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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法律法规  
作者:张振利(译)
来源:中国俄语律师网
 

2008429日第57号联邦法律

 

俄罗斯联邦

外资进入对保障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公司程序法

 

200842国家杜马通过

2008416联邦委员会批准

 

 

(根据20101228日第420号、201171日第169号、

20111116日第322号联邦法律修订)

 

 

1条 本联邦法律之目的

为保障国防和国家安全,通过本联邦法律限制外国投资者及有外国投资者参与的团体(以下称团体),参股对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的公司的注册资本,和(或)进行可使其对上述公司实施控制的交易。

 

2条 本联邦法律调整的关系及适用范围

1.本联邦法律调整外国投资者或团体,在获得对保障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公司的注册资本的股份(份额),和(或)进行其它交易,从而使其获得该类公司控制权的交易的所产生相关关系。

2.外国、国际组织及其控制的组织,包括在俄联邦领土内建立的组织,无权进行使其能控制对保障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的公司的交易。

3.外国、国际组织或其控制的组织进行的交易,能使外国、国际组织或其控制的组织有权直接或间接掌握超过对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的公司注册资本股份(份额)所属总投票权的25%,或获得阻碍此类公司管理机关做出决议的其它可能行性,或者对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并在联邦级地下资源地段进行地下资源地质研究和(或)勘探、开采(以下称为“使用联邦级地下资源地段”)的公司,获得直接或间接掌握超过其注册资本股份(份额)所属的5%的投票权的交易,都需按照本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获得预先同意,但根据俄联邦参加的国际条约成立国际金融组织,或者与俄联邦签署国际条约的国际金融组织参加的交易除外。上述国际金融组织的清单,由俄联邦政府批准。

(本款根据20111218日第322号联邦法律修订)

4.对于外国、国际组织或其控制的组织,对保障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的公司是否存在控制,由本联邦法律第5条确定。

5.对在俄联邦境外完成的交易,在俄联邦境外达成的协议,如果可以导致本条第1-3款规定之后果,则同样适用本联邦法律条款。

6.本联邦法律,不适用于由其它联邦法律或按规定程序批准的俄联邦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调整的,与外国投资有关的关系。对俄联邦同外国在军事技术合作领域的进行的外国投资有关的关系,由俄联邦军事技术合作法律调整。

7.对于外资进入对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并使用联邦级地下资源地段的公司,如果俄联邦在此类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出资),其应有的投票权的超过总投票权的50%,和(或)俄联邦有权直接或间接掌握超过50%投票权,则本联邦法律中调整外资进入对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并使用联邦级地下资源地段的公司关系的条款,除本条第3款外,不适用。

8.本联邦法律不适用于外资投入民事权利客体,但本条第1款所规定的民事权利客体除外。

9.本联邦法律不适用于俄联邦或俄联邦公民控制下的组织之间进行的,对具有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公司所进行的交易,该公民按照俄联邦税费法律确定为俄联邦居民(具有双重国籍的俄联邦公民除外)。为确定俄联邦,或按照俄联邦税费法律确定为俄联邦居民的俄联邦公民对上述组织的控制权,应类推适用本联邦法律第5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

(本款根据20111116日第322号联邦法律修订)

 

3条 本联邦法律所使用基本概念

 

1.为本联邦法律使用以下基本概念

1)对国防和国家安全的威胁——对个人、社会和(或)国家至关重要的利益造成危害的条件和因素的总称;

2)对保障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的公司(以下称为“战略意义公司”)——在俄联邦领域内设立,从事本联邦法律第6条规定的对保障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的经营种类之一的公司;

3)外国投资者或团体对具有战略意义公司的控制(以下称“控制”)——外国投资者或团体直接,或者通过第三人决定战略意义公司通过决议的可能性,其方式为掌握战略意义公司注册资本的有投票权的股份(份额)的票数,通过参加此类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或其它管理机构,通过同该类商业机构签署可发挥管理职能(管理机构)的合同或类似协议可以直接或通过第三者裁决该公司采取的决定,以及外国投资者或团体可以直接或间接掌握具有战略意义并利用联邦级矿产地的公司注册资本10%10%以上可投票股份(份额),或者外国投资者或团体有权任命该公司单一的执行权力机构和(或)集体执行权力机构超过10%及以上成员,并(或)有毫无限制的权力选择超过10%及以上董事会(监事会)或其它集体管理机构的成员;
4
)外国投资者或团体间接掌握具有战略意义公司构成注册资本的可投票股份(份额)——外国投资者或团体可以通过第三者实际掌握具有战略意义公司构成注册资本的可投票股份(份额);
5
)可以阻碍具有战略意义公司管理机构决定通过——外国投资者或团体可以直接或通过第三者阻碍具有战略意义公司管理机构决定的通过,如果根据俄联邦法律和(或)公司章程类似决定需要法定多数通过。

