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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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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联邦农业发展法


  20061222俄国家杜马通过
    20061227俄联邦委员会批准
    20061229俄总统普京签署

第一款 本联邦法调整的对象

  1、本联邦法调整以本联邦法为基础确定为农业商品生产者的公民、法人,与其他公民、法人、国家权力机构在农业发展领域中的相互关系。

  2、本联邦法为农业发展领域国家社会经济政策的实施确定了

  法律基础。如农产品生产、以保证居民俄食品以及工业生产中农业原料供给为目的的服务、支持农村居民点地区以及相应的村镇间地区的稳定发展(以下称农村地区的稳定发展)的经济活动。

  

  第二款 农业发展领域关系的法律调整

  通过本联邦法、其他联邦法和其他俄联邦规范的法律条例、法律和其他俄联邦主体的规范的法律条例、地方自治机构的规范的法律条例的实施,进行农业发展和农村地区稳定发展领域关系的法律调整。

  

  第三款 农业商品生产者

  1、根据本联邦法,进行农产品生产、及其初加工以及此后符

  合俄政府规定目录的再次(工业)加工(其中包括使用租赁的主要设备)的组织和个体企业主(以下称农业商品生产者),且在一个日历年度这些产品的销售份额不少于农业商品生产者总收入的70%,则被认为是农业商品生产者。

  2、同时下列也被认为是农业商品生产者:

  1)个人主要副业与200377实施的N 112-ФЗ号 “关于个人副业”联邦法规定相符的公民。

  2)根据1995128实施的N 193-ФЗ号“关于农业合作社”联邦法(以下称“农业合作社”联邦法)创建的农业消费合作社(加工、销售(商业性)、服务(包括贷款)、供给、收购)。

  3)符合2003611实施的N 74-ФЗ号“关于农户(农场)”联邦法的农户(农场)。

  

  第四款 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原料和食品市场

  1、根据本联邦法,与农产品、原料、食品的耕种、生产、加工相关的所有经济活动,其中包括相关的服务被认为是农业生产。

  2、根据本联邦法,农产品、原料和食品的流通领域被认为是农产品、原料和食品市场。

  

  第五款 国家农业政策

  1、国家农业政策是以稳定农业和农村地区发展为目的的国家

  社会经济政策的一部分。农村地区的稳定发展是指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农产品生产量的提高、农业生产率的提高、农村居民的充分就业、生活水平的提高、土地的合理使用。

  2、国家农业政策的主要目的是:

  1)提高俄罗斯农产品和俄罗斯农业商品生产者的竞争力,保证俄罗斯食品的质量。

  2)保证农村地区的稳定发展、农村居民的就业及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其中包括农业就业者的劳动报酬。

  3)农业生产所需自然资源的保持和恢复利用。

  4)形成有效运行的农产品、原料和食品市场,保证农业商品生产者收入的提高,发展该市场的基础设施。

  5)创建有利的投资环境,提高农业领域的投资额

  6)监督被农业商品生产者使用的农产品、原料的价格指数(费率)以及工业产品(服务)价格指数(费率),维持价格指数(费率)的均衡。

  3、国家农业政策以以下原则为基础:

  1)国家对农业商品生产者有效和有目标的支持。

  2)关于国家农业政策情况的有效信息。

  3)统一的农产品,原料和食品市场,及保证在这一市场上的平等的竞争环境。

  4)国家农业政策实施措施的连续性及其稳定发展。

  5)农业商品生产者联盟(协会)参与国家农业政策的编制和实施。

  4、国家农业政策的主要方向:

  1)保持居民的俄罗斯食品供给稳定。

  2)建立和调节农业产品、原料和食品市场,发展其基础设施。

  3)农业商品生产者的国家支持。

  4)保护俄罗斯农业商品生产者在国内和国外市场的经济利益。

  5)在农工综合体领域促进科技和创新活动。

  6)农村地区的稳定发展。

  7)完善农业专家的教育、培训、再培训体系。

  

  第六款国家农业政策的实施措施

  为了国家农业政策实施可采用下列措施:

