查程序,以及在所提供的不经招投标和拍卖而获得的俄联邦大陆架联邦级地下资源地段、位于联邦境内而延伸至大陆架的联邦级地下资源地段、含有天然气的联邦级地下资源地段上,以及将矿产资源列入伴生矿(伴生水、碳氢化合物原料和通用矿产资源除外)的标准,为了勘探和开采矿产,或按照复合许可证进行地下资源地质研究、矿产勘探和开采,提出的获得地下资源使用权的申请的审查程序,由俄联邦政府规定。

为保障饮用供给、工业或农业项目技术保障用水,在不属于地方级的地下资源地段上开采地下水,或者为了在不属于地方级的地下资源地段上普查、评估和开采地下水、在岩石层修建并使用石油天然气仓库、储存生产和消费废物,为了在勘探和开采碳氢原料时,地下资源使用者在岩石层中储存伴生水和生产及工艺用水,为了建设受特别保护的地质客体,为了提供短期(一年以内)地下资源地段使用权,为了收集地质、古生物和其它地质标本材料,以及为进行矿产勘探和开采,而自行出资在现有矿段进行地质研究的地下资源使用者,在地下资源地段上(联邦级地下资源地段、因发现新矿而被列入联邦级的地下资源地段、地方级地下资源地段除外)发现新矿并经确实,为以上目的而要求获得地下资源使用权(联邦级地下资源地段和地方级地下资源地段除外)的申请审查程序,由联邦国家地下资产管理机关与在经济发展领域实施规范性法律调整的联邦权力执行机关协商一致后,加以规定。

地下资源使用许可程序,由俄联邦法律规定。地下资源使用许可证的样式,由联邦国家地下资产管理机关规定。

 

    17 地下资源使用的反垄断要求

禁止国家权力机关以及任何经营主体(地下资源使用者)从事的下列活动,或按规定程序被认定非法:

违反招投标或拍卖规定的条件,限制希望获得地下资源使用权的法人和公民,按照本法参加招投标或拍卖;

拖延为招投标或拍卖获胜者颁发许可证,以及拖延颁发本法第11条所规定的、在产品分成协议条件下的地下资源使用许可证;

以直接谈判代替招投标或拍卖,在本法和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

歧视与地下资源使用方面占有竞争优势地位的经营主体且组建团体的地下资源使用者;

歧视地下资源使用者使用交通和基础设施。

联邦国家地下资产管理机关,有权确定提供给使用的地下资源地段限额、地段数量和矿产储量限额。

 

17.1  地下资源地段使用权的转移和地下资源使用许可证的重新办理

在下列情况下,地下资源地段使用权转移到另一经营活动主体:

法人(地下资源使用者)改组,即其法律组织形式变更;

法人(地下资源使用者)按照俄联邦法律,通过吸收合并其它法人,或并入另一法人的方式改组;

法人(地下资源使用者)终止营业,按照俄联邦立法该法人被并入另一法人,如果另一法人符合使用地下资源应有的要求,且具备安全生产所需的专业人员、必要的资金和技术设施;

法人(地下资源使用者)通过按照俄联邦立法分立或分离出另一法人的方式改组,如果新成立的法人按照颁发给原法人的地下资源地段使用许可证,准备继续经营活动;

法人(地下资源使用者)作为设立人新设一家法人,新设的法人是为了在提供的地下资源地段上,按照许可证使用该地下资源地段,条件是新设立的法人按照俄联邦法律设立,且向新法人转移了地下资源地段使用许可证上所列的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财产,包括地下资源地段范围内所安装设备客体的组成财产,以及具备从事和地下资源使用有关的经营活动的许可(许可证),且原法人(地下资源使用者)在新设法人注册资本的份额,在地下资源地段使用许可证转移时,不少于新设法人注册资本的一半;

作为母公司的法人(地下资源使用者)将地下资源使用权转移给其子公司法人、作为子公司的法人(地下资源使用者)将地下资源使用权转移给其母公司法人,如果转入地下资源地段使用权的法人,根据俄联邦法律设立,符合俄联邦立法对地下资源使用的要求,符合该地下资源地段使用权招投标或拍卖的条件,符合该地下资源地段使用许可证的条件,且向该法人转移了地下资源地段使用许可证上所列的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财产,包括地下资源地段范围内所安装设备客体的组成财产,以及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作为母公司的子公司的法人(地下资源使用者)将地下资源使用许可证,按照母公司的指示转移给该母公司的另一子公司;

经营主体按照联邦《无清偿能力(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获得破产企业(地下资源使用者)的财产(财产综合体),条件是财产的获得者是按照俄联邦立法设立的法人,符合俄联邦地下资源立法对地下资源使用者提出的资格要求;

针对联邦法律《供水排污法》规定的热水、冷水和(或)排水集中系统、这些系统的某些部分签订租让协议、租赁合同和其他合同。

在地下资源地段使用权转移时,地下资源地段使用许可证应当重新办理。此种情况下原许可证规定的地下资源地段使用的条件,不必重新审议。

根据产品分成协议向经营主体提供的地下资源地段的使用权的转移,以及地下资源地段使用许可证的重新办理,应按照俄联邦《产品分成协议法》进行。

在法人(地下资源使用者)的名称发生改变时,也应重新办理地下资源地段使用许可证。

地下资源地段使用许可证重新办理的程序,由联邦国家地下资产管理机关规定,地方级地下资源地段使用许可证重新办理的程序,由俄联邦主体的法律规定。

对于拒绝重新办理地下资源地段使用许可证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法人按照规定程序获得的地下资源地段使用权,不得转移给第三人,包括民事法律规定的权利转让的方式,但本法和其他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形除外。

法人按照规定程序获得的地下资源地段使用许可证,不得转移给第三人,包括转给第三人使用。

如果本法未作其他规定,则禁止将联邦级地下资源地段使用权,转移给按照俄联邦法律设立的外资法人或有外国投资人参加的集团,且它们可以:

1)有权直接或间接控制(包括通过财产信托管理合同、普通合伙合同、委托合同或因其它交易或其它根据)该法人注册资本百分之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份额)所代表的表决权;

2)有权根据合同或其它依据,决定该法人所通过的决议,或决定其经营活动;

3)有权任命独任制执行机关和(或)集体制执行机关百分之十以上的组成人员和(或)有绝对可能选举该法人董事会(监督会)或其他集体制管理机关百分之十以上的组成人员。

    根据联邦政府的决议,在例外情况下,允许联邦级地下资源地段使用权转移给本条第九款规定的经营主体。

 

18  地方级地下资源地段提供使用及在该地下资源地块开采的普通矿产的使用

地方级地下资源地段提供用于常见矿产的地质研究,常见矿产的勘探和开采,或者为了按照复合许可证对常见矿产的地质研究、勘探和开采,为了普查和评估地下水而进行的地质研究,开采地下水或为寻找和评估、开采地下水而进行的地质研究,为了开采用于非营利的园艺组织和(或)非营利的培育组织的地下水以及和开采矿产无关的活动,按照俄联邦主体的法律和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程序提供。

    以生产建筑材料为目的而开采普通矿产的地下资源,在可以利用矿山生产和其它生产废料时,可以选择其中一种原材料的条件下,可以不提供地下资源。

    在本法第2.3条第1款第1项列明的地方级地下资源地段取得的,以及依据本法第10.1条第6项第8段授权使用的普通矿产资源,仅能在履行公共道路的相关建设、重建、大修、维修和保养的相应工作的用量和目的的限度内使用。