2.“外国投资者的概念使用199979实施的俄联邦第160号法——《俄联邦外国投资法》所确定定义。在本联邦法律中,外国投资者还指外国投资者控制的机构,包括其在俄联邦领土建立的组织。同时,为了认定外国投资者对该类机构的控制的事实,适用本联邦法律第5条第12款。
   3.“
团体“、协议协调行为的概念,使用2006726日第135号《保护竞争法》中的定义(以下简称为”《保护竞争法》“)。

 

4条 导致外国投资者或团体对战略意义公司形成控制的交易的条件

 

1. 导致外国投资者或团体对战略意义公司形成控制的交易,需依据本联邦法律,获得全权负责监督在俄联邦外国投资的执行权力机构(以下称全权负责机构)的预先同意通过并有规定有效期限,本条第4款规定之情况例外。

2.外国投资者或团体,有权在其申请通过预先同意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交易。

3.在进行可直接或间接管理具有战略意义公司注册资本可投票股份一定份额的交易的申请通过预先同意后,外国投资者或团体有权力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一次或多次交易,以获得预先同意允许其在该公司内直接或间接管理的股份。

4.如外国投资者或团体在交易前已直接或间接掌握具有战略意义公司超过50%的可投票股份,再进行涉及该具有战略意义公司股票(份额),或本联邦法律律律第7条所规定的有关此类公司(具有战略意义并利用联邦级矿产地的公司除外)的交易无需预先同意。

 

5条 具有战略意义公司处于控制之下的特征

1.具有战略意义公司——受控制对象,具有战略意义并利用联邦级矿产地的公司除外,具有以下特征之一,被认定处于外国投资者或团体控制之下:

1)控制人有权直接或间接掌握(包括依据财产委托合同、简单合伙经营合同、赠予合同或其它交易)超过被控制对象注册资本超过50%投票权股份;

2)控制人依据合同或其它交易有权利或权限确定被控制对象采取的决定包括其企业活动的环境;

3)控制人有权任命被控制对象单一的执行权力机构和(或)集体执行权力机构超过50%成员,并(或)有毫无限制的权力选择超过50%董事会(监事会)或其它集体管理机构的成员;

4)控制人掌握被控制对象的管理公司。

2.被控制对象在存在以下特征时也被认为处于控制之下:控制人有权直接或间接掌握(包括依据财产委托合同、简单合伙经营合同、赠予合同或其它交易)被控制对象注册资本少于50%投票权的股份,但其同其它拥有被控制对象注册资本可投票股份的股东的关系使他可以裁决被控制对象采取的决定。

3.对于具有战略意义并使用联邦级地下资源地段的公司(被控制对象),存在以下特征之一,即被认为处于外国投资者、团体(控制人)的控制之下:

1)控制人有权直接或间接掌握(包括依据财产信托合同、普通合伙合同、委托合同或通过其它交易或理由)被控制对象注册资本25%及以上投票权的股份(份额);

(根据20111116日第322号联邦法律修订)

2)控制人依据合同或其它理由,获得决定被控制对象所通过的决议,包括决定其经营活动条件的权利或职能;

3)控制人有权任命被控制对象独任制执行机关,和(或)集体制执行机关25%及以上成员,和(或)有权推举25%及以上董事会或其它集体管理机关的成员;

(根据20111116日第322号联邦法律修订)

4)控制人行使被控制对象的管理公司的职能。

 

6条 对保障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的经营活动类型

为本联邦法律之宗旨,以下经营活动类型属于对保障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的经营活动:

1)从事积极影响水文气象过程和现象的工作;

2)从事积极影响地球物理过程和现象的工作;

3)同研究传染病病原体有关活动;

4)核设施、放射源、核材料和放射物质保存点、放射性废弃物储存库的安装、建造、运行和停止运行,但非主要经营活动的的民用放射源的运营活动除外;

