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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法律法规  
作者:张振利(译)
来源:中国俄语律师网
 

19981029164号联邦法律

 

俄罗斯联邦

融资租赁联邦法律

1998911国家杜马通过

19981014联邦委员会批准

(根据200212910号、2004822122号、

200571890号、2006726130号、

201058日第83号联邦法律修订,并经2002

1224日第176号、20031223186号联邦法律修订)

 

本联邦法律目的在于以融资租赁为基础,发展对生产资金的投资形式,保护所有权和投资中股东的的权利,保障投资效果。

(根据2002129日第10号联邦法律修订)

本联邦法律中确定了融资租赁的法律及经济组织特性。

第一章 总则

 

1  本联邦法律的适用范围

1.本联邦法律,适用于转移给自然人和法人临时占有和使用,属于非消费品类(土地及其它自然客体除外)财产的融资租赁。

2.如果承租人为预算内机构,则适用本联邦法律第13条第1款的规定时,应考虑俄联邦确认预算内机构法律地位的特殊规定,本联邦法律第28条第2款第二段对预算内机构不适用。

(第2款根据201058日第83号联邦法律增加)

 

2  本联邦法律使用的基本概念

本联邦法律使用以下基本概念:

融资租赁,是指因履行融资租赁合同,包括购买融资租赁的标的物,而产生的经济和法律关系的总和。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据以融资租赁出租人(以下简称“出租人”)有义务向融资租赁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指定的出售人处购买承租人指定的财产,并将该财产有偿交与承租人临时占有和使用。融资租赁合同可以规定由出租人选择出售人和所购的财产。

融资租赁活动,是指购买财产并将其用于融资租赁的投资活动类型。

 

3  融资租赁标的物

1.融资租赁的标的物可以是任何非消费品,包括企业和其它整体财产、建筑物、构筑物、设备、交通工具和其它的动产和不动产。

(根据201058日第83号联邦法律修订)

2.融资租赁标的不能是土地和其它自然客体,以及联邦法律禁止自由流通或对其规定了特殊流通方式的财产,但军用产品和外国生产的工艺设备除外。军用产品的融资租赁,按照俄联邦参加的国际条约和1998719114号联邦法律《俄联邦和外国军事技术合作法》的要求,并按照俄联邦总统规定的程序进行;外国生产的工艺设备的融资租赁,按照俄联邦总统规定的程序进行,外国生产的工艺设备的融资租赁,按照俄联邦总统规定的程序进行。

(根据2006726日第130号联邦法律修订)

 

4  融资租赁的主体

1.融资租赁的主体为:

出租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他们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利用融资和(或)自有资金购买财产,并将其作为融资租赁的标的物,按照一定的租金、一定的期限和一定的条件,提供给承租人临时占有和使用,同时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或不转移给承租人。

承租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他们根据融资租赁合同,有义务按照一定的租金、一定的期限和一定的条件,接收融资租赁标的物,并按照融资租赁合同临时占有和使用。

出售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他们根据与出租人的买卖合同,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出租人出售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的财产。出售人有义务按照买卖合同的规定,将融资租赁标的物交付给出租人或承租人。出售人在同一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范围内,可以同时作为出租人。

(根据200212910号联邦法律修订)

2.任何一个融资租赁主体都可以是俄联邦的居民或非居民。

(根据200212910号联邦法律修订)

 

5  融资租赁公司

1.融资租赁公司-- 是指按照俄联邦法律和其设立文件,具有履行融资租赁出租人功能的商业组织(俄联邦居民或非居民)。

(根据200212910号联邦法律修订)

2.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人可以是法人、自然人(俄联邦居民或非居民)。

(根据200212910号联邦法律修改)

3.非俄联邦居民的融资租赁公司-- --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进行融资租赁活动的外国法人。    

(根据200212910号联邦法律修订)

4.融资租赁公司为进行融资租赁活动,有权按照俄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吸收(俄联邦居民或非居民)法人和(或)自然人的资金。

(根据200212910号联邦法律修订)

 

6  根据200212910号联邦法律被删除。

 

7  融资租赁的形式

(根据200212910号联邦法律修订)

1.融资租赁的基本形式是国内融资租赁和国际融资租赁。

进行国内融资租赁时,出租人和承租人均为俄罗斯联邦居民。

(根据200212910号联邦法律修订)

进行国际融资租赁时,出租人或承租人为俄联邦的非居民。

(根据200212910号联邦法律修订)

第四段和第五段删除,根据200212910号联邦法律。

2.融资租赁合同可以包括提供附加服务和附加劳务条款

附加服务(劳务),是指不仅包括在承租人使用融资租赁标的物之前,而且包括在使用过程中,由出租人提供的,和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直接有关的任何性质的服务(劳务)。

附加服务(劳务)的项目、数量和价格由各方协商确定。

 