 

19 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人、土地占有人和土地承租人为了自用,在土地范围内开采常见矿产和地下水的权利

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人、土地占有人和土地承租人,有权在该土地范围内以供自用为目的,使用无爆破的方式开采该土地范围内、未列入国家平衡表的常见矿产,和从非中心水源与非中心水源含水层上部水源的含水层中,开采每昼夜不超过100立方米的地下水,以及按照俄联邦主体的法律和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程序,建造地下五米以内的自用设施。

本条所规定的开采常见矿产和地下水的“自用目的”,是指用于满足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人、土地占有人和土地承租人自身需要、日常所需以及和经营活动无关的其它需求。

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人、土地占有人和土地承租人,其土地范围内所有,且用于满足自身需要、日常所需以及和经营活动无关的其它需求的常见矿产和地下水,不得出售,也不得由一方转让给另一方。

 

19.1  地下资源使用者在其许可区域内和(或)地质区范围内进行其它矿产的勘探和开采过程中,对常见矿产和地下水的勘探和开采,在勘探和开采碳氢原料时,在矿层中储存伴生水、地下资源使用者的生产和工艺用水

在根据本法提供其使用的矿区和(或)地质区范围内,进行矿产勘探和开采,或按照复合许可证进行地质研究、矿产勘探和开采的地下资源使用者,有权根据被批准的技术方案,为自己生产和工艺的需要,按照相应俄联邦主体权力执行机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常见矿产的开采。

在根据本法提供其使用的矿区和(或)地质区范围内,进行矿产勘探和开采或根据复合许可证进行地质研究、矿产勘探和开采的地下资源使用者,有权根据被批准的技术方案,为自己生产和工艺的需要,按照相应的俄联邦主体权力执行机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地下水的开采。

进行碳氢原料勘探开采,或者根据复合许可证进行地质研究、矿产勘探和开采的地下资源使用者,在根据本法被授予的矿区和地质区内,在勘探和开采碳氢原料时,有权根据被批准的技术方案,在矿层中储存伴生水、地下资源使用者自用的生产和工艺用水。

 

    19.2 非营利的园艺组织和(或)非营利的培育组织开采地下水

非盈利的园艺组织和(或)非盈利的培育组织(为本条之目的下称—组织)有权按照法律和俄罗斯联邦主体规定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顺序,开采地下水用于组织的日常经营用水。

为本法之目的,使用地下水进行日常经营性灌溉是指花园或菜园地段的组织或权利所有人,在公民所管理的花园或菜园范围内,为了自需、个人、日常及其他与企业经营活动无关的需要以管理花园或菜园,并为其创建良好的条件,以及保证公民在其所经营管理的花园或菜园,为自己的需要开发土地使用地下水。

组织为了日常经营灌溉的目的开采地下水,无需对地下资源进行地质研究、无需提供使用的地下资源地段的矿产资源储量、地质、经济、和生态信息进行国家审查,无需使用地下资源工作的方案文件相关的技术方案和其他技术文件进行协商和批准,以及无需提交证据证明,组织具有或将要具有合格的专家、作为高效和安全进行工作的必要经济和技术手段。组织为日常经营灌溉的目的开采地下水需要遵守保护地下水的规则,以及合理利用和保护地下资源的基本要求。

 

    20 地下资源使用权终止的依据

地下资源使用权在下列情况下终止:
    1
)许可证规定的有效期届满;

2)许可证持有人放弃地下资源使用权时;

3)随着规定条件(如果在许可证中有规定)的出现,地下资源使用权随之终止;

4)违反本法第17.1条规定的条件重新办理许可证时;

5)俄联邦特许权协议法和国家—个人合伙法、自治区—个人合伙法规定的情形。

    在下列情况下,地下资源使用权可以被许可证颁发机关提前终止、中止或者限制:

1)对在地下资源使用工作影响区内的工作或生活人们的生活或健康产生直接的威胁;

2)地下资源使用人违反许可证的根本条件;

3)地下资源使用人经常违反地下资源使用规则;

4)非常状态的产生(自然灾害、军事活动及其它);

5)如果地下资源使用人在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按规定的规模使用地下资源;

6)被授予地下资源使用的企业或其它经营活动主体清算时;

7)根据许可证持有人的申请;

8)地下资源使用人不提交俄联邦地下资源法律规定的报表,不提交或者不按照本法第27条规定的期限向联邦地质信息库及其地方机关、以及俄罗斯联邦主体地质信息库提交或违反其规定的期限提交地下资源地质信息。

9)根据地下资源使用者的建议和申请。

根据复合许可证进行矿产勘探和开采的联邦级地下资源地段的使用权,由颁发该许可证的机关,根据俄联邦政府依照本法第2.1条第5款的规定而作出的决议,提前终止。

    地下资源使用人对关于终止、中止或限制地下资源使用权的决定有异议时,可以通过行政程序或司法程序申诉或起诉。

根据产品分成协议使用地下资源,地下资源使用权根据该协议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被终止、中止或限制。

 

21 地下资源使用权提前终止程序

在本法第20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情况下,许可证持有人放弃地下资源使用权,应在不晚于申请放弃期限的6个月之前,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颁发许可证的机关。

地下资源使用许可证的持有人,应当履行许可证上规定的,在放弃权利的情况下,地下资源使用权终止期限之前的所有义务。许可证持有人不履行规定的义务时,颁发许可证的机关有权以司法程序要求赔偿因不履行义务而造成的损失。

本法第20 条第2款第14项,以及第3款规定的情况下,地下资源的使用,在主管机关作出终止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地下资源使用人之后直接终止。

在本法第20 条第2 款第2358 项规定的情况下,从地下资源使用人收到关于其违法使用地下资源的通知,且在书面通知起3个月内,如果使用人还没有消除其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可以作出终止地下资源使用权的决定。

在提前终止地下使用权的情况下,企业清算或停业按本法律第26 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如果是因本法第20 条第2款第1(企业自身有过错)、第2和第3项所述的原因,或是地下资源使用人提议终止地下资源使用权,造成地下资源使用权终止,则企业清算或停业所产生的费用,均由地下资源使用人承担。

如果地下资源使用权终止,是因本法律第20 条第2款第1 项(企业无过错)和第4项、第3款所列原因,企业—地下资源使用人的停业或清算所发生的费用由国家承担。

如果导致地下资源使用权被中止或被限制的情况与条件已经消除,则该权利可完全恢复。在使用人无过错的情况下,权利被中止的时间不计入许可证总有效期内。

根据产品分成协议使用地下资源时,地下资源使用权提前终止的条件和程序,由协议确定。

 

21.1 地下资源地段使用权提前终止时地下资源地段的使用

为了合理利用和保护地下资源,中止矿产开采不合理或不可能,则提前终止该地下资源地段使用权的机关,在按照规定程序作出确定新的地下资源使用人的决定之前,可以向法人(作业人)提供短期(不超过一年)该地下资源地段使用权,并按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应的许可证。

在地下资源地段使用权被提前终止的使用人和临时作业人之间,可签订保障地下资源使用所必需的财产有偿转让合同。

 

22 地下资源使用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地下资源使用人有权:

1)利用提供给他的地下资源地段,进行任何形式的与符合许可证或产品分成协议规定的目的相符合的经营活动或其他活动;

2)自主选择与现行法律不相抵触的经营活动的方式;

3)使用自己经营活动的成果,包括使用根据许可证、产品分成协议,以及现行法律所开采的矿物原料;