  1)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向农业商品生产者提供预算资金。

  2)对农业商品生产者采取特别征税制度。

  3)为国家和市(镇)政府的需要,对农产品、原料和食品进行采购、贮藏、加工和供应。

  4)农产品、原料和食品市场的调节,其中包括关税和非关税调节。

  5)向农业商品生产者和其他农产品、原料和食品市场参与者提供信息保障和咨询帮助。

  6)农产品、原料和食品市场的反垄断调节。

  7)社会组织参与国家农业政策编制和实施。

  8)在农产品、原料和食品市场进行采购干预和商品干预,以及抵押业务。

  9)俄罗斯联邦法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七款 农业发展领域国家支持的主要方向

  1、国家对农产品的生产、农村地区的稳定发展的支持,按下列主要方向进行:

  1)保证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及其相关服务的农业消费合作社以及以农业为主要副业的个人、农户(农场)等农业商品生产者获得信贷资源。

  2)发展农业风险保险体系。

  3)发展育种畜牧业。

  4)发展良种繁育业。

  5)保证畜产品的生产。

  6)保证多年生树木积存及养护。

  7)保证农业商品生产者主要设备的更新。

  8)保证提高土地肥沃性的措施。

  9)保证农村地区的稳定发展,其中包括建设和维护以适当的方式连接居民点的汽车道路。

  10)保证向农业商品生产者提供咨询服务,农业专家的培训和再培训。

  11)国家农业政策实施的信息保证。

  2、本款第一部分规定的财政措施的实施是根据俄联邦法律进行。支持农业生产的联邦预算资金由例行财政年度联邦预算法确定。并以补助金形式提供给联邦主体的预算,其方式由俄联邦政府确定。

  3、俄联邦政府有权制定从联邦预算资金中向俄联邦主体预算提供补助资金的条件,给俄联邦主体提供的补助金数额确定的准则和方法(标准)。

  4、联邦预算资金具有专门用途,不能用于其它目的。

 

第八款 农业发展和农产品、原料和食品市场调节的国家规划

  1、农业发展和农产品、原料和食品市场调节的国家规划(以下称国家规划)是确定中期农业发展主要方向和目的、上述市场的调节、财政保障及实施规定措施机制的文件。

  2、俄联邦政府将根据农工综合体和渔业领域行使制定国家政策和调整法律规范职能的联邦执行权力机构提出的国家规划,在规划发生效力的前一年,且不晚于该年715日前确立五年期国家规划。与规划相关的其他联邦执行权力机关也将配合详细制定国家规划。

  32008-2012年国家规划主要项目指标由俄联邦政府代表、俄联邦联邦会议每个议院的4名代表组成的委员会详细制定。详细制定的规划将提交俄联邦政府审查,并在列入例行财政年度联邦预算法草案前,提交俄联邦联邦会议国家杜马审批。

  4、国家规划包括农业发展主要指标和预测,目的、任务、最终指标、费用支出。其中包括财政资金在本规划周期中每年的目的和任务上的分配。

  5、农工综合体和渔业领域行使制定国家政策和调整法律规范职能的联邦执行权力机构应在国家规划实施的前一年财政年度,且不晚于121日前,将相关文件的清单和样式组织传达给参与规划实施的相关的法人和自然人、联邦执行权力机构和俄联邦主体的执行权力机构。

  6、农工综合体和渔业领域行使制定国家政策和调整法律规范职能的联邦执行权力机构,与其他相关的联邦执行权力机构配合,在国家计划实施的最后一年的31日前,将下一个五年国家规划草案提交俄联邦政府。

  

  第九款 国家规划的实施

  1、农工综合体和渔业领域行使制定国家政策和调整法律规范职能的联邦执行权力机构和俄联邦主体授权的执行权力机构通过实施专用规划以及在农业发展和农产品、原料和食品市场调节领域中实施其他措施来进行。

  2、根据俄联邦法律,组织和实施联邦和部门专用规划。

  

  第十款 关于国家规划实施进程和结果的国家报告

  1、农工综合体和渔业领域行使制定国家政策和调整法律规范职能的联邦执行权力机构在每年515日前准备和公布上一年度关于国家规划的实施进程和结果的国家报告(以下称国家报告)。