8  转融资租赁

1.转融资租赁,是指将融资租赁的标的物转租的类型,此种情况下,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将事先从融资租赁出租人处接受的,作为或构成融资租赁标的物的财产,按照转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费用和期限,转让给第三人(转融资租赁的承租人)占有和使用。

   将财产进行转融资租赁时,对出售人的请求权转移给转融资租赁的承租人。

(第1项,根据200212910号联邦法律修订)

2-3.根据200212910号联邦法律删除。

2.将融资租赁标的物用于转融资租赁,必须得到出租人的书面同意。

5.删除,根据200212910号联邦法律。

 

9条  删除,根据200212910号联邦法律。

 

第二章 融资租赁关系的法律基础

 

  第10条 融资租赁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融资租赁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由俄联邦民事法律、本联邦法律和融资租赁合同调整。

(第1项根据200212910号联邦法律修订)

2-3. 根据200212910号联邦法律删除。

2.在进行融资租赁时,承租人有权直接向融资租赁标的物的出售人,提出有关质量和套数、交货义务履行期限的请求,以及俄联邦法律和出售人与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规定的其他请求。

(根据200212910号联邦法律修订)

5-7.根据200212910号联邦法律删除。

 

11  融资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

(根据200212910号联邦法律修改)

1.交付给承租人临时占有和使用的融资租赁标的物,归出租人所有。

(根据200212910号联邦法律修订)

2.融资租赁标的物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完全转归承租人,但融资租赁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3.出租人对融资租赁标的物的处分权,包括在俄联邦法律和融资租赁合同规定的情形和程序,要求从承租人停止占有和使用融资租赁标的物的权利。

 (根据200212910号联邦法律修订)

 

12   根据200212910号联邦法律删除。

 

13  出租人权利的保障

(根据200212910号联邦法律修订)

1.在承租人连续两次以上超过融资租赁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不支付租金的情况下,出租人通过向承租人开立帐户的银行或其他信贷机构,发出从承租人帐号划出不超过已逾期的租金总额的款项的指令,以合法程序实现从承租人帐号划出租金。合法划款并不导致承租人丧失起诉的权利。

2.在俄联邦法律、本联邦法律和融资租赁合同规定的情形下,出租人有权要求提前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并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财产。

在此种情况下,和返还财产相关的所有费用,包括其拆卸、保险和运输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14    根据200212910号联邦法律删除。

 

15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

1.融资租赁合同不论期限长短,以书面形式签定。

2.根据200212910号联邦法律删除。

2.为履行融资租赁合同中各自的义务,融资租赁的主体签订必备的合同和附加合同。

(根据200212910号联邦法律修订)

必备的合同包括买卖合同。

附加合同包括融资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委托代理合同及其他合同。

(根据200212910号联邦法律修改)

3.融资租赁合同中,应当指明能确定应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交付给承租人的财产的信息。融资租赁合同中缺少这些信息时,关于应交付给融资租赁的标的物的条款被视为各方还未协商一致,而融资租赁合同被视为并未签定。

(第3款根据200212910号联邦法律修订)

4.根据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承担以下义务:

从确定的出售人处购买确定的财产,并以确定的租金和期限,按确定的条件,将其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交给承租人;

(根据200212910号联邦法律修订)

履行因融资租赁合同产生的其他义务。

5.根据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承担以下义务:

按照融资租赁合同规定的程序接收融资租赁标的物;

按照融资租赁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根据200212910号联邦法律修订)

在融资租赁合同有效期限届满时,返还融资租赁标的物,但融资租赁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按照买卖合同获得融资租赁标的物;

履行因融资租赁合同产生的其他义务。

6. 融资租赁合同中可以约定各方共同认为属于明显违约的情形,并且这些情形导致融资租赁合同终止和收回收回融资租赁标的物。

(根据200212910号联邦法律修订)

7.融资租赁合同可以赋予承租人在保持或变更融资租赁合同条款的条件下,延长融资租赁期限的权利。

 

16条,删除,根据200212910号联邦法律

 

17   融资租赁合同标的临时占有和使用,其服务和返还

(根据200212910号联邦法律修订)

1.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财产的状况,应当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条款和该财产的用途。

2. 融资租赁标的物移交时,应当同时移交其所有的附属品和所有文件(技术说明书及其他文件),但融资租赁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3-4. 删除--根据200212910号联邦法律。

3.承租人自费对融资租赁标的物提供技术服务并保障其完整,并对融资租赁标的物进行大修和日常维修,但融资租赁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4. 融资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当以收到时的状态向出租人返还融资租赁标的物,但应考虑正常的磨损和融资租赁合同规定的磨损。