4)如许可证或产品分成协议中没有特别约定,可使用自己矿山开采的废料或再加工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料。

5)在供给其使用的地下资源地段内,限制在矿层上进行建筑;

6)在许可证或产品分成协议授权使用的地下资源地段内,自费进行地下资源的地质调查,无须补充许可;

7)出现与许可证颁发时有严重变化的情况,可向颁发许可证的机关申请重新审核许可证条款;

8)使用覆盖和围岩层,以及IV级和V级危险等级的黑色金属废料,以消除矿山巷道。

地下资源使用人有义务:

1)遵守地下资源使用和保护领域的法律、规范和规则;

2)遵守矿山开发的技术方案、技术规划和设计图纸的要求,不得在矿物开采中导致高损耗、贫化和选择性开采;

3)在以各种方式使用地下资源的过程中,管理好地质、测绘和其它文件;

4)根据本法第27条,将地下资源地质信息提交联邦地质信息库及其地方机关,以及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地质信息库,如果在地方级地下资源地块上使用地下资源;

5)向联邦地质信息库及地方机关,以及俄罗斯联邦主体地质信息库提供可靠的勘探、已开采、剩余的地下矿产储量及其成分,与采矿无关的地下资源使用方面的资料,如果在地方级地下资源地块使用地下资源,还应当向国家统计机关提交;

6)在地下资源使用活动中安全作业;

7)遵守合理使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要求,安全开展与矿产资源利用有关的工作,保护环境;

8)将地下资源使用过程中遭破坏的土地和其他自然客体,恢复到可继续利用的状态;

8.1)与在提供使用的地下资源地块内开展矿井工作、钻孔和其他设施的安全性;

9)保存那些有可能用于矿产开采和(或)其他经营目的的矿山勘探坑道和钻孔;按规定程序报废那些不宜再利用的矿山坑道和钻孔;

10) 执行许可证或产品分成协议所确定的条件,同时按规定及时支付地下资源使用费;

11)保存贵重和危险物品、地质、测绘和其它文件、专门信件,以及载有属于国家秘密信息的物品。

12)地下资源使用者为了自身生产和技术需要,使用分布在岩层中的伴生水和水资源时消除对周围环境的不利影响。

地下资源使用人或为进行使用地下资源而引进的其他法人和自然人,应具有专门的技能资格和经验,以进行地质测量、探矿、勘探、各类开采方式、建设和使用地下设施,以及其他地下资源利用等活动,这需国家证书(证明、毕业证)予以证明。

如果本法第9条第8款列明的地下资源使用人,确定存在地下资源使用许可证中未列明的伴生矿产资源,该地下资源使用人(地方级地下资源地段使用人除外)有权向联邦地下国家资源资产管理机关及其地方机关申请对许可证作出相应的变更。

 

22.1  在极北和同等地区,为了区域性地下资源地质研究和包含探矿和评估在内的地质研究,而进行野外工作的组织,获得、保管和使用公务武器的权利

在俄联邦政府批准清单所列的极北和同等地区,以及其它人烟稀少和难以进入的地区,为了区域性地下资源地质研究和包含探矿和评估在内的地质研究,根据本法进行野外工作的组织,根据19961213日第150号联邦《武器法》第4条和第12条,有权按规定程序获得、保管和使用公务武器(短期消防公用武器除外)和公务狩猎武器(下称为“武器”)。

本条第一款所述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有权按照1999414日第77号联邦《部门保安法》规定的程序,以及在完成保护贵重和危险物品、地质、测绘和其它文件、专门信件、载有属于国家秘密信息的物品的任务时,保管、携带和使用用于自卫的武器。

本条第一款所述的组织,该组织的负责人、工作人员的清单,以及武器的种类、类型、型号,武器的子弹和公务武器的保障标准,由俄联邦政府确定。

本条第1款所述的组织,必须按照19961213日第150号联邦法律《武器法》为法人规定的特别任务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程序,获得、存储、统计以及向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交付武器。

 

第三章  地下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23  地下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基本要求

地下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基本要求是:

1)遵守按法律规定程序的提供地下资源供使用的程序,不擅自使用地下资

源;

2)保证地质研究、地下资源合理使用和保护的充分性;

3)进行地下资源前期地质研究,以保障对矿藏储量准确评估,或对非采矿

所使用的地下资源地段属性的正确评价;

4)对矿藏储量,以及非采矿所使用的地下资源地段进行国家鉴定和统计;

5)保证对矿产中的主矿种、共生矿种和伴生元素进行充分的开采;

6)在进行矿产开采时,对已开采的主矿种及其共生矿种和伴生元素,以及剩余的尚未开采的主矿种及其共生矿种和伴生元素作出可靠的统计;

7)保护矿床免遭水淹、渗漏、火灾和其他降低矿产品质和矿床工业价值因素的影响,或其他会导致开采作业难度增加因素的影响;

8)预防因地下资源使用中的施工作业而污染地下资源,尤其是在石油、天然气和其他物质和材料、IV危险废料的封存、工业废水的排放、为自身生产和技术需要地下资源使用人将伴生水及水体放置至岩层的过程中;

9)采矿企业以及非采矿修建地下设施的企业,遵守相关的关闭和清算法定程序;

10)对擅自建设采矿作业面的行为予以警告,在以其他目的使用该作业面时遵守法定的程序;

11)禁止将生产和消费废物放置在地下水的集水区以及地下水的水源地,这些饮用水被用于饮用水的供应或工业客体或农业客体的技术用水的水源地或被保留作为饮用水水源。

如地下资源使用人违反本条的规定,其地下资源使用权可能被授权的国家机关依法予以限制、中止或终止。

 

23.1 对矿床和地下资源地段的地质经济评估和价值评估

国家通过对矿床和地下资源地段的地质经济评估和价值评估,对地下资源使用关系进行调整并解决矿产原料基地的发展问题。根据矿种对矿床和地下资源地段进行地质经济评估和价值评估的方法,由联邦国家地下资产管理机关批准。

 

23.2 履行地下资源使用相关工作的技术方案和其他技术文件

对矿产资源(为工业或农业的日常灌溉或技术保障开采地下水且每昼夜的开采量不超过100立方米的除外)的开采依照经批准的履行地下资源使用相关工作的技术方案和其他技术文件,以及依据联邦国家地下资产管理机关和被授权的俄联邦行政权力执行机关的协商,根据矿产资源的种类确定的矿产资源开采规则进行。使用与开采矿产资源无关的地下资源,依据经批准的技术方案和其他技术文件进行。

本条第一款所述的履行地下资源使用相关工作的技术方案和其他技术文件,在对履行地下资源使用相关工作的技术方案和其他技术文件进行变更之前,应当同联邦国家地下资产管理机关设立的委员会进行协商,且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包括俄罗斯联邦权力执行机关的政府授权代表,关于地方级地下资源地段—相应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

矿产开采技术方案的构成和内容,根据联邦国家地下资产管理机关同俄罗斯联邦权力执行机关的政府授权代表协商,由根据矿产资源种类确定的开采矿山技术方案制定规则来确定。

矿产开采技术方案和其它与地下资源地段矿区使用相关文件的制定、协商和批准的程序,由俄联邦政府根据矿种和地下资源使用类型予以规定。

 

23.3 地下资源使用人对矿物原料的初步加工

地下资源使用人在对从地下资源中获得的矿物原料进行初步加工时,应保障:

1)严格遵守矿物原料加工的工艺流程,以保障对矿物原料中的有用成分进行合理的、综合的回收;统计并监测各加工阶段有用元素的分布情况,并统计和监测其从矿物原料中的回收程度;

2)进一步调查矿物原料的工艺特性和成分,进行工艺试验以不断完善矿物原料的加工工艺;

3)充分利用矿物原料加工过程中的产品和废料(尾矿、粉尘、污水及其它)对暂时未使用的产品和含有益成分的生产废料进行储存、统计和保管。

 

24 对地下资源使用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采矿企业在建设和利用各种地下设施,进行地下资源的地质研究,均在保护企业工作人员和施工影响区内居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前提下才得以开展。

国家权力机关、地下资源使用人,均有义务保证在地下资源使用过程中执行安全作业的要求。

国家矿业监督部门应在其职权范围内,保证对地下资源使用中的安全生产问题执行国家规范,并履行监督职能。

保障地下资源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条件,由企业领导人直接负责,无论是企业按照获得的许可证进行施工作业,还是根据合同引进其他作业人员。

在地下资源使用过程中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是:

1)只允许受过专门培训、具有职业技能者参加工作,而领导矿山作业者必须受过相关专业教育;

2)保证从事矿山作业和钻探作业人员拥有专业工作服,以及个人防护和集体防护措施;

3)使用的机械、设备和材料应符合安全生产和卫生标准的相关要求;

4)正确使用爆炸物和爆破设备,对上述物品应按规定进行登记、妥善保管、按规定用途使用;

5)进行全面的地质观测、测量和其他观测,足以确保施工作业流程规范化,确保对危险情况的预测,及时确定出危险区域并把它们标记到生产作业的平面图上;

6)对工作面的空气状况、含氧量、有害和爆炸性气体及粉尘进行系统的监测;

7)如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以及在进行矿山作业的工作面的含氧量、有害和爆炸性气体及粉尘的含量与安全规范和卫生标准规范不符,应禁止进行作业;

8)应采取专门措施对瓦斯突发、跑水、矿石塌落和塌方等突发事件进行预测和预警;

9)对山体变形实施监控,保证位于采掘工作面人员的安全;

10)制定并采取措施,以保障进行地下资源使用相关工作的企业施工人员,和位于上述工作影响区域内受这些工作不利影响的居民,在正常工作和突发事故时的安全。

地下资源使用中所有高危作业,必须具有保障其基本要求的安全措施,这些措施应列入矿业发展计划或规划表中,矿业发展计划或规划表应当与国家矿业监督机关协商。制定、审议和协商不同矿产种类的矿业发展计划或规划表由俄联邦政府确定。

使用地下资源时与危险增加相关的所有工作均基于相应活动类型的许可证进行。

进行地下采掘作业的地下资源使用人,必须配置专业矿山救护服务,进行石油天然气矿床的勘探和钻井的地下资源使用人,必须配置专业的石油井喷和天然气泄漏预警和抢险服务,地下资源使用人应与此类专业机构签订服务合同。

地下资源使用企业的领导及其他被授权的责任人,在发生直接威胁到企业工人健康和生命的险情时,应该立刻停止作业,并保障把人们输送到安全地带。

地下资源开发作业中,如发生直接威胁到受影响区域内居民健康和生命的险情时,该企业领导应立即通报有关的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

 

25 矿层上的建筑条件

在居民点之外建设工业综合体和地下设备,只有经联邦国家地下资产管理机关或其地方机关作出进行施工的地块没有矿产资源的结论后方可进行。

在居民点之外在矿层上进行建设施工面,以及在矿层的位置建设地下设施,只有经联邦国家地下资产管理机关或其地方机关的批准方可进行。这种批准的授予,可以通过国家和自治地方服务提供多功能中心进行。

擅自在本条第二款列明的地块进行建设施工面应立即终止,施工、土地复垦和拆除设施费用不予补偿。

申请颁发在居民点之外矿区范围内建设矿层施工面,以及在矿层的位置建设地下设施的许可,应当按照俄联邦税费法律规定的数额和程序支付国家规费。

 

25.1 地下资源使用相关工作所需的属于国家或自治地方所有的土地和水体的提供

地下资源使用相关工作所需的属于国家或自治地方所有的土地地块、林地、水体,根据民事法律、土地法律、森林法律、水法和本法的规定,提供给地下资源使用者使用。

为进行与地下资源使用相关的工作所需的属于国家和自治地方所有的土地地块等矿产资源使用的作业所必需的土地地块,可不通过招投标(竞价、拍卖)的方式出租给地下资源使用者使用。为了进行地质研究使用属于国家或自治地方所有的土地地块,除公民或法人提供的土地地块外,可以根据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第39.2条规定的国家权力机关或地方自治机关的许可,无需提供地块或设立地役权进行。

为进行与地下资源使用相关的工作所需的属于国家和自治地方所有的土地地块,只有在获得地下资源使用许可证和办理地质用地和(或)矿山用地手续后,以及在批准上述工作的项目文件后,方可提供给地下资源使用者。

 

25.2 公民和法人对用于进行与地下资源使用相关工作的土地地块、水体的权利的终止

提供给公民和法人,用于进行与地下资源使用相关的工作的土地地块、水体,其权利的终止根据民事法律、土地法律、水法和本法进行。

为了国家和自治地方的需要,允许没收土地地块,其中包括森林地块,如果这些地块对进行与地下资源使用相关工作是必要的。

 

26 采矿企业和非采矿地下设施的关闭和停工

采矿企业和非采矿的地下设施,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地下资源使用权提前终止的情况下,应予关闭或停工。

在企业关闭或停工过程结束前,地下资源使用人仍承担本法规定的责任。

在企业全部或部分关闭或停工,或者是地下设施全部或部分关闭或停工,矿山坑道和钻井应处于能够保障居民生命健康、保护自然环境、楼房和设施安全的状态,在停工情况下,也应在整个停工期间保护矿床、矿山坑道和钻井完好。矿山坑道的关闭可以根据矿山坑道的关闭方案使用脉岩和围岩,及IVV危险等级的黑色金属废料。

在采矿企业关闭或停工,或部分关闭或停工情况下,以及非采矿地下设施关闭或停工,或部分关闭或停工的情况下,所有地质、测绘和其它文件均应在施工作业完成时补充完整,并按规定程序上交保存。

采矿企业或非采矿地下设施关闭或停工,只有颁发许可证的机关和国家矿业监督机关签署关闭或停工证书之后方能完成。

采矿坑道及其他地下资源使用相关设施的关闭或停工费用,由企业—地下资

源使用人承担费用。

采矿坑道及其它与根据产品分成协议所进行的地下资源使用相关设施的封闭或封存,由投资人所设立的关闭基金承担,关闭基金的数额、设立和使用的程序,由该协议根据俄联邦法律确定。

27  地下资源的地质信息

地下资源的地质信息是指地下资源构造中的矿产资源(包括特殊矿物资源、地下水),地下资源的开采条件及特征(包括特殊矿物质、地下水),其开采条件、地下资源的其他质量和特征(包括天然或人工(技术)产生的地下洞),在使用本法规定的地下资源种类、保护地下资源、使用开采矿产资源的废料和与之相关的加工产品,在实施期间根据其他联邦法律进行的与地质研究和开采某些矿物有关的活动、埋藏放射物和有毒物质而获得的观测数据,以纸质版、电子版或其他物质载体提供(在岩石、岩心、油层液体、流体和其他地下资源原始信息的物质载体)。 

