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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法律法规  
作者:张振利(译)
来源:中国俄语律师网
 

2005721日第115号联邦法律

 

俄罗斯联邦

租让协议法

200576日国家杜马通过

2005713日联邦委员会批准

(根据2007118日第261号、2007124日第332号、

2008630日第108号、2009717日第145号、

209717日第164号、201072日第152号、

2011719日第246号、20111128日第337号、

201242538号联邦法律修订)

 

 

1  本联邦法律调整的目的的对象

 

    1. 本联邦法律是为了对俄联邦经济引进投资,保障在租让协议的条件下,国有或自治地方所有的财产能够得到有效利用,提高提供给消费者的商品、服务的质量。

2. 本联邦法律调整租让协议起草、签署、履行和终止方面产生的关系,保障租让协议双方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2   俄联邦关于租让协议的法律

1. 俄联邦关于租让协议的法律,由本联邦法律、其它联邦法律,以及根据它们通过的其它俄联邦规范性法律文件。

2. 如果俄联邦参加的国家条约的规定与本联邦法律不同,则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3   租让协议

1.根据租让协议,一方(承租方)有义务以自己的资金建立和(或)改建该租让协议确定的财产(不动产,或为实施租让协议规定的经营活动且技术上相关联的几个动产)(以下简称为“租让协议客体”),并使用(经营)该租让协议客体进行经营活动,该客体的所有权属于或将属于另一方(出租方),出让方有义务在租让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向承租方提供租让协议客体的占有权和使用权。

(根据201072日第152号联邦法律修订)

2. 租让协议是合同,其中包含联邦法律规定的多种合同要素。对租让协议双方关系,适用其要素包含在租让协议中的民事法律有关合同的相关规范,但根据本联邦法律或租让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3. 本联邦法律中的租让协议客体的改建,包括以采用新技术、生产过程的机械化和自动化、用新的效率更高的设备对过时和落后设备的升级和更新、对租让协议客体或其组成部分的技术或功能进行改造,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的改造措施,以及提高租让协议客体的性能和操作特征所采取的措施。

4. 在签订租让协议时,应改建的租让协议客体应属于出租人所有。该客体在由出租人交付给承租人时,其上不应存在第三人的权利。在租让协议客体为本联邦法律第4条第1款第111项规定的财产时,在签订租让协议时,可以属于国家预算内机构业务管理权的对象。

(根据2008630日第108号、201072日第152号、2012425日第38号联邦法律修订)

4.1 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让协议客体,以租让协议双方签署交接单的方式进行。

(第4.1款根据201072日第152号联邦法律增加)

5. 在对租让协议客体改建时,不得变更其用途。

6. 承租人不得将租让协议客体抵押或出售。

7. 承租人在从事租让协议规定的经营活动中所获的产品和收入,为承租人所有,但租让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8. 自租让协议客体交付之日起,承租人承担该客体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但租让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租让协议可以规定,由承租人承担为租让协议客体意外灭失和(或)意外毁损出资购买保险的义务。

(根据2008630日第108号、201072日第152号联邦法律修订)

 

9. 租让协议可以规定,出租人提供其它财产供承租人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为出租人所有,并和租让协议客体共同构成同一财产,和(或)共同用于为承租人从事租让协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共同用途(以下称为“出租人按照租让协议向承租人交付的其它财产”)。这种情况下,租让协议对该财产的组成及描述、其使用(运营)的目的和期限、租让协议终止后该财产归还给出租人的方式加以规定。租让协议可以规定,承租人对该财产以新的更有效率的设备对过时和落后设备的升级和更新、提高该财产的性能和操作特征的义务,以及对其意外灭失和(或)意外毁损的风险出资购买保险的义务。

(根据2008630日第108号联邦法律修订)

10. 承租人在从事租让协议规定的经营活动中,创建或购买的动产,且不属于出租人按照租让协议向承租人交付的其它财产的部分,属于承租人所有,但租让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承租人在从事租让协议规定的经营活动中,经出租人同意建造的不动产,既不属于租让协议客体,也不属于出租人按照租让协议向承租人交付的其它财产的部分,属于承租人所有,但租让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承租人在从事租让协议规定的经营活动中,未经出租人同意建造的不动产,属于出租人所有,且该财产的价值不予返还。

(第10款根据2008630日第108号联邦法律修订)

11. 承租人在履行租让协议过程中,出资获得的智力活动成果的专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但租让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12. 承租人承担履行租让协议义务产生的费用,但租让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13. 出租人有权承担租让协议客体的建造和(或)改建、租让协议客体使用(运营)的部分费用,以及按照俄联邦预算法律向承租人提供国家或自治地方担保。出租人承担的费用数额,以向承租人提供国家或自治地方担保的数额、方式和条件,应当在签订租让协议的决议、招标文件、租让协议中明示。在租让协议的客体为本联邦法律第4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财产的情况下,才可以通过出租人按照租让协议支付费用的决议,并且规定出租人按照租让协议支付费用作为招投标的标准加以确定。此种情况下,承租人无权向他人收取租让协议客体建造和(或)改建、租让协议客体使用(运营)的费用。