5. 如果承租人不归还或不及时融资租赁标的物,出租人有权要求支付逾期期间的费用。在上述费用不足以弥补出租人所遭受的损失的情况下,出租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6. 如果对未及时向出租人返还融资租赁标的物规定了违约金,则向承租人要求赔偿的损失可以超过违约金,但融资租赁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7. 承租人对融资租赁标的物所作的单独的改进措施,归承租人所有,但融资租赁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8. 如果承租人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自行出资对融资租赁标的物所作的改进措施,和融资租赁标的物不可分割且对其无害,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终止后,有权要求支付这些改进措施的费用,但融资租赁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自行出资对融资租赁标的物所作的改进措施,和融资租赁标的物不可分割且对其无害,在联邦法律没有其他规定的情况下,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终止后,无权要求支付这些改进措施的费用。

(根据200212910号联邦法律修订)

 

18  融资租赁合同权利向第三人转让和融资租赁标的物的抵押

(根据200212910号联邦法律修订)

1.出租人可以向第三人完全或部分转让融资租赁合同中自己的权利。

(根据200212910号联邦法律修订)

2.删除,根据200212910号联邦法律。

2. 出租人有权为了融资,而对将来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条款获得的融资租赁标的物设定抵押。

(根据200212910号联邦法律修订)

3. 出租人有义务将融资租赁标的物上存在第三人的权利的情况告知承租人。

(第3款根据200212910号联邦法律增加)

4-5. 删除--根据200212910号联邦法律。

 

19  融资租赁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根据200212910号联邦法律修订)

1. 融资租赁合同可以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或者在融资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前,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条件,融资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 联邦法律可以规定禁止融资租赁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的情形。

 

20条 财产(融资租赁合同标的)及其权利的登记程序

(根据200212910号联邦法律修订)

1.在俄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用于融资租赁的财产的权利,和(或)以该财产作为标的的融资租赁合同,应当进行国家登记。

俄联邦法律对被登记财产(航空器械、海船和其他船舶、其它财产)的所有权人所提出的特殊要求,也适用于协议关系的出租人和承租人。

(第1款根据200212910号联邦法律修订)

2.应该在国家机关登记的融资租赁标的物(交通工具、高度危险的设备及其他融资租赁标的物),根据双方的协议,登记在出租人式承租人的名下。

3.根据双方协议,出租人有权委托承租人将融资租赁标的物登记在出租人的名下。此种情况下,在登记文件中必须注明财产的所有者和占有者(使用者)的信息。在合同被解除和出租人收回融资租赁标的物的情况下,则根据后者的申请,进行登记的国家机关应当注销占有者(使用者)的记录。

 

21  融资租赁标的物的保险及经营(财务)风险

(根据200212910号联邦法律修订)

1.可以对融资租赁标的物自出售人交付财产,至融资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期间的灭失(消灭)、毁损的风险投保,但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哪方作为投保人和受益人,以及融资租赁标的物的保险期间,由融资租赁合同确定。

2.经营(财务)风险的投保,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由双方协商进行,但不是必须的。

3. 承租人在俄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对因在使用融资租赁标的物过程中对他人生命、健康或财产造成损害而产生的己方责任,应当投保。

4. 承租人有权对违反融资租赁合同而对出租人承担的责任投保。

(第4款根据200212910号联邦法律增加)

 

22  融资租赁合同双方的风险承担

1. 融资租赁标的物所有类型的财产性损失的责任,以及与其灭失、消灭、损坏、被盗、提前损坏、安装或运行中的错误有关的风险,以及其他财产性风险,自实际接收融资租赁标的物起由承租人承担,但融资租赁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出售人不履行融资租赁标的物买卖合同义务的风险,和因此产生的损失,由选择出售人的融资租赁合同一方承担,但融资租赁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3. 融资租赁标的物不符合该标的物融资租赁合同的使用目的的风险,和因此产生的损失,由选择融资租赁标的物的一方承担,但融资租赁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3  第三人对融资租赁标的物的追偿

(根据200212910号联邦法律修订)

1.第三人不得以对承租人存在债权,而对融资租赁标的物提出追偿,包括融资租赁标的物登记在承租人名下的情形。

2. 第三人对出租人财产提出追偿,可以只对出租人对融资租赁标的物具有所有权的客体进行追偿。通过法定程序受偿,而对融资租赁标的物获得出租人权利的受让人,不仅获得出租人的权利,而且接受融资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出租人的义务。

 

24  删除--根据200212910号联邦法律。

 

25  删除--根据200212910号联邦法律。

 

26  融资租赁标的物灭失情况下承租人的义务

融资租赁标的物灭失或者融资租赁标的物因承租人的过错丧失其功能,不免除承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应承担的义务,但融资租赁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200212910号联邦法律修订)

 

第三章 融资租赁的经济基础

 

27  删除--根据200212910号联邦法律。

 