 (根据20111116日第322号联邦法律修订)

5)与核材料和放射物质的管理活动,包括在铀矿的勘探和开采,核材料和放射物质生产、利用、加工、运输和保存过程中的管理;

6)放射性废弃物的保存、加工、运输和掩埋过程中的管理活动;

7)在科研和设计工作中使用核材料和(或)放射物质;

8)核设施、放射源、核材料和放射物质保存点和放射性废弃物储存库的设计和营造;

9)核设施、放射源、核材料和放射物质保存点、放射性废弃物储存库所用设备的设计和制造;

10)对保障核设施、放射源、核材料和放射物质保存点、放射性废弃物储存库的核材料的核安全和放射性安全,以及放射物质和放射性废弃物管理活动的设计、营造、技术文件进行鉴定;

11)根据俄联邦法律需要获得许可证才可从事的密码(暗码)器材和运用密码(暗码)器材保护的信息系统、电信系统的研究和制造;

12)根据俄联邦法律需要获得许可证才可进行密码(暗码)器材的推广,但俄联邦未参股的银行从事的该类活动除外;

(根据20111116日第322号联邦法律修订)

13)根据俄联邦法律需要获得许可证才可进行密码(暗码)器材的维护,但俄联邦未参股的银行从事的该类活动除外;

(根据20111116日第322号联邦法律修订)

14)提供信息密码领域服务,但俄联邦未参股的银行从事的该类活动除外;

(根据20111116日第322号联邦法律修订)

15)检测在室内和技术设备内的非公开接收信息电子装置的活动(如果上述活动为法人保障自身需要除外);

16)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以出售为目的而研制、生产、销售和获得用于隐蔽接收信息的特种器材;

17)武器和军事装备的研制;

18)武器和军事装备的生产;

19)武器和军事装备的维修;

20)武器和军事装备的回收利用;

21)武器和军事装备贸易;

22)武器和射击武器主要部件的生产(冷兵器、民用和公务武器的生产除外);

23)武器枪弹和枪弹的主要部件的生产(民用和公务武器的枪弹生产除外);

24)武器、射击武器的主要部件和武器枪弹贸易(冷兵器、民用和公务武器及其枪弹的贸易除外);

25)弹药及其组件的研制和生产;

26)弹药及其组件回收利用;

27)工业用爆炸材料的生产及其流通;

28)航空安全保障活动;

29)航天活动;

30)航空设备的研制,包括军民两用航空设备;

31)航空设备的生产,包括军民两用航空设备;

32)航空设备的维修,包括军民两用航空设备(民航机构进行的零部件的维修除外);

33)航空设备的试验,包括军民两用航空设备;

34)在占俄联邦主体人口一半及以上人口的领土范围内进行电视传播;

35)在占俄联邦主体人口一半及以上人口的领土范围内进行无线电传播;

361995817日俄联邦第147号联邦法律《自然垄断法》第4条第1款规定的领域内,被列入自然垄断主体名录的经营主体提供的服务,但提供公共电讯、公共邮政服务,在分散线路中提供供暖和电力服务的自然垄断经济主体除外;

37)列入俄联邦《保护竞争法》第23条规定的名录,并处于优势地位的经营主体从事的活动:

A)俄联邦境内通讯服务市场(提供互联网服务除外);

B)在俄联邦5个及以上联邦主体内进行固定电话服务市场;

C)联邦直辖市固定电话服务市场;

38)生产和销售制造武器和军事装备需要的特种金属和合金,处于优势地位的经济主体从事的活动;

39)在联邦级地下资源地段进行地下资源地质研究、和(或)矿产的勘探和开采;

40)开采(捕捞)水生物资源;

41)有能力在一个月内印刷不少于2亿页-张印刷品的经济主体所从事印刷活动;

42)每期印数不少于100万份定期刊物的编辑和(或)出版活动。

7条 适用本联邦法律的交易

1.以下类型交易,属于根据本联邦法律需要获得预先同意的交易:

1)交易(对具有战略意义并使用联邦级地下资源地段的公司股份的交易除外)的结果,使外国投资者或团体获得:

A)直接或间接控制具有战略意义公司注册资本超过50%投票权股份的权利;

B)任命具有战略意义的公司独任制执行机关,和(或)集体制执行机关超过50%成员,并(或)该公司无条件推举超50%董事会或其它集体管理机构的成员的权利;