(根据2008630日第108号、2012425日第38号联邦法律修订)

14. 承租人按照俄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建造或改造的租让协议客体投入。

15. 承租人对属于租让协议客体部分的不动产、根据本条第9款提供使用的动产的占有和使用权,应当作为出租人所有权的负担,进行国家登记。承租人对此种不动产的占有和使用权,可以与出租人对此不动产的所有权一并进行国家登记。俄联邦、俄联邦主体、或自治地方对建造的租赁协议客体的所有权,对其进行国家登记递交文件的期限,不得超过在该客体投入使用之日起一个月。

(根据201072日第152号、2012425日第38号联邦法律修订)

16. 租让协议客体,以及出租人按照租让协议向承租人交付的其它财产,在承租人的资产负债表中予以记载,并与其财产分离。对这些客体和财产,由承租人进行与履行租让协议相关的单独统计,并对这些财产进行折旧。

(第16款根据2008630日第108号联邦法律修订)

17. 不得因承租人的债务,对租让协议客体及出租人按照租让协议向承租人交付的其它财产进行追索。

(第17款根据2008630日第108号联邦法律增加)

 

4  租让协议客体

1. 租让协议客体为:

(根据201072日第152号联邦法律修订)

    1)公路或公路区段、公路防护设施、人造公路设施、生产设施(公路大修、维修、养护时使用的设施)、公路设备要素、收费设施(包括收费点)、公路服务设施;

(第1项根据2012425日第38号联邦法律修订)

2)铁路交通设施;

3)管道运输设施;

4)海港和河港,包括人造土地、港口水利设施、其生产和工程基础设施;

(根据2007118日第261号、2011719日第246号联邦法律修订)

5)海运和和运船舶、混合(河-海运输)船舶,以及破冰船、水文考察船、科研考察船、轮渡、浮动船坞和干船坞;

6)机场或用于飞机起飞、降落、滑行、停靠的建筑物和(或)构筑物,以及建造并用于组织民用航空器飞行的航空基础设施和为航行、导航、降落和通讯提供服务的设施;

(根据2008630日第108号联邦法律修订)

7)机场生产和工程基础设施;

8 失效,根据2007124日第332号联邦法律;

9)水利设施;

10)电能和热能生产、传输和分配的设施;

11)市政基础设施系统和其它市政设施,包括供水、供热、天然气、供水、污水净化、生活垃圾的加工和无害化处理(填埋)设施、城市和农村照明设施、区域公用事业设施,以及社会生活设施;

(根据2008630日第108号联邦法律修订)

12)地铁和其它公共交通;

13)保健设施,包括疗养设施;

(第13项根据2008630日第108号联邦法律修订)

14)教育、文化、体育设施、公民休息和旅游设施、其它社会文化设施;

(第14项根据2008630日第108号联邦法律修订)

2. 如果租让协议客体和非出租人所有的财产,为共同目的使用,为保障工艺过程的完整,和从事租让协议规定的经营活动所需的情况下,出租人有权和该财产的所有人签订民事合同,规定将该财产提供给承租人的条件和方式(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但应规定,因产生租让协议关系,而对该合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2008630日第108号联邦法律修订)

 

5  租让协议的双方

1. 租让协议的双方为:

1)出租人以俄联邦政府或其授权的联邦权力执行机关为代表的俄罗斯联邦、或以俄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为代表的俄联邦主体、或以地方自治机关为代表的自治地方。出租人的部分权利和义务,根据俄联邦法律、俄联邦主体法律、地方自治机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可以由出租人授权的机关和法人承担,并且出租人应当告知承租人这些机关、人员,以及他们所行使的权利和义务。出租人的职权,也可以由根据俄联邦法律《关于“俄罗斯公路”国家公司和对俄联邦部分法律进行修订的法律》所成立的国家公司行使。

(根据2008630日第108号、2009717日第145号联邦法律修订)

2)承租人个体经营者、俄罗斯或外国法人,或者不组成法人的两个及以上法人根据普通合伙合同(合作经营合同)的联合体。

1.1 如果租让协议的客体为本联邦法律第4条第1款第1项和11项所列的财产,并属于国家或自治地方单一制企业业务管理权的对象,则该企业作为出租人的参与方,参与承担租让协议的义务,并和按照本联邦法律有权行使职权的他人一起行使出租人的部分职权。这种企业行使的出租人的职权,包括交付租让协议客体和(或)出租人按租让协议向承租人交付的其他财产,由租让协议确定。此种情况下,这些国家或自治地方单一制企业,向承租人转交属于租让协议客体部分的不动产,和(或)出租人按照租让协议向承租人交付的其它财产,并签署相应的交接单。