28  融资租赁费用

1.融资租赁费用,是指融资租赁合同全部期限内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总费用,包括出租人为承租人购买和转交融资租赁标的物有关的所有支出的补偿,与提供融资租赁合同规定的其他服务有关的支出补偿,以及出租人的收入。如果融资租赁合同规定融资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则融资租赁合同的总价可以包括融资租赁标的物的购买价。

 (第1款根据200212910号联邦法律修订)

2. 融资租赁费用的数额、支付方式和期数,由融资租赁合同,并参考本联邦法律确定。

如果承租人和出租人以使用融资租赁标的物所生产的产品(实物)的方式结算融资租赁费用,则该种产品的价格由融资租赁合同双方协商一致。

如果融资租赁合同未作其它规定,则融资租赁费用的数额可以由双方在该合同规定的期限协商变更,但不得多与三个月一次。

(本段根据200212910号联邦法律增加)

3.    删除--根据200212910号联邦法律。

3. 承租人支付融资租赁费用的义务,自承租人开始使用融资租赁标的物开始,融资租赁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4. 在缴纳利润税时,按照关于税费的法律,融资租赁费用列入与生产和(或)销售有关的费用。

(第4款根据200212910号联邦法律修订)

5.  删除--根据200212910号联邦法律。

 

29  删除--根据200212910号联邦法律。

 

30  删除--根据200212910号联邦法律。

 

31   融资租赁合同双方采用融资租赁标的物加速折旧制度的权利

(根据200212910号联邦法律修订)

1.按照融资租赁合同交给承租人的融资租赁标的物,按照相互的协议,列入出租人或承租人的资产负债表。

融资租赁合同双方有权按照相互的协议,采用融资租赁标的物加速折旧。

(第1款根据200212910号联邦法律修订)

2. 由融资租赁标的物列入资产负债表的融资租赁合同的一方,进行折旧扣除。

(根据200212910号联邦法律修订)

3. 删除--根据200212910号联邦法律。

 

32  删除--根据200212910号联邦法律。

 

33  删除--根据200212910号联邦法律。

 

34  失效--根据200571890号联邦法律。

 

35  对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的预防、限制和消除

对融资租赁服务市场上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的预防、限制和消除,由联邦反垄断机关按照俄联邦反垄断法律进行保障。

 

第四章  融资租赁活动的国家扶持

 

36  融资租赁活动的国家扶持措施

俄联邦法律和俄联邦政府决议,以及俄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的决议,在其权限内规定的对融资租赁组织(公司、商行)活动的国家扶持的措施,可以是:

制订和贯彻俄联邦或区域融资租赁活动发展联邦纲要,作为俄联邦或区域中长期社会经济发展纲要组成部分;

为利用国家财产的融资租赁的银行投资建立担保基金;

在某些专门融资租赁投资项目中,国家资本参股设立融资租赁活动基础设施;

第五段  删除--根据200212910号联邦法律。

高科技设备的开发、生产和使用领域的国家关税保护措施;

为实施融资租赁项目提(俄联邦发展预算)供联邦财政资金支持和提供国家保证,包括非居民公司参加的项目;

为实施融资租赁项目提供投资贷款;

按照俄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对于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向融资租赁合同主体贷款所获的利润,提供不少于三年的为实施融资租赁合同免交利润税的优惠;

为了创造对融资租赁公司(商社)经营活动有利的经济条件,通过立法程序向其提供税收和贷款的优惠;

第十二段  删除--根据200212910号联邦法律。

向加工或生产农产品的承租人,赋予按融资租赁合同规定的条件,以提供产品方式支付融资租赁费用的权利;

在农业综合体中进行融资租赁业务的情况下,将种畜列入融资租赁标的物;

对于实施国产机械设备国际融资租赁,设立出口国家保证基金。

 

第五章 检查和监督权

 

37  融资租赁交易中检查的权利

1.出租人有权对承租人遵守融资租赁合同条款和其它附属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2.检查的目的和程序,在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和其他附属合同中约定。

3.承租人应当保障出租人无阻碍地了解财务文件和融资租赁标的物的状况。

38  出租人的财务监督权

1.出租人有权对承租人在融资租赁标的物有关的经营活动,对编制承租人经营活动财务报表,对承租人履行融资租赁合同义务,有权进行财务监督。

2.财务监督的目的和程序由融资租赁合同规定。

3.出租人有权书面要求承租人提供进行财务监督所需要的信息,而承租人有义务满足这种要求。

4.删除--根据200212910号联邦法律。

 

第六章 结束条款

 

39  本联邦法律的生效

本联邦法律从正式公布之日起生效。

建议俄联邦总统修改自己的规范性文件,以符合本联邦法律。

建议俄联邦政府在六个月内修改自己的规范性文件,以符合本联邦法律。

俄罗斯联邦总统   

叶利钦

莫斯科克里姆林宫

19981029

164号联邦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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