2)对具有战略意义并使用联邦级地下资源地段的公司的股份(份额)交易的结果,使外国投资者或团体获得:

A)直接或间接掌握该类公司注册资本5%及以上投票权的股份(份额)的权利;

(根据20111116日第322号联邦法律修订)

B)任命该类公司独任制执行机关,和(或)集体制执行机关25%及以上的成员,并(或)无条件推举该公司超过25%及以上董事会或其它集体管理机构的成员的权利;

(根据20111116日第322号联邦法律修订)

3)外国投资者或团体,旨在收购直接或间接控制具有战略意义公司并使用联邦级地下资源地段公司股份(份额)的交易,如果该外国投资者或团体已有直接或间接控制该公司25%及以上有投票权的股份(但外国投资者或团体收购该公司注册资本股份(份额),但交易完成后该外国投资者或团体在该公司注册资本中的参股数并不增加的情形除外);

(根据20111116日第322号联邦法律修订)

4)通过合同,使外国投资者,或者作为团体成员的商业组织或个人企业家对具有战略意义公司行使管理人的职能;

5)使外国、国际组织或其控制的组织,获得直接或间接掌握具有战略意义公司注册资本超过25%投票权的股份(份额)的权利,或者可阻碍该公司管理机关决定通过决议的可能,或者有权直接或间接掌握具有战略意义并使用联邦级地下资源地段的公司注册资本超过5%有投票权股份(份额)的上述交易;

6)向外国投资者或团体转让权利,使其有权决定具有战略意义公司管理机关的决议的其它交易,包括决定其进行经营活动的交易。

2.属于本条第1款第12项所规定的交易还包括:

1)具有战略意义公司股票注册资本有投票权股份(份额)的买卖、赠予和交换合同,以及使上述股份(份额)所有权转入外国投资者或团体的其它协议;

2)以具有战略意义公司注册资本有投票权股份(份额)为标的的信托合同和(或)类似协议。

3.外国投资者或团体,对直接或间接控制具有战略意义公司的第三方进行的交易,并可导致外国投资者或团体控制该类公司的任何交易,都属于导致控制具有战略意义公司并需依据本联邦法律获得预先同意的交易(以下称“交易”)。

4.本条之要求,同本条1-3款规定之情形,都适用于外国投资者或团体收购股份(份额)使其直接或间接获得对具有战略意义公司的控制权的其它情形,包括外国投资者或团体根据19951226日第208号联邦法律《股份公司法》第84.2条行使获得该公司有价证券义务的情况。

5.如果因具有战略意义公司的自有股份(注册资本份额)被公司收购、转归公司或公司赎买、属该公司所有的份额在股东间分配、优先股转为普通股,以及其它俄联邦法律规定的原因,在股东会议上改变该公司注册资本有投票权的股份(份额)的持股比例改变,导致外国投资者或团体对具有战略意义公司的控制权,外国投资者或团体应当在其获得对该公司控制权不超过3个月内,按照本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递交获得该公司控制权的预先同意申请。

 

8条 提交交易预先同意申请和获得控制权预先同意申请的程序

1. 外国投资者或团体成员中的法人或自然人(以下称为“申请人”),拟进行本联邦法律第7条第1-4款规定的交易,或获得对具有战略意义公司的控制权,或根据本联邦法律第7条第5款的规定,应当向授权机关相应提交两份进行该交易(具体交易或可使申请人有权直接或间接掌握具有战略意义公司注册资本部分股份(份额)的交易)的预先同意申请和获得控制权预先同意申请(以下称为“申请”)。

2.交易预先同意申请应包括以下文件:

1)预先同意交易的申请书,该申请书内容包括向授权机关提出预先同意决定有效期限的建议,格式随意(如提交预先同意的交易完成后,申请人将有权直接或间接掌握具有战略意义公司注册资本一定数量有投票权的股份(份额),预先同意交易的申请书中应说明申请人通过上述交易将掌握有投票权股份(份额)的数量);

2)证明申请人(法人或根据相应国家法律作为个体经营者的自然人)国家登记的文件,或者申请人(法人)的其它证明成立事实的文件;

3)申请人(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4)根据注册成立国家法律的证明申请人(非法人的外国组织)机构设立的文件;

5)申请人(法人)的设立文件;