地下资源地址信息分为原始的地下资源地质信息和释明的地下资源地质信息。

原始的地下资源地质信息是指在使用本法规定的地下资源类型获得的、关于地下资源的地质物理信息、地质化学信息和其他信息,以及根据其他联邦法律进行的、与某些矿物原料的地质研究和开采、放射性废物和有毒物质的埋藏相关的活动。

释明的地下资源地质信息是指对原始地下资源的地质信息的加工成果,包括地质报告、地图、平面图、草图。  

为本法之目的,地下资源地质信息的持有人是自行承担费用地获得地下资源地质信息,或根据法律或合同获得允许或限制接触地下资源地质信息的权利。

依据联邦预算资金、俄罗斯联邦共和国资金、苏联国家预算的部分资金、俄罗斯联邦矿产资源再生产的国家预算外资金、除去矿石原料基地再生产转交至地下资源使用人的部分、矿石原料基地再生产的联邦基金资金所获得的地下资源地质信息的持有人是俄罗斯联邦。联邦国家地下资产管理机关或其地方机关以俄罗斯联邦的名义行使地下资源地质信息的持有人的权利。

地下资源使用人获得的地下资源地质信息使用俄罗斯联邦主体预算、地方预算付费,其持有人是相应的俄罗斯联邦主体。俄罗斯联邦主体地方权力执行机关以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名义行使地下资源地质信息持有人的权利。

地下资源使用人以自有资金获得的地下资源地质信息,其持有人为相应的地下资源使用人。

 地下资源使用者获得的原始地下资源地质信息和释明的地下资源地质信息,应当提交至联邦地质信息库及其地方机关。地下资源使用人获得的地方级地下资源地块地质信息,应当由地下资源使用人提交至该地方级地下资源地块所处的俄罗斯联邦主体地质信息库。在地方级地下资源地块位于两个或两个以上俄罗斯联邦主体地域的情况下,地下资源地质信息应当由地下资源使用人提交至相应的俄罗斯联邦主体地质信息库。

地下资源使用者根据地下资源使用种类和矿产资源种类提交至联邦地质信息库及其地方机关、俄罗斯联邦主体地质信息库的原始地下资源地质信息和释明的地下资源地质信息的清单,对地下资源地质信息内容的要求及其提交形式,向联邦地质信息库及其地方机关、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地质信息库提交地下资源地质信息的程序由联邦国家地下资产管理机关确定。

在其他联邦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地下资源地质信息按照其他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和程序向相应的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提交,以及向所述的联邦国家权力机关所管辖的组织中提交。

自地下资源地质信息向联邦地质信息库及其地方机关、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提交之日,以及向联邦国家权力机关所管辖的组织提交之日,含有地下资源地质信息的物质载体的所有权,转移至俄罗斯联邦。

自地下资源地质信息向俄罗斯联邦主体地质信息库、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提交之日,以及向所述国家权力机关所管辖的组织提交之日,含有地下资源地质信息的物质载体的所有权,转移至俄罗斯联邦主体。

本条第九款和第十一款列明的原始地下资源地质信息的持有人是地下资源使用人的,有权确定其使用条件,包括为了商业目的,自提交上述地质信息至联邦地质信息库及其地方机关、俄罗斯联邦主体地质信息库、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以及向所述国家权力机关所管辖的组织提交之日起三年。本条第九款和第十一款所述的释明的地下资源地质信息使用人有权确定其使用条件,包括为了商业目的,自其向联邦地质信息库及其分支机构、俄罗斯联邦主体地质信息库、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及上述国家权力机关管辖的组织提交之日起五年。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及上述国家权力机关管辖的组织可以使用本条第九款和第十一款所述的地下资源地质信息而无需经地下资源使用人的同意。

在本条第十四款所述的期限届满,俄罗斯联邦获得本条第九款和第十一款所述地下资源地质信息持有人的权利,地方级地下资源参加人的地质信息除外,俄罗斯联邦主体取得了持有人的权利。同时,地下资源使用人有权以俄罗斯联邦法律不禁止的方法使用以其自有资金获得的地下资源地质信息。

俄罗斯联邦作为持有人使用地下资源地质信息的程序和条件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

俄罗斯联邦主体作为持有人使用地下资源地质信息的程序和条件,由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确定。

如果本条第九款和第十一款未列明的地下资源地质信息的法人持有者关闭或清算,其权利未被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转移至第三人,该地质信息应当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程序转移至联邦地质信息库及其地方机关,而上述地质信息的持有人所有权转移至俄罗斯联邦。

地下资源使用人提交本条第九款和第十一款所述的地下资源地质信息至联邦地质信息库及其地方机关、俄罗斯联邦主体地质信息库的,必须根据联邦国家地下资产管理机关或其地方机关的申请,按照联邦国家地下资产管理机关规定的程序和清单,无偿临时存储其提交的地下资源地质信息。如果上述临时存储的地下资源地质信息被转给地下资源使用者,该地下资源被认为提交至联邦地质信息库和其地方机关、俄罗斯联邦主体地质信息库,本条第十四款规定的期间不中止。

属于国家秘密的地下资源地质信息的使用,按照俄罗斯联邦关于国家秘密的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本条第九款和第十一款所述的原始地下资源地质信息和释明的地下资源地质信息的商业秘密的时效期限,不得超过本条第十四款规定的期限。

 

27.1 统一地下资源地质信息库

统一地下资源地质信息库是联邦国家信息系统,包含联邦地下资源地质信息库及其地方机关、俄罗斯联邦主体地质信息库、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属于国家权力机关管辖的组织、其他商业组织和非商业组织所具有的原始地下资源地质信息和释明的地下资源地质信息清单,以及联邦地质信息库及其地方机关具有的以电子载体提交的原始的地下资源地质信息和释明的地下资源地质信息。

俄罗斯联邦政府作为地下资源地质信息的运营人,决定统一地下资源地质信息库的设立和运营的联邦权力执行机关。为了实现设立和运营统一地下资源地质信息库,联邦国家信息系统的运营人有权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吸纳其所管辖的组织。

统一地下资源地质信息库的设立和运营程序、信息持有人提交至统一地下资源地质信息库的信息构成,联邦国家信息系统的运营人与该信息的持有人和使用人之间的信息交互程序,保证获取统一地下资源地质信息库所持有的信息的程序,统一地下资源地质信息库同其他国家信息系统的交互程序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

统一地下资源地质信息库中的原始地下资源地质信息和释明的地下资源地质信息,由联邦国家地下资产管理机关及其地方机关、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使用,为了地下资源国家库进行管理的目的,管理矿产资源国家地籍和显影、矿产资源国家储量表、地下资源地质研究工作国家登记簿、为开采地下资源提交的地下资源地块,以及为了与开采无关的目的,和地下资源使用许可证、预防危险的自然进程和现象及消除其后果、保证国防和国家安全,组织并进行国家监督(监管)。 

为了建立统一地下资源地质信息库,管理统一地下资源地质信息库及其地方机关及保证对统一地下资源地质信息库的业务补充,地下资源的国家地质信息研究措施(包括地下资源的区域地质研究,建立支持地质-地球物理剖面图、参数和超深井的国家网络,地质勘探的科学技术保证,与地下资源地质研究有关的专题和实验方法,地下资源地质信息的收集、处理、储存、使用和提供有关地下资源的地质信息以供使用),由联邦国家地下资产管理机关及其地方机关管辖的国家(预算或自治)机构行使,基于国家任务,地下资源使用人或按法定程序吸收的其他法人独立采取地下资源地质研究措施。