(第1.1款根据201072日第152号联邦法律增加,并根据2012425日第38号联邦法律修订)

1.2 如果租让协议的客体为本联邦法律第4条第1款第1项所列的财产,并在作出签订租让协议决议时,属于国家预算内机构业务管理权的对象,则该机构可以作为出租人的参与方,参与承担租让协议的义务,并和按照本联邦法律有权行使职权的他人一起行使出租人的部分职权,其条件是:在根据租让协议交付该财产后,该机构并不丧失从事其章程规定目的、内容和种类的活动的可能。该机构行使出租人的职权,由签订租让协议的决议确定。

(第1.2款根据2012425日第38号联邦法律增加)

2. 经出租人同意,通过债权转让或债务转移的方式变更租让协议主体,在租让协议客体投入使用后方可。承租人无权将自己在租让协议中的权利抵押。在变更租让协议主体的情况下,不得变更租让协议中规定租让协议客体技术特征的条款。

(根据2012425日第38号联邦法律修订)

    3. 在承租人为法人,因改组为另一法人而导致的权利义务转移,在改组后的法人或改组后新产生的法人,符合本联邦法律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对竞标人的要求的情况下,方可进行。

(根据2008630日第108号联邦法律修订)

4. 如果租让协议的客体为本联邦法律第4条第1款第1项所列的财产,且为了保障租让协议中承租人的义务得以履行,承租人引进债权人的资金,租让协议中承租人的权利可以承租人对债权人义务履行的担保方式,其程序和条件由租让协议根据本联邦法律确定。此种情况下,出租人、承租人和债权人之间签订协议,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包括承租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对出租人和债权人的义务的责任)。在承租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租让协议义务,导致违反租让协议主要条款和(或)给人们的生命和健康带来损害,或者具有导致这种损害的威胁的情况下,以俄联邦政府决议为基础并考虑债权人的意见,可以并经过招投标而更换承租人。

(第4款根据2012425日第38号联邦法律修订)

5. 在承租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对债权人的义务情况下,租让协议的主体变更,由出租人通过为变更租让协议主体而举办招投标的方式进行(租让协议或根据本条第4款签订的承租人、出租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并应遵守以下要求:

(根据2012425日第38号联邦法律修订)

1)为变更租让协议的主体而举办的招投标的类型(公开或不公开招投标)、招投标的条件和标准,根据之前举办租让协议签订权招投标所依据的出租人签订租让协议的决议来确定;

2)为变更租让协议的主体而举办的招投标文件的规定,应当符合之前举办租让协议签订权招投标的招投标文件的规定,但包括该招投标的便准参数在内的规定除外,这些规定应考虑举办该招投标前承租人实际已履行的租让协议义务而变更;

3)变更租让协议的主体而举办的招投标的条件,与本款第1项规定的招投标条件一起,是对中标者对债权人履行租让协议出租人义务的要求,其义务的履行应按照和债权人协商一致,并由举办变更租让协议主体招投标的招投标文件所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

(第5款根据201072日第152号联邦法律增加)

5.1 在因承租人对债权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自己义务,而不通过招投标变更租让协议主体的情况下,适用本条第7款规定的规则。

(第5.1款根据2012425日第38号联邦法律增加)

6. 举办为变更租让协议的主体招投标和确定该招投标的中标者,根据本联邦法律第3章的规定进行。出租方和中标者签订变更租让协议的主体的协议。租让协议中承租人的权利义务,自签订变更租让协议的主体的协议时终止。

(第6款根据201072日第152号联邦法律增加)

7. 在变更租让协议主体的情况下,租让协议的条款根据承租人在举办招投标前实际履行的租让协议义务情况进行调整,并应考虑变更租让协议主体招投标的中标者提出的,较租让协议更好的建议。对租让协议进行的调整,以及修改该协议条款所进行的相关调整,应签订租让协议的补充协议。

(第7款根据201072日第152号联邦法律增加)

 

6  租让协议的有效期

租让协议的有效期由租让协议规定,应考虑建设和(或)改建租让协议客体的期限、建设和(或)改建租让协议客体的投资规模和该投资的回收期限、租让协议承租人和出租人的其它义务。

(根据2012425日第38号联邦法律修订)

 

    7  租让协议的付费

1. 租让协议规定租让协议客体使用(经营)期间,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费用(下称“租让费”)。租让费可以规定为租让协议客体全部使用(经营)期间的费用,也可以规定为该使用(经营)期间分阶段的费用。租让费的数额、形式、支付方式和期限,由租让协议根据签订租让协议的决议加以规定。