6)说明交易内容的合同或其它协议的草案(提交预先同意的交易完成后,申请人将获得直接或间接掌握具有战略意义公司注册资本一定数量有投票权的股份(份额)的情况除外);

7)证明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之日前两年的主要经营项目的文件,如该申请人经营活动时间不到两年,则为该段时期内主要经营项目,格式不限(外国国家进行的交易除外);

8)包含申请人所参加团体的成员信息的文件,以及可能对具有战略意义公司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并与该公司参加本联邦法律第6条规定的经营项目相关的,申请人参加的协议或实施协调行动的信息文件;

9)包含申请人的控制人的信息,及依据本联邦法律第5条申请人处于控制之下的特征信息的文件;

10)按照授权机关规定格式,具有战略意义的公司进行本联邦法律第6条规定的一种或多种经营类型的商业计划书草案(本联邦法律第7条第1款第235项规定的交易,以及外国国家进行交易的情形除外);

11)具有战略意义公司注册资本的股份(份额)的信息和申请人所拥有的信息文件,以及提交申请时现存的,和外国投资者或团体根据本联邦法律在交易后对具有战略意义公司获得控制权的其它情况信息的文件。

3.获得控制权预先同意申请,包括向授权机关提交的任意形式申请书,以及本条第2款第2-57-9和第11项规定的文件。

4.申请人有权向授权机关,提交本条第2款第2-5项所规定文件依照规定程序进行公证的复印件。

5.除本条第2款或第3款所列文件外,申请人有权在向授权机关提交的申请中,提供他认为对于确认申请人对具有战略意义公司获得控制的事实,和本联邦法律第5条确定的该公司处于控制之下的特征的其它文件和信息,以及对拟定的交易进行分析和(或)对该交易作出决定所需的其它信息。

(根据20111116日第322号联邦法律修订)

    5.1 如果申请人未提交本条第2款第2项规定的文件,在申请人为按照俄联邦法律登记的法人,或按照俄联邦法律登记为个体经营者的自然人情况下,应授权机关的跨部门查询,进行法人、自然人的个体经营者和农业主(农场主)国家登记的联邦权力执行机关,证实将申请人信息列入统一国家法人登记簿或统一国家个体经营者登记簿的事实。

(第5.1款根据20111116日第322号联邦法律增加)

6.进行本联邦法律第7条所列的交易,申请人对具有战略意义的公司获得控制的事实并不明确,申请人有权向授权机关提交是否需要依据本联邦法律进行预先同意该交易的咨询,并附上本条第2款第2-57-911项规定的文件。授权机关在收到该咨询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审查该咨询函并给与申请人实质性答复,同时向俄联邦政府总理领导的外国在俄联邦投资政府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通报咨询和答复情况。

9条 授权机关审查申请的程序

1.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四日内,授权机关应当:

1)登记申请;

2)检查申请中是否具备本联邦法律第8条第2款或第3款规定的文件。在申请中文件不全时,授权机关向申请人提出提交其余的文件要求。如申请人在发函之日起一个月内不提供所缺少的文件,授权机关将不经审查退还申请人的申请;

3)确定申请人通过拟定的交易或通过本联邦法律第7条第5款所规定的情况,获得对具有战略意义企业控制的事实。

2.如果授权机关在对申请的审议中,确认申请人没有通过拟定的交易或通过本联邦法律第7条第5款所规定的情况,获得对具有战略意义企业控制的事实,则授权机关应在确认事实三个工作日内,作出退回申请人申请的决定,并说明作出该决定的原因,同时将该决定发给申请人,并将该决定的副本提交委员会,但本条第3款规定的情况除外。在此情况下,交易或获得控制并不需要得到预先同意。

3.如果授权机关在对申请的审议中,确认申请人没有通过拟定的交易获得对具有战略意义企业控制权的事实,但根据本联邦法律第7条第1款第35项的规定,该交易应获得预先同意,则在确认该事实不超过三十天内,全权负责机构应当采取本联邦法律第10条规定的措施。

(根据20111116日第322号联邦法律修订)

4.如果授权机关在对申请的审议中确认,依根据本联邦法律第2条第2款,申请人无权进行可使其获得具有战略意义的公司的控制权的交易,则在确认该事实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授权机关应当作出向申请人退回申请的决定,并说明作出该决定的原因,并将该决定发给申请人,该决议的副本发给委员会。