统一地下资源地质信息库的原始地下资源地质信息和释明地下资源地质信息清单根据地下资源地质信息持有人提供的信息进行管理。对联邦地质信息库和其地方机关、俄罗斯联邦主体地质信息库和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及上述国家权力机关管辖的组织、其他商业组织和非商业组织中的原始地下资源地质信息和释明地下资源地质信息进行变更,由联邦国家地下资产管理机关规定在统一地下资源地质信息库中。

 

27.2 岩层、岩心、油层液体、流体和其他物质载体样本的地下资源地质信息的提供、存储和使用的特点

地下资源使用人必须保证,对地下资源地块进行作业时获得的岩层、岩心、油层液体、流体和其他物质载体样本的原始地质信息,在其转移至国家专门储备机关之前,必须保证其完整性。

在地下资源地质信息的构成中,地下资源使用权人必须向联邦地质信息库和地方地质信息库提交,而在对地下资源地块进行作业时获得的岩层、岩心、油层液体、流体和其他物质载体样本的地方地下资源地块的原始地质信息提交至俄罗斯联邦主体地质信息库。地下资源使用人在向国家专门机关提交岩层、岩心、油层液体、流体和其他物质载体样本的地下资源地质信息时,必须保证该信息的适当状态,以保证其在整个存储期间可以使用。

向国家专门机关提交岩层、岩心、油层液体、流体和其他物质载体样本的地下资源地质信息的程序及其存储、加工和描述由联邦国家地下资产管理机关管辖的联邦机关规定。

 

28 国家统计和国家登记

地下资源地质研究工作、采矿矿区及非采矿地下资源地段,以及地下资源使用许可证,均应进行国家统计并列入国家登记薄。

国家统计和国家登记簿的管理,根据联邦国家地下资产管理机关规定的程序统一进行。

 

29 矿产储量的国家鉴定

为创造地下资源综合合理利用的条件、确定地下资源使用费、确定供使用的地下资源地段的范围,对已探明的矿床矿产储量进行国家鉴定,用于饮用水或工业用水的技术保障或农业用水,且其用水量每昼夜不超过100立方米的地方级地下资源地段的地下水储量除外。

只有对矿产储量进行国家鉴定后,才允许将地下资源提供给使用人进行矿产开采,用于饮用水或工业用水的技术保障或农业用水,且其用水量每昼夜不超过100立方米的地方级地下资源地段的地下水储量除外。

国家对已探明的矿产储量的工业利用价值作出的鉴定结论,是将矿产提交国家统计的依据。

国家鉴定可在对矿床进行地质研究的任何阶段进行,只要提交国家鉴定的地质资料已足够对矿产资源储量的数量和质量、国民经济价值、矿山开采的技术、水文地质、生态等条件作出客观地评估。

用于非采矿地下设施建设和使用的地下资源地段的地质信息,也应进行国家鉴定。将该类地下资源地段提供给使用,只有在对地质信息进行国家鉴定后方可进行。

对提供给使用的地下资源地段的矿产储量、地质、经济和生态信息进行国家鉴定所需的费用,由地下资源使用人承担。

对提供给使用的地下资源地段的矿产储量、地质、经济和生态信息进行的国家鉴定,由联邦国家地下资产管理机关进行,(对地方级地下资源地段)会同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按照俄联邦政府规定的程序进行。

为进行上述评审所缴纳的费用计入联邦财政收入,但不包括向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对地方级地下资源地段进行鉴定所缴纳的,并计入地方财政收入的费用。

对提供给使用的地下资源地段的矿产储量、地质、经济和生态信息进行的国家鉴定的收费标准和缴纳程序,由俄联邦政府确定。

 

30 对矿床和矿产露头的国家地籍登记

为保证制定地下资源地质研究、矿床的综合开发利用、采矿企业的合理布局的联邦和地方纲要,以及出于国民经济的其他需要,进行矿床和矿产露头的国家地籍登记。

对矿床和矿产露头进行的国家地籍登记,应包括能够说明每一矿床的主矿种和伴生矿种的数量和质量的信息、含有的成分、采矿作业的矿山技术条件、水文地质条件、生态和其它方面的信息,包含对每一矿床的地质经济评估,还应包括已查明矿产露头的信息。

 

31 国家矿产储量平衡表

为统计矿物原料基础基本状况,编制矿产储量平衡表。依据俄联邦政府批准程序所确认的矿产分类标准,平衡表应包含具有工业意义的矿床中每个矿种的储量、质量和已探明程度方面的信息,包括上述矿床的分布情况、工业开发程度、开采情况、损耗情况和已探明矿产储量对工业生产的保障程度等方面的信息。

矿产储量列入国家平衡表或从其中删除,均按联邦国家地下资产管理机关和国家矿业监督机关协商的程序进行。

 

32 进行矿床和矿产露头的国家地籍登记和编制国家矿产储量平衡表

矿床和矿产露头的国家地籍登记和国家矿产储量平衡表,由联邦国家地下资产管理机关在地下资源使用人通过地质研究提交的地质信息的基础上,进行编制和管理,依据本法提供给联邦和地方地质信息库,如果使用了地方级地下资源的地块,还应提交至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地质信息库,依照本法,同时依据进行矿产勘探和开采的地下资源使用人的国家报告,依照俄联邦政府授权的联邦权力执行机关规定的程序提交至上述库中的国家报告。

 

33 对具有特殊科学和文化价值的地下资源地段的保护

具有特殊科学和文化价值的罕见地质露头、矿物学构造、古生物客体和其它地下资源地段,可按照规定程序被宣布为地质保护区、禁渔禁猎区、自然或文化遗产。禁止任何对上述自然保护区、禁渔禁猎区、自然遗产或文化遗产的保护造成破坏的活动。

如在地下资源使用过程中发现具有科学和文化价值的、罕见的地质构造和矿物学构造、陨石、古生物化石、考古遗迹等,地下资源使用人应在有关地段中止作业,并将该情况报告许可证颁发机关。

 

33.1  确定发现常见矿物矿床的事实

发现常见矿物矿床的事实,由俄联邦主体权力执行机关产生的的委员会予以确定,该委员会的成员包括联邦国家地下资产管理机关及其地方机关的代表组成。

 

34 发现矿床的国家奖励

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程序确定为参加联邦预算资助、俄罗斯联邦共和国预算资助、苏联国家预算的联盟预算为资助的自然人,发现了此前未知的矿床(普通矿床除外),矿产资源的储量达到国家平衡表,有权获得国家的金钱奖励。上述奖励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的程序和额度,由联邦预算资金支付。

 

第四章 地下资源使用关系的国家调整

 

35  地下资源使用关系的国家调整的任务

地下资源使用关系的国家调整的根本任务是,为俄联邦各族人民的当代和后代的利益,保障矿物原料基础的再生,对其进行合理的开发利用并保护地下资源。

地下资源使用关系的国家调整,通过管理、许可证制度、统计和国家监督的方式进行。

国家调整的任务包括:

确定俄联邦全境和各区域现阶段和将来主要矿种的开采量;

保障矿物原材料基地的开发和用于非采矿地下设施建设的地下资源地段的储备;

保障对俄联邦境内、大陆架、北极和世界大洋洋底的地质研究活动;

确定已开采矿物原材料的供应配额;