1.1 在承租人按照调控价格(费率)或遵守规定的价格(费率)附加费,出售生产的商品、完成劳务、提供服务,以及在租让协议条款规定租让协议出租人承担部分建设和(或)改建租让协议客体的费用,或根据租让协议出租人付费的情况下,租让协议可不规定租让费。

(第1.1款根据2008630日第108号联邦法律增加,根据2012425日第38号联邦法律修订)

2. 租让费可以规定为以下形式:

1)固定数额形式,分次或一次性向相应级别财政交纳;

2)以承租人通过租让协议中规定的经营活动所获取的产品或收入中一定的比例来确定;

3)以承租人所有的财产交付给出租人的形式。

3. 租让协议可以规定,联合采用本条第2款规定的多种租让费形式。

(第3款根据2008630日第108号联邦法律修订)

 

8  承租人和出租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201072日第152号联邦法律修订)

    1. 承租人在履行租让协议过程中,有权:

1)经出租人同意,按照联邦法律和租让协议条款规定的程序,将租让协议客体和(或)出租人根据租让协议向承租人转交的其它财产,交由第三人使用,其期限不得超过租让协议规定的租让协议客体使用(运营)期限,条件是该第三人遵守租让协议中承租人的义务。此种情况下,承租人对该第三人的行为,像对自己的行为一样承担责任。租让协议的终止,是终止第三人对租让协议客体和(或)出租人根据租让协议向承租人转交的其它财产使用权的根据。

(第1项根据2008630日第108号联邦法律修订)

2)自行和(或)凭借按照租让协议引进的其他主体履行租让协议。此种情况下,承租人对该其他主体的行为,像对自己的行为一样承担责任。

(第2项根据2008630日第108号联邦法律修订)

3)按照租让协议规定的程序,并在遵守该协议条款规定的保密条款情况下,无偿使用承租人在履行租让协议过程中,为履行租让协议中的己方义务,自行出资获得的智力活动成果的排他使用权。

2. 承租人在履行租让协议过程中,有义务:

1)在租让协议规定的的期限内,进行租让协议客体的建设和(或)改建,及开始对其使用(运营);

2)按照租让协议规定的目的和程序,使用(运营)租让协议客体;

3)从事租让协议规定的经营活动,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终止和暂停经营;

4)在从事租让协议规定的经营活动中,保障消费者获得相应的商品、劳务和服务;

5)按照租让协议规定的情形和程序,向消费者提供联邦法律、俄联邦主体法律、自治地方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优惠,包括商品、劳务、服务的价格优惠;

6)保障租让协议客体保持良好状态,自行出资进行日常维修和大修,承担租让协议客体的维护费用,但租让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在履行租让协议过程中,出租人有权根据本联邦法律,对承租人遵守租让协议条款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3款根据201072日第152号联邦法律增加)

4. 出租人有义务在租让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向承租人转交租让协议客体和(或)按租让协议应向承租人转交的其它财产。

(第4款根据201072日第152号联邦法律增加)

5. 本联邦法律第4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并属于国家预算内机构业务管理权内的财产,在国家预算内机构对该财产的业务管理权终止后,可以按规定程序转交租让协议承租人,但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租让协议签署前,对国家预算内机构通过了改组或解散的决议,而该财产是租让协议的客体;

2)因按照租让协议转交不动产,该机构并不丧失可能从事其章程规定目的、对象和种类的活动。

(第5款根据201072日第152号联邦法律增加)

 

9  出租人对租让协议履行的监督权

1. 出租人对租让协议履行的监督权,由出租人根据本联邦法律第5条授权的机关或法人的代表人履行,其根据租让协议有权无障碍第接触租让协议客体,以及租让协议规定经营活动的文件。

(第1款根据2008630日第108号联邦法律修订)

2. 出租人行使对遵守租让协议条款的监督,包括租让协议客体建设和(或)改建期限遵守情况、对其建设和(或)改建的投资情况、保障租让协议客体的技术-经济指标符合租让协议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情况、租让协议规定的经营活动情况、按照租让协议规定的目的使用(运行)租让协议客体的情况。

3. 本条第1款规定的机关或主体的代表,无权:

1)干涉承租人的经营活动;

2)披露租让协议规定为保密信息或商业秘密的信息。

4. 出租人对承租人遵守租让协议条款进行监督的程序,由租让协议规定。

 

10   租让协议的条款

1. 租让协议应当包含以下基本条款:

1)承租人建设和(或)改建租让协议客体、遵守建设和(或)改建期限的义务;

2)承租人从事租让协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义务;

3)租让协议的有效期;

4)租让协议客体的描述,包括技术-经济指标;

(根据2008630日第108号联邦法律修订)

4.1)向承租人转交租让协议客体的期限;

(第4.1项根据201072日第152号联邦法律增加)

5)向承租人提供从事租让协议规定的经营活动所需土地的程序,以及和承租人签订该土地租赁(转租)合同的期限(在从事租让协议规定的经营活动必需签订土地租赁(转租)合同的情况下);