5.如果授权机关在审查申请中,确认申请人通过拟定的交易或通过本联邦法律第7条第5款所规定的情况,获得对具有战略意义公司控制权的事实,则自确认该事实之日起不超过三十天内,授权机关应采取本联邦法律第10条规定的措施。

10条 对具有战略意义公司检查程序

1.在确认本联邦法律第9条第3款和5款所列事实三个工作日内,授权机关应向国防领域和安全保障领域的联邦权力执行机关咨询,要求其提供因同具有战略意义的公司实施的交易,或对其注册资本的股份(份额)的交易,或者按照本联邦法律第7条第5款获得对这类公司的控制权,是否对国防、国家安全造成威胁的信息,并且自确认上述事实不超过三十天内,检查该公司是否符合以下特征:

(根据20111116日第322号联邦法律修订)

1)该公司具备本联邦法律第6条规定活动类型的许可证,该活动类型也是俄联邦法律规定需获得许可证方能从事的活动;

2)该公司具备可以使用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开展工作的许可证;

3)该公司具备从事俄联邦出口管理法所规定的受控制的商品和技术的对外贸易活动的许可证;

4)该公司有权从事军用产品对外贸易活动;

5)该公司在提交申请之前5年内为国防订单提供产品(工作、服务);

6)该公司属于自然垄断企业名录;

7)该公司从事在通讯市场占据优势地位的经济主体的活动;

8)该公司属于联邦《保护竞争法》第23条规定名录;

9)该公司具有技术领域知识产权的专有权,该知识产权对社会经济或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临界技术),其清单由俄联邦政府确定,但申请人转让给该公司的除外;

10)该公司有权在联邦级地下资源地段进行地下资源的地质研究和(或)矿产的勘探和开采;

11)该公司具有国家权力机构的许可和合同,依据该许可和合同,该公司有权开发(捕捞)属于渔业客体的水生物资源;

12)该公司具备提供电视和广播服务的许可证,或者同有可提供电视和广播服务许可证的组织的合同;

2.本条第1款所指咨询需附带一份申请。

3.自授权机关咨询到达之日起不超过三十天内,国防领域和安全保障领域的联邦权力执行机关向授权机关,发出进行相应交易的结果或者按照本联邦法律第7条第5款获得对这些公司的控制权,是否存在对国防和国家安全的威胁的结论。

(第3款根据20111116日第322号联邦法律修订)

4.如具有战略意义的公司符合本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特征,授权机关应在确认该事实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跨部门保护国家秘密委员会提出咨询,让其提供是否存在俄联邦参加的国际条约的信息,根据该条约申请人(外国自然人)或作为申请人(法人)负责人或工作人员的外国自然人,按照俄联邦法律可以接触构成国家秘密的信息。

5.自授权机关的要求到达之日起不超过十四日内,跨部门保护国家秘密委员会向授权机关发出是否存在本条第4款所指国际条约的结论。

6.在本条第1款所规定检查结束之日起,且本条第3款和第5款所规定的国防领域和安全保障领域的联邦权力执行机关和跨部门保护国家秘密委员会做出的结论(如果依据本条第4款已经发出咨询)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授权机关向委员会提交上述结论、申请、进行本联邦法律第9条第1款第23项及本条第1款规定的检查后的所获的材料,以及自己对作出同意交易或获得控制预先权或者拒绝决定的意见。

(根据20111116日第322号联邦法律修订)

7.对于授权机关在审查申请和对具有战略意义公司实施的检查方面的决定、作为(不作为),申请人可以依照规定程序向法院起诉。

 

11条 委员会审议申请程序

1.在收到本联邦法律第10条第6款所列申请、结论和材料之日起不超过30日内,委员会应做出以下决定之一:

1)预先同意交易或获得控制权;

2)在申请人签署协议保证完成本联邦法律第12条规定义务的情况下,预先同意交易或获得控制;

3)拒绝预先同意交易或获得控制权。

2.预先同意决定有效期限,由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的建议来确定,并在预先同意决定中说明。

3.预先同意或否决交易或获得控制权的决定,在委员会的决定基础上形成,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由授权机关以决定的形式发给申请人。在申请人不签署本条第1款第2项所规定的协议的,授权机关按照本联邦法律第12条规定的程序,以相应文件形式作出拒绝预先同意交易或获得控制权的决定。

(根据20111116日第322号联邦法律修订)