建立地下资源使用付费制度,以及对特定矿种实施调控价格;

   在地下资源使用和保护领域编制规范和条款。

 

36  地下资源使用关系的国家管理

地下资源使用关系的国家管理,由俄联邦总统、俄联邦政府、俄联邦主体权力执行机关,以及联邦国家地下资产管理机关和国家矿业监督机关实施。

第二款失效。

联邦国家地下资产管理机关及其地方机关,不得承担企业经营活动的管理职能,包括进行矿产勘探和开采,或非采矿地下设施的建设和使用方面的企业,或从事商业性活动。

 

36.1 地下资源的国家地质研究

在俄罗斯联邦,可以对地下资源进行国家地质研究,其任务包括:对俄联邦境内及其大陆架进行地质编图、依据国家纲要对矿床进行普查和评估、对地下资源状况进行监测,并对其中发生的地质过程进行预报,搜集和保管地下资源、矿物原料基础状况的信息,以及其它与地下资源地质研究有关的各种工作。

地下资源的国家地质勘探措施(包括地下资源的区域地质勘探,建立支持地质地球物理剖面、参数化井和超深井的国家网络,参数化井和超深井,地质勘探的科学技术支持,与矿产资源地质勘探有关的主题和实验工作,收集、处理、存储、使用和提供有关地下资源的地质信息以供使用)由联邦国家地下资产管理机关或其地方机关管辖的国家(预算或自治)机构,根据国家任务进行。

地下资源的区域地质研究,地下资源的地质研究,包括矿产普查和评估,以国家资金和地下资源使用人的资金承担费用所进行的矿床勘探,均按照批准的项目文件进行,审查工作由联邦国家地下资产管理机关或其地方机关进行,且由联邦国家地下资产管理机关或其地方机关管辖的国家机构进行,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对地下资源的区域地质研究、地下资源的地质研究,包括矿床的普查和评估,矿床的勘探的项目文件的构成和内容的要求,由联邦国家地下资产管理机关制定的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和矿产勘探项目文件编制规则确定。地下资源的区域地质研究、地下资源的地质研究,包括矿床的普查和评估,矿床的勘探及其所花费的费用,该项目文件的检查程序由联邦国家地下资产管理机关规定。

 

36.2  地下资源状态的国家监控

1. 地下资源状态的国家监控,是国家生态监控(国家环境监控)的组成部分。

2. 地下资源状态的国家监控,由联邦国家地下资产管理机关根据俄联邦法律实施。

 

37  地下资源的地质研究、合理利用和保护的国家监督

地下资源的地质研究、合理利用和保护的国家监督的任务,是保障避免、查明和制止地下资源使用人,违反俄联邦参加的国际条约、俄联邦地下资源法律地下资源使用和保护领域的规范和规定。

地下资源的地质研究、合理利用和保护的国家监督,由被授权的联邦权力执行机关(联邦国家监督机关)和俄联邦主体权力执行机关(地方国家监督机关)根据其权限,并在相应由俄联邦政府和俄联邦主体最高国家权力执行机关规定的程序进行。

对与地下资源的地质研究、合理利用和保护进行的国家监督,以及对法人和个体经营者的组织和实施检查的相关关系,适用20081226日第294号联邦法律《实施国家检查(监督)和自治地方检查时法人和个体经营者权利保护法》。

 

38  对地下资源使用相关的施工安全的国家监督

国家矿业监督的任务,是预防、查明和抑制地下资源使用人或在提供给地下资源使用人使用的地下资源地段上施工的人,违反与地下资源使用相关的安全管理的工作要求。

国家矿业监督,由被授权的联邦权力执行机关,在工业安全领域实施联邦国家监督时按照俄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

国家矿业监督机关的职权,其工作的权利、义务和程序由俄联邦政府批准的规定来确定。

 

第五章 地下资源使用的收费

 

39  地下资源使用的收费制度

使用地下资源缴纳以下费用:

1.在许可证约定的特定事件到来时的一次性地下资源使用费,包括供使用的地下资源地段边界发生变更时支付的一次性地下资源使用费;

2.固定地下资源使用费;

3.201111日失效;

4.参加招投标(拍卖)的收费;

5.失效。

除此之外,地下资源使用人支付俄罗斯联邦税费法律规定的其它税费。

作为产品分成协议一方的地下资源使用人,为俄联邦法律规定的使用地下资源相关收费的缴纳人。

在签署产品分成协议的情况下,俄联邦政府与地下资源使用人根据联邦法律《产品分成协议法》分割所开采的矿物原料。作为产品分成协议的一方的地下资源使用人,按照《产品分成协议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度和程序,免除某些税种和其它需缴纳的收费。按照《产品分成协议法》签署的产品分成协议条款所分割的产品代替应缴纳税费。产品分成协议条件下国家从地下资源使用人那里分成获得的矿产品或其等价物,在俄罗斯联邦和地下资源地段所在地的俄罗斯联邦主体之间,按相应的俄罗斯联邦权力执行机关和联邦主体权力执行机关签署的合同进行分割。

执行产品分成协议条件时地下资源使用费的交纳程序、数额,及此类收费的征收条件,由按照签署之日有效的俄联邦法律签署的产品分成协议予以确定。

执行在俄联邦《产品分成协议法》生效之前签订的产品分成协议时,适用该产品分成协议规定的收费计算和缴纳条款。

 

40  许可证所约定的特定事件发生时一次性地下资源使用费

获得地下资源使用权的地下资源使用人,在出现许可证所约定的特定事件发生时,需交纳一次性地下资源使用费(在本条中以下简称为“一次性矿产使用费”)。

一次性地下资源使用费的最低数额(起始数额)不低于年度矿产开采税的10%来确定,年开采税按采矿企业年平均开采量计算,石油和(或)凝析油的地下资源一次性使用费除外。石油和(或)凝析油的一次性地下资源使用费的最低数额(起始数额)不得低于相应的石油和()凝析油年平均产能计算的采矿税百分之五。如果联邦级地下资源地段使用权采取拍卖方式,且该地段的矿床是由外资参股的法人或外国投资者在进行地质调查时所发现,而俄联邦政府又根据本法第2.1条第五款拒绝向该人提供该地下资源地段用于矿产勘探和开采权,则一次性地下资源使用费的最低数额(起始数额)按照为该人进行该矿床寻找和评估所支出的费用来确定。一次性地下资源使用费的最低数额的计算方法,由联邦国家地下资产管理机关予以确定。

一次性地下资源使用费的最终数额,将根据招标或拍卖的结果予以确定,并记录在地下资源使用许可证上。未经过招标或拍卖所提供的,用于矿产勘探和开采,或凭复合许可证用于地质调查、矿产勘探和开采的地下资源地段的一次性地下资源使用费,依俄联邦政府规定的程序确定的数额,在地下资源使用许可证中规定,但短期(不超过一年的)使用地下资源地段的地下资源使用许可证除外。在提供使用的地下资源地段的边界及对许可证中伴生矿开采可能性的部分改变时,地下资源使用人在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的金额进行一次性付费。

许可证中规定的一次性地下资源使用费的数额,不得低于招投标(拍卖)时规定的标准,每项缴费的标准也不得低于中标人投标书中承诺的标准。

一次性费用的缴纳,按照许可证中规定的程序进行。

一次性费用的缴纳,可能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情况和程序分次缴纳。

执行矿产品分成协议时的一次性地下资源使用费的数额,及其缴纳程序,由产品分成协议予以确定。

出现许可证中约定的特定事件时应缴纳的一次性地下资源使用费,根据俄联邦预算法律的规定,计入联邦预算和俄联邦主体预算。

在地下资源使用权终止时,包括提前终止,除本法第2.1条规定的情形,已支付的一次性地下资源使用费不予返还。

 