6)租让协议客体使用(运行)的目的和期限;

6.1)承租人担保履行租让协议义务的方式(提供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承租人向出租人抵押承租人银行存款合同的权利、承租人对违反租让协议义务的责任投保),其所提供担保的数额和期限;

(第6.1项根据2008630日第108号联邦法律增加)

6.2)租让费的数额,其支付形式、程序和期限,但本联邦法律第7条第1.1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6.2项根据2008630日第108号联邦法律增加)

    6.3)在租让协议提前解除的情况下,双方费用补偿的程序;

(第6.3项根据2008630日第108号联邦法律增加)

    7)本联邦法律规定的其它基本条款。

1.1 如果承租人在从事租让协议规定的经营活动中,承租人按照调节价格(费率)并按照规定的价格(费率)附加费,销售所生产的商品、提供劳务、提供服务,则租让协议应当和本条第1款规定的基本条款一起,应包含引进一定数额投资的义务,承租人应保障其数额在租让协议全部有效期内,能满足建设(改建)租让协议客体,并应包含按俄联邦价格(费率)调节方面的法律应当补偿,而在租让协议有效期届满时还未补偿的承租人费用的补偿程序。此种情况下,本条第1款第6.1项规定的承租人履行租让协议义务的担保数额,按照承租人为实施承租人的投资计划而应当引进的,并按照俄联邦价格(费率)调节方面的法律规定程序批准的投资数额来计算,但根据租让协议应由俄联邦预算系统预算资金承担,以及由承租人以调节价格(费率)并按照规定的价格(费率)附加费,来销售所生产的商品、提供劳务和服务所获得的收入承担的费用除外。

(第1.1款根据201072日第152号联邦法律增加)

2. 除本条第1款和第1.1款规定的基本条款外,租让协议还可以包含其它不违反俄联邦法律的条款,包括:

(根据2008630日第108号、201072日第152号联邦法律修订)

1)在从事租让协议规定的经营活动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提供服务的数量;

2)所生产的商品、提供劳务、提供服务的价格(费率),价格(费率)的附加费制定和变更的程序和条件,与根据俄联邦法律在价格(费率)调节领域行使职权的权力执行机关或地方自治机关协商一致的,承租人经营活动的长期调节参数;

(第2项根据201072日第152号联邦法律修订)

3)建设和(或)改建租让协议客体的投资数额;

3.1)租让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3.1项根据2008630日第108号联邦法律增加)

4)建成和(或)改建完成的租让协议客体,在符合租让协议规定的的技术-经济指标的条件下,投入运营的期限;

5)承租人在租让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在国内市场销售所生产的商品、提供劳务、提供服务的义务;

6)承租人按照调节价格(费率)和规定的价格(费率)附加费,销售所生产的商品、提供劳务、提供服务的义务;

7)承租人向消费者提供联邦法律、俄联邦主体法律、地方自治机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优惠的义务,包括商品、劳务、服务价格的优惠;

8)承租人自行出资购买保险,为租让协议客体,以及出租人按照租让协议向承租人转交的其它财产意外灭失和(或)意外损坏风险投保的义务;

9)出租人为租让协议客体的建设和(或)改建的部分费用、该客体的使用(运营)费用提供资金的义务,为承租人提供国家或自治地方担保的义务,出租人所承担费用的数额,出租人为租让协议支付费用的数额,以及出租人为承租人提供国家或自治地方担保的数额、方式和条件;

(根据2008630日第108号、2012425日第38号联邦法律修订)

10)承租人用于升级、更换出租人根据租让协议转交给承租人的其他财产,改善其状况和营运指标的资金数额;

(第10项根据2008630日第108号联邦法律增加)

11)对租让协议进行修改的程序;

(第11项根据2008630日第108号联邦法律增加)

12)承租人制作租让协议客体设计文件的义务;

(第12项根据2008630日第108号联邦法律增加)

13)出租人和(或)承租人对建设和(或)改建租让协议客体所需的,或者从事租让协议规定的经营活动所需的土地进行改造的义务;

(第13项根据2008630日第108号联邦法律增加)

14 失效,根据201072日第152号联邦法律;

15 双方违反租让协议规定的义务,所应支付的违约金的数额、条件、程序和期限。

(第15项根据2012425日第38号联邦法律修订)

16)在根据本联邦法律第13条第2-4项提前终止租让协议的情况下,双方确定费用补偿的程序。

(第16项根据2012425日第38号联邦法律增加)

3. 如果俄联邦法律规定对向公民和其他消费者提供产品、劳务和服务,由俄联邦预算系统的预算资金全额提供保障,则租让协议,不应规定由公民和其他消费者支付这些商品、劳务和服务的费用。