4.授权机关和委员会审议申请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自授权机关登记申请之日始,到授权机关对预先同意或拒绝交易或获得控制权作出相应决定止。特殊情况下,根据委员会决定审议申请时限可延长三个月。

5.委员会的规定和组成由俄联邦政府批准。

6.本联邦法律交易和获得控制权预先同意的程序和审议申请的程序未作规定的,由俄联邦政府确定。

7.委员会作出的拒绝预先同意交易或获得控制权的决定,以及委员会预先同意交易或获得控制权的决定,可向俄联邦最高仲裁法院起诉。

 

12  在申请人签署协议保证完成相应义务协议情况下,委员会作出预

先同意交易或获得控制权的程序

1.在申请人签署协议保证完成本条规定的义务,委员会作出预先同意交易或

获得控制权的情况下,委员会确定下列一项或多项义务,由申请人应承担:

 (根据20111116日第322号联邦法律修订)

1)在具有战略意义的公司中,建立由依据俄联邦法律可以接触构成国家秘密的信息的人员组成的管理机关,并由该公司依据俄联邦法律规定采取为保护国家秘密所应采取的措施,包括在必要情况下申请人(自然人)或申请人(法人)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接触构成国家秘密的信息时,依据俄联邦相关保护国家秘密法律获得许可;

2)该公司继续根据国防订单提供产品(工作、服务);

3)该公司继续支持国防动员能力;

4)该公司按照俄联邦自然垄断法律规定的价格(费用)提供服务;

5)该商业机构完成申请人提交的商业计划;

6)俄联邦领域内或及该公司所在的其它个别区域进入军事状态或紧急情况时的俄联邦法律规定的措施,该公司立即采取;

7)在预先同意交易或获得控制权的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该公司保持公司平均工作人数;

8)具有战略意义并使用联邦级地下资源地段的公司开采的矿产,在俄联邦境内内进行加工。

2.本条第1款规定的义务,以及以俄联邦法律或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为根据产生的义务,申请人应无条件接受。

3.在本条第1款规定的情况下,在本条第1款所列的委员会决议的基础上,授权机关起草和申请人的协议,并由授权机关和申请人签署,申请人应当保障履行该协议规定的义务,该协议规定申请人履行义务的条件,以及申请人违反这些义务的责任。该协议根据委员会的决订,并在决定送达授权机关之日起不超过三十日内签署。申请人有权向授权机关发出延期签署该协议的申请,但延期不得超过十四日。该协议的样本和必备条款由授权机关决定。

(第3款根据20111116日第322号联邦法律修订)

4.本条第3款规定的协议确定的申请人的义务,应当符合本联邦法律第11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委员会决定中所列的义务,但根据本条第7款对协议进行修改的情形除外。

(第4款根据20111116日第322号联邦法律修订)

5.自授权机关和申请人签署本条第3款所规定的协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授权机关根据本联邦法律第11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委员会的决定,以相应文件的形式作出预先同意交易或获得控制权的决议。此种情况下,该协议和该授权机关的决议同时生效。在申请人拒绝承担全部或部分委员会根据本条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下,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签署该协议的情况下,授权机关在三日内以相应文件的形式作出拒绝预先同意交易或获得控制权的决议。

(第5款根据20111116日第322号联邦法律修订)

6.本条第3款规定的协议,在具有战略意义公司处于申请人控制之下的整个期间有效。

7.授权机关经双方协商一致,作出对本条第3款规定的协议进行修改的决议,只有根据委员会的决定,并依照和协议相同的形式和程序,方可进行。此种情况下,对预先同意交易或获得控制权的决议中申请人承担的义务部分不需要进行修改。只有因在双方签署协议时依据的环境发生根本变化,才能对协议条款进行修改。

8.本条第3款规定的协议,应在规定本联邦法律第15条第4款所列的后果、申请人不履行该协议所规定应承担义务的其他后果,包括支付违约金、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同时,对不履行义务的损害赔偿程序一并加以规定。

 

13条 授权机关和联邦安全部门业务分支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1. 授权机关有权要求提供并获得本联邦法律第9条和第10条规定的文件和信息。

2. 在必要情况下,授权机关可提议按照规定程序对申请人接触的信息,特别是构成国家秘密的信息进行专家评估。

3. 授权机关可对外国投资者或团体中的法人或自然人,履行本联邦法律第12条规定的其应承担的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4.自然人和法人,包括具有战略意义公司的股东名册持有人,有义务按照授权机关的要求,提供真实文件、书面或口头说明,以及授权机关为完成自身职能所需的其它信息。