41  201111日起失效。

 

42  参加招投标(拍卖)的收费

参加招投标(拍卖)的收费,由所有的参加人支付,且该费用为申请登记的条件之一。收费的数额,根据招投标(拍卖)准备、举办和和评审费用,以及评审专家劳动报酬来确定。

确定参加地下资源地段招投标或拍卖收费数额的程序,由联邦国家地下资产管理机关规定。

参加招投标(拍卖)的收费列入联邦预算收人。参加地方级地下资源地段的招投标(拍卖)的收费,列入调整该地段地下资源使用过程的俄联邦主体预算收入。

 

43  地下资源使用的固定收费

1.向地下资源使用人提供矿产寻找和评估、矿产勘探、为修建和使用非采矿地下设施对地下资源地段进行地质调查和可行性评估、建设和使用非采矿性地下设施(不超过5米的专门用途的浅层工程建筑除外)的排他性权利时,应缴纳地下资源使用固定费用。

在俄联邦领土、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及俄联邦境外属于俄联邦司法管辖下的领土(以及从外国租赁或根据国际条约合法使用的领土,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上所进行的地下资源使用,应根据作业类型向地下资源使用人分别征收地下资源使用固定费用。

依据本条之目的,在水下修建人工设施、铺设电缆和管道也属于修建和使用非采矿地下设施。

不需要缴纳地下资源使用固定费用的包括:

1)进行地区性地质调查的地下资源利用;

2)以设立具有科学、文化、审美、保健康复等意义的特殊地质保护项目的地下资源使用。将地下资源使用项目列入具有科学、文化、审美、保健康复等意义的特殊地质保护项目的程序,由俄联邦政府确定;

3)在供地下资源使用人进行矿产开采的矿区、已进行工业利用的矿区、矿产开采范围内进行矿产勘探;

4)在供地下资源使用人开采的矿区范围内进行同种矿产勘探。

2.地下资源使用固定费用的数额,根据经济—地理条件、地下资源地段数量、矿种、作业时间长短、区域地质调查的程度及风险程度确定。确定地下资源使用的固定费用的具体费率的程序由联邦国家地下资产管理机关规定。

地下资源使用的固定费用,按照提供给地下资源使用人的地下资源地段面积缴纳,扣除已退回的地下资源地段面积。地下资源使用权的收费,严格按照地质工作过程的阶段和步骤,并按下列条件收取:

对矿床勘探作业所确定的费率按照国家储量平衡表所规定和统计的相应矿产储量的地下资源地段面积(一个或多个矿山作业区的面积除外);

对矿床进行普查和评估工作所确定的费率除已开发矿区面积外的面积。

地下资源使用固定费率,按照每年地下资源地段面积每平方公里计算。

地下资源使用的固定费用具体费率,由联邦国家地下资产管理机关或其地方机关,对按照规定程序颁发地下资源使用许可证的每一具体地下资源地段,在以下范围内确定:

(卢布/每平方千米矿区)

费率

                                  最低                     最高 

1.矿床普查和评估的地下资源使用固定费费率

碳氢化合物原料                     120                     540
俄联邦大陆架、经济专属区及俄境外的   

俄联邦司法辖区的碳氢化合物原料      50                     225

贵金属                              90                     405

金属矿产                            50                     225

所有矿种的冲积矿床                  45                     205

非金属矿产、煤矿、可燃页岩和泥炭    27                     135  

其他固体矿产                        20                     75

地下水                              30                     135

 2.以矿产勘探为目的地下资源使用固定费费率
碳氢化合物原料                    5000                  20000

俄联邦大陆架、经济专属区及俄境外的   

俄联邦司法辖区的碳氢化合物原料    4000                  16000

贵金属                            3000                  18000

金属矿产                          1900                  10500

所有矿种的冲积矿床                1500                  12000

非金属矿产、煤矿、可燃页岩和泥煤  1500                   7500

其他固体矿产                      1000                   10000

地下水                            800                    1650

3.修建和使用非采矿地下设施地下资源使用的固定费率

 保存石油和冷凝气体(卢布/每吨)      3.5                 5

 保存天然气和氦气(卢布/每千立方米)  0.2                0.25

 

地下资源使用固定费用,由企业列入与生产和销售有关的其他开支,在确定企业利润税纳税基数时按照一年内等额计算。

3.产品分成协议条件下使用地下资源固定费用的数额、缴纳条件及程序,由该成品分成协议在本条规定的范围内确定。

在执行俄罗斯联邦《产品分成协议法》生效前签署的产品分成协议的情况下,地下资源使用的固定费用的计算和支付,依据该协议的条款确定。

在执行俄罗斯联邦《产品分成协议法》生效后及本条生效前签署的产品分成协议的情况下,地下资源使用的固定费用的支付、缴纳条件及程序,由上述产品分成协议及每一该类协议签署时生效的俄联邦法律规定。

4.地下资源使用的固定费用,由地下资源使用人每季度支付一次,在每下个季度的第一个月的最后一天之前,按整个年度费用的四分之一支付上一季度的费用。

对在俄联邦大陆架、经济专属区和俄罗斯境外属俄联邦司法管辖范围内的领土上寻找和勘探矿床的地下资源使用人,地下资源使用固定费用的征收程序和条件,由俄联邦政府确定,该款项汇入联邦预算账户。

5.地下资源使用固定费用,以现金形式征收,按照俄联邦相关的预算法律分别纳入联邦、区域和地方预算收人。

6.地下资源使用人在每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最后一天之前,向负责监督和监管税费法律遵守情况联邦机关的地方机关,和俄联邦政府授权的地下资源地段所在的自然资源领域的联邦权力执行机关的地方机关,提交缴纳地下资源使用固定费用的付款计算凭证,其样式由负责国家政策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编制的联邦权力执行机关同联邦国家地下资产管理机关协商确定。

 

第六章  违反俄联邦地下资源法律的责任和地下资源使用方面的争议解决

 

49  违反俄联邦地下资源法律的行政、刑事责任

违反俄联邦地下资源法律的过错方,按照俄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承担行政、刑事责任。

追究违反俄联邦地下资源法律的责任,并不免除过错方消除违法行为和该方所造成损害的赔偿义务。

 

50  解决争议的程序

地下资源使用方面出现的争议,由国家权力机关、法院和仲裁法院按其职权和法定程序予以解决。

第二段自201671日失效。

如双方达成的协议,与地下资源使用有关的财产纠纷,可交由仲裁院审理。

产品分成协议条件下的地下资源使用方面的纠纷,依据上述协议约定的条款予以解决。

 

51  因违反俄联邦地下资源法律而给地下资源造成损害的赔偿

因违反俄联邦地下资源法律而给地下资源造成损害的一方,由其自行或通过司法程序进行赔偿。

因违反俄联邦地下资源法律而给地下资源造成损害的数额计算方式,由俄联邦政府规定。

 

第七章 国际条约

 

52条 国际条约

 

   如俄罗斯联邦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了与本法不同的其他规则,则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则。

                                 

  俄罗斯联邦总统 

鲍·叶利钦

                                          

 莫斯科,俄罗斯苏维埃大厦

                                     

 1992221

23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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