4. 对于本联邦法律第4条第1款规定的部分租让协议客体,由俄联邦政府批准其租让协议标准样本。对于提供不可撤销保函的银行的要求,对承租人可能开立银行存款,且其权利可能由承租人抵押给出租人的银行的要求,以及对承租人对其违反租让协议的责任风险可以签订保险合同的保险组织的要求,由俄联邦政府规定。

(根据2008630日第108号联邦法律修订)

5. 如果在承租人从事租让协议规定的经营活动中,承租人按照调节价格(费率)并按照规定的价格(费率)附加费,销售所生产的商品、提供劳务、提供服务,则在租让协议有效期内建设和(或)改建的客体、为建设和(或)改建的客体所吸引来的投资数额和来源,根据俄联邦法律规定程序批准的承租人的投资计划来确定。

(第5款根据201072日第152号联邦法律增加)

 

11  向承租人提供并供其使用的土地、林地、水体、矿区

(根据2008630日第108号联邦法律修订)

    1. 租让协议客体所占用的土地和(或)承租人从事租让协议规定的经营活动所需的土地;林地(建设水利设施和专业港口、输电线、通讯线路、道路、道路防护设施(绿化带除外)、人造道路设施(冰路和冰渡口、涵洞除外)、生产设施,也就是

 

12  承租人对租让协议客体质量的责任

    1. 承租人在租让协议客体修建和(或)改建中,对违反租让协议、和(或)技术条例、设计文件、其它对建设和(或)改建租让协议客体的质量的强制性要求,向出租人承担责任。

2. 在违反本条第1款规定的要求时,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在出租人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无偿消除这些违规行为。

3. 如果违反本条第1款规定的要求,且在出租人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没有消除的情况下,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4.  在租让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如果该期限未作规定,则在该客体转交给出租人之日起五年内,承租人对租让协议客体的质量向出租人承担责任。如果租让协议规定的期限少于五年,且在该期限届满后发现违反租让协议客体建设和(或)改建的质量要求,但在该客体转交出租人后五年内,承租人仍应向出租人承担责任,其条件是:出租人能够证明,该违规行为在该客体转交给出租人之前已经发生,或者因转交前产生的原因出现违规行为。

 

13  租让协议的签订、变更和终止

1. 租让协议,通过租让协议签订权招投标的方式签订,但本联邦法律第37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2. 租让协议按照本联邦法律第10条第4款规定的标准协议文本签订,应当包含本联邦法律、其它联邦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也可以包含该标准协议文本未包括、并与俄联邦法律和招投标文件不冲突的条款。关于按照本联邦法律第10条第4款规定的标准协议文本签订租让协议的要求,对于本联邦法律第4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联邦所有的客体所签订的租让协议,可以不适用。

(根据2008630日第108号、2012425日第38号联邦法律修订)

    3. 租让协议可以由双方协商一致而变更。根据签订租让协议的决议和承租人按照招投标标准的投标建议而确定的租让协议条款,可以根据俄联邦政府决议(对俄联邦作为出租人的租让协议)、俄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的决议(对俄联邦主体作为出租人的租让协议)或者地方自治机关的决议(对自治地方作为出租人的租让协议),并在本条第3.1款、本联邦法律第5条第7款、第20条第134款规定的情形下,由租让协议双方协商一致而变更。

(第3款根据2012425日第38号联邦法律修订)

3.1 如果租让协议的履行,是在被列入俄联邦政府批准的国家级的投资项目清单的投资项目框架内的内容,该租让协议的出租人为俄联邦或俄联邦主体,且该租让协议规定了承租人制作租让协议客体的设计文件的义务,则根据招投标建议确定的,规定投资总额和租让协议客体技术指标的租让协议条款,经双方协商一致,租让协议可以变更,以采用更有效的技术解决方案,但租让协议客体设计文件的鉴定须获得肯定性结论,且同时遵守以下条件:

(根据20111128日第337号联邦法律修订)

1)根据决议签订租让协议的对方的建议,在租让协议客体预算降低的情况下,出租人建设和(或)改建租让协议客体的费用、出租人根据租让协议付费的数额,可以降低;

(第1项根据2012425日第38号联邦法律修订)

2)对租让协议客体的质量和使用和特性的要求不得降低;

3)根据招投标建议确定的其它租让协议条款,不得变更。

(第3.1款根据201072日第152号联邦法律增加)

4. 应租让协议一方的要求,租让协议可以依照法院根据俄联邦民法典做出的判决而变更。

5. 租让协议在下列情况中终止:

1)租让协议有效期届满;

2)双方协商一致;

3)根据法院判决租让协议的提前解除;

4)在租让协议规定的提前解除的情形下,经俄联邦政府或其授权的联邦权力执行机关(对俄联邦作为出租人的租让协议)、俄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的决议(对俄联邦主体作为出租人的租让协议)或者地方自治机关的决议(对自治地方作为出租人的租让协议),如果承租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租让协议的义务,导致对他人的生命和健康造成损害或损害的威胁。