5. 授权机关不得披露其在依据本联邦法律采取的行动中获得的构成国家、商业、公务秘密及其它受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但俄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披露上述信息的授权机关工作人员,将承担俄联邦法律规定的责任。因授权机关披露上述信息,给自然人或法人而造成的损失,依据俄联邦法律规定程序进行赔偿。

5.为了确定外国投资者或团体对具有战略意义的公司获得控制权的事实,及外国投资者和他人为了获得对具有战略意义公司控制权,彼此间的协议和(或)协调行动的事实,联邦安全部门业务分支机构有权根据俄联邦有关侦探活动的法律,采取侦探措施。联邦安全部门业务分支机构侦探行动所获的材料,可作为本联邦法律第15条所述的司法诉讼中的证据。

 

14条 有关具有战略意义公司注册资本股份(份额)交易的通知

外国投资者或团体,有责任按照俄联邦政府规定的程序,向授权机关提供收购具有战略意义公司5%及以上注册资本股份(份额)的信息。

 

15条 不遵守本联邦法律要求的法律后果

1. 如果违反本联邦法律的要求,所实施的本联邦法律第七条规定的交易无效。

2.法院可根据民事法律宣告交易无效的后果。如果交易的结果,使外国投资者或团体获得对具有战略意义公司控制权,且该交易未遵守本联邦法律的要求而又无法宣告该交易无效的后果,以及外国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依据本联邦法律第7条第5款向授权机关提交预先同意获得控制权的申请,则法院根据授权机关的起诉,判决剥夺外国投资者或团体在具有战略意义公司股东会议中的投票权。如果外国投资者或团体在具有战略意义公司股东会议中的投票权依照司法程序被剥夺时,属于外国投资者或团体的投票数,在计算该公司股东会议的参会人数和该公司股东会议投票数时不予计算。

3.外国投资者或团体在违反本联邦法律要求情况下获得对具有战略意义公司控制权后,该公司股东会议和其它管理机构的决议,以及该公司进行的交易,可以根据授权机关的起诉而被法院宣布无效。

4.外国投资者或团体成员中的法人或自然人,严重或多次违反本联邦法律第12条规定应承担的义务,可导致因授权机关起诉,依照司法程序剥夺外国投资者或团体在具有战略意义公司股东会议中的投票权,且在此情况下,属于外国投资者或团体的投票数,在计算该公司股东会议的参会人数和该公司股东会议投票数时不予计算。

5.如果外国投资者或团体,按照本联邦法律第7条第5款规定的程序,已经获得对具有战略意义公司的控制权,而其获得控制权的预先同意申请被拒绝,则该外国投资者或该团体应在授权机关向其发出拒绝决议后3个月内,转让属于其的该公司部分股份(份额),使其所剩余的股份(份额)不足以使该外国投资者或团体控制该公司。在不履行上述要求的情况下,外国投资者或团体在具有战略意义公司股东会议中的投票权,可以因授权机关的起诉,通过司法程序被剥夺。在此情况下,属于外国投资者或团体的投票数,在计算该公司股东会议的参会人数和该公司股东会议投票数时不予计算。

 

16条 本联邦法律时间效力

1.本联邦法律适用于本联邦法律生效之后,外国投资者或团体通过收购具有战略意义公司的股份(份额)的方式,以及通过其它交易,使外国投资者或团体获得对具有战略意义公司控制权,所进行投资的相关关系。对于本联邦法律生效之前,外国投资者或团体通过收购具有战略意义公司的股份(份额),以及通过其它交易,使外国投资者或团体获得对具有战略意义公司控制权,所进行投资的相关关系,本联邦法律只对于生效之后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有效。

2.本联邦法律不适用于本联邦法律生效之前已完成的交易。

3.本联邦法律生效后180天内,外国投资者或团体应向授权机关,按照俄联邦政府规定的程序,提交有关外国投资者或团体在本联邦法律生效之前拥有和收购的具有战略意义公司注册资本5%及超过5%的股份(份额)的信息。

17条本联邦法律的生效

本联邦法律自正式公布之日起生效。

 

俄联邦总统

.普京

莫斯科克里姆林宫

2008429

57号联邦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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