 

14  租让协议终止的后果

1. 承租人有义务按照租让协议规定的期限,向出租人转交租让协议客体,以及租让协议规定的和根据本联邦法律第3条第9款确定的其它财产。

2. 向出租人转交的租让协议客体,以及租让协议规定的和根据本联邦法律第3条第9款确定的其它财产,应当保持租让协议规定的状态,适于从事租让协议规定的经营活动,并符合本联邦法律规定的要求,同时不应存在第三人的权利负担。

3. 承租人转交,而出租人接收租让协议客体,以及租让协议规定的和根据本联邦法律第3条第9款确定的其它财产,由租让协议双方签署交接单的方式进行。

(根据201072日第152号联邦法律修订)

4. 如果本联邦法律和租让协议未做另外规定,承租人根据租让协议向出租人转交租让协议客体,以及租让协议规定的和根据本联邦法律第3条第9款确定的其它财产的义务,在出租人接收该客体和财产后,并由租让协议双方签署转交的相应文件后,视为履行。租让协议一方逃避签署转交文件的,视为租让协议该方拒绝履行租让协议的义务。

5. 终止占有和使用租让协议客体,以及租让协议规定的和根据本联邦法律第3条第9款确定的不动产,应当按照俄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国家登记。

 

15  租让协议根据法院判决的解除

1. 因租让协议一方严重违反租让协议而另一方起诉,因租让协议双方在签订租让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根本改变,以及因本联邦法律、其它联邦法律或租让协议规定的事由,租让协议可以因法院判决而解除。

1.1 在租让协议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租让协议规定的义务,租让协议另一方向其发出在合理期限内必须履行该义务书面通知。如果在所示期限内该义务未得到适当履行,则租让协议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或提前解除租让协议。

(第1.1款根据2008630日第108号联邦法律增加)

2. 承租人严重违反租让协议的情形为:

(根据201072日第152号联邦法律修订)

1)违反租让协议客体建造和(或)改建的期限;

(根据2008630日第108号联邦法律修订)

2)不按租让协议规定的目的使用(运营)租让协议客体,违反租让协议客体使用(运营)的程序;

3)承租人不履行从事租让协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义务;

4)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终止或暂停租让协议规定的经营活动;

5)承租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租让协议规定的向公民和其他消费者提供、商品、劳务、服务的义务,其中包括供水、供热、供气和供电服务、卫生服务、公共交通服务。

2.1 出租人严重违反租让协议的情形为:

1)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向承租人交付租让协议客体的义务;

2)向承租人交付的客体不符合租让协议条款(包括租让协议客体的描述、技术-经济指标、用途),条件是在租让协议双方签署租让协议客体交接单之日起一年内发现,在向承租人交付时无法查明,且因出租人的过错;

3)出租人不履行自己应承担的支付租让协议客体建设和(或)改建、租让协议客体使用(运营)的费用,或租让协议规定的出租人的费用。

(第3项根据2012425日第38号联邦法律修订)

(第2.1款根据201072日第152号联邦法律增加)

3. 除本条第2款和第2.1款规定的严重违反租让协议的情形外,租让协议可以确定出租人或承租人的其他行为(不作为)也属于严重违反租让协议。

(根据201072日第152号联邦法律修订)

4. 解除租让协议的根据,为改组后或新设的承租人-法人不符合本联邦法律和招投标文件对招投标参加者的要求。

(根据2008630日第108号联邦法律修订)

5. 在提前解除租让协议的情况下,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补偿建设和(或)改建租让协议客体的费用,但出租人承担的建设和(或)改建租让协议客体的费用除外。如果在承租人从事租让协议规定的经营活动中,承租人按照调节价格(费率)并按照规定的价格(费率)附加费,销售所生产的产品、完成工作、提供服务,则补偿建设和(或)改建租让协议客体的费用数额,应以俄联邦价格(费率)调节方面的法律规定应当补偿的费用,和租让协议解除时为补偿的费用作为依据。

(第5款根据201072日第152号联邦法律增加)

 

16  租让协议双方的责任

1. 租让协议双方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租让协议规定的己方义务,承担本联邦法律、其它联邦法律和租让协议规定的财产性责任。

2. 租让协议双方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租让协议规定的义务的情况下,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后,并不免除租让协议该方实际履行的义务。

(第2款根据2008630日第108号联邦法律增加,并根据201072日第152号联邦法律修订)

 

17  争议解决方式

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争议,根据俄联邦法律在俄联邦法院、仲裁法院、仲裁院解决。

(根据2008630日第108号联邦法律修订)

 

2  承租人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保障

 

18  租让协议规定经营活动的保障

1. 在从事租让协议规定的经营活动时,承租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受俄联邦宪法、俄联邦参加的国际条约、本联邦法律、其它联邦法律、俄联邦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保护。

2. 承租人对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或这些机关的负责人的非法行为(不作为)对其造成的损害,有权根据俄联邦民法典获得赔偿。

3. 在承租人按照调节价格(费率)或按规定的价格(费率)附加费,销售其生产的产品、提供劳务、服务的情况下,价格(费率)调节机关制定承租人生产和销售产品、提供劳务、服务的价格(费率)和价格(费率)附加费时,应根据租让协议确定的投资额、建设和(或)改建租让协议客体的投资实现期限,以及用于出租人根据租让协议转交给承租人的其它财产的升级、更新,改善其指标和经营特性投资实现期限。

(第3款根据2008630日第108号联邦法律增加)

    4. 租让协议客体的所有权转移给另一所有权人,不成为租让协议变更和终止的根据。

(第4款根据201072日第152号联邦法律增加)

 

19  承租人平等权利的保障

承租人,包括外国承租人在内,保障其享有俄联邦法律规定的平等的权利、排除歧视性措施和其它措施、的经营法律制度,这些措施会妨碍承租人自主处分投资和从事租让协议规定的经营活动所得的产品和收入。

 

20  承租人权利的保障

(根据201072日第152号联邦法律修订)

    1. 如果在租让协议有效期内,俄联邦法律、俄联邦主体法律、地方自治机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作出不利于承租人地位的规定,导致其在很大程度上丧失在签订租让协议时的预期,为保障承租人在签订租让协议时的财产利益,租让协议双方可以变更租让协议条款。变更的程序由租让协议确定。

2. 本条第1款变更租让协议条款的规定,不适用于俄联邦调整地下资源、环境、公民健康保护方面的技术条例、其它规定性法律文件的变化。

3. 如果在租让协议有效期内,承租人按照调节价格(费率)和(或)按照规定的价格(费率)附加费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劳务、服务,出现本条第12款所列的规定的变化,则该租让协议的条款应当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进行变更。

4. 如果在租让协议有效期内,承租人按照调节价格(费率)和(或)按照规定的价格(费率)附加费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劳务、服务,制定调节价格(费率)、价格(费率)附加费所依据的调整承租人经营活动的长期参数,与租让协议规定的参数不符时,该租让协议的条款应当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进行变更。

 

3  租让协议签订程序(略)

 

21  租让协议签订权的招投标

 

22  签订租让协议的决议

 

23  招标文件

 

24  评标标准

 

25  评标委员会

 

26  举办招投标的通知

 

27  递交参加招投标的申请

 

28  参加招投标的申请的开封

 

29  初步选择投标人

 

30  提交标书

 

31  标书的开启

 

32  投标报价审查和评估程序

 

33  确定中标程序

 

34  招投标结果纪要的内容和签署期限

 

35  招投标结果的公布和刊载

 

36  租让协议的签订程序

 

37  不举行招投标签订租让协议

 

38  结束条款

(根据2009717日第145号联邦法律增加)

    1. 对于本联邦法律第4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租让协议的客体,如果俄联邦政府在20081231日前,通过以公开的租让协议签订权招投标结果签订租让协议的决议,则出租人根据俄联邦政府的决议,并根据决定签订租让协议的向对方的投标建议,有权变更租让协议草案和土地租赁合同草案的条款,并发给该相对方,可变更的条款限于:

1)从事租让协议规定的经营活动所需要的土地提供的期限和顺序;

2)租让协议客体建设和(或)改建的阶段;

3)在降低出租人建设和(或)改建租让协议客体相关费用的情况下,租让协议客体的组成部分、组件的技术指标,及其与技术条例或技术条例生效前有效的规范性技术文件和相符性,以及租让协议客体适用使用特性的完整性;

4)降低签订租让协议向对方建议数额的租让协议客体的预算;

5)向出租人提交证明的期限,以证明承租人以借款和(或)自有资金足以实施租让协议,但不得超过九个月;

6)向出租人提交证明的期限,以证明保障履行租让协议中承租人的义务(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承租人向出租人抵押银行存款合同中权利的抵押合同、承租人在租让协议中责任风险的保险合同)。此种情况下,上述期限不得超过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租让协议规定的经营活动所需土地的期限,也不得超过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租让协议规定的财产的期限;

7)决定签署租让协议的相对人提交的投标建议,但作为招投标标准的投标建议除外。

2. 本条第1款未列出的,但包含在招投标文件中的,根据签订租让协议的决议、决定签订租让协议向对方的投标建议所确定的租让协议草案的条款,或者租让协议草案根据本联邦法律第10条第1-3项、第6项、第6.2项和第7项,所规定的租让协议的主要条款,不得变更。

 

俄联邦总统

弗·普京

莫斯科克里姆林宫

2005721

115号联邦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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