  2、俄联邦政府向俄联邦联邦会议提交其批准的国家报告,并在媒体公布。俄联邦联邦会议国家杜马在其会议上也将听取俄联邦政府代表关于国家报告的通报。

  3、关于国家规划实施进程和结果的国家报告包括:

  1)上年度国家规划全面实施和个别措施实施的总结,如果整个实施规划的周期已完成。

  2)根据国家规划目的和任务确定的农业发展主要指标(农产品和食品工业总指数、农业投资、农村居民的收入、每人每年主要食品需求的指标、对外贸易食品进出口差额、在消费市场俄食品份额指标、农业生产利润、农业组织技术装备程度指数、平价指标、农村社会服务增长指数)及其它指标。

  3)对下一年度农业发展的预测,如有必要将对国家规划提出修正。

  4、为了评价国家规划子规划的实施结果,创建由农业商品生产者联盟和农产品、原料和食品消费者及其他非营利组织的代表、联邦执行权力机构代表、俄联邦主体的国家权力机构的代表组成的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中公务员的数量应该不超过委员会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5、根据农工综合体和渔业领域行使制定国家政策和调整法律规范职能的联邦执行权力机构和俄联邦主体授权的执行权力机构的提案,俄联邦政府确定鉴定委员会的工作和拨款、组成方式。

  6、鉴定委员会对包括国家规划各子规划实施结果、效率以及国家农业政策目标达成水平进行评估,同时提出修改子规划的建议。

  7、鉴定委员会将鉴定的结果提交俄联邦国家权力机构,并在媒体上公布。

  

  

  第十一款 农业商品生产者信贷的国家支持

  1、国家保证支持农业商品生产者信贷体系建立和发展。农业商品生产者为农业的发展,可平等的在俄信贷机构、农业消费信贷合作社获取信贷(贷款)。

  2、根据农产品商品生产者与俄信贷机构和(或)农业消费信贷合作社签署的合同,以信贷合同签署日俄联邦中央银行再贷款利率(贴现率)的三分之二来计算的信贷(贷款)全部使用期限的那部分利息费用,将由联邦主体从联邦预算中获得的补助金来补助。

  3、以农业为主要副业的个人、农户(农场)、农业消费合作社从俄罗斯信贷机构、农业消费信贷合作社获得的贷款,以不低于信贷合同签署日俄联邦中央银行再贷款利率(贴现率)的95%来计算的信贷(贷款)全部使用期限的利息费用,将由联邦主体从联邦预算中获得的补偿金来补偿。但补助金不超过其实际支付费用的95%

  4、农业商品生产者从俄信贷机构、农业消费信贷合作社获得贷款,其利息费用由俄联邦主体从联邦预算中获得的补助金来补助的条件、信贷(贷款)形式、使用期限、使用方向、从联邦预算中获得的补助信贷(贷款)利息的金额及可获取补贴的经济主体范围由俄联邦政府确定。

  

  第十二款 实施农业保险的国家支持

  1、属于国家支持实施的农业保险范围是影响农产品生产的自然灾害(干旱、严寒、霜冻、雪灾、苞灾、沙尘暴、地震、雪崩、山洪、春汛、土壤过湿)造成的农产品的风险损失(毁灭)或部分损失(以下称农业保险),其中包括农作物收成(粮食作物、油料作物,经济作物、饲料作物、瓜类作物、土豆、蔬菜)、多年生植物的种植和收获(葡萄园、果实、浆果、人工种植的核桃及律草、茶叶)。

  2、农业商品生产者从预算资金中按保险合同缴纳的保险金(保险费)的50%获得补助金。

  3、俄联邦主体从联邦预算获得预算补助金,并将其用于补助根据农业商品生产者与保险机构签署的保险合同所应支付的部分保险费用。

  4、俄联邦主体从联邦预算获得预算补助金,并将其用于补助农业商品生产者根据保险合同所应支付的部分保险费用。按保险合同获得补偿的条件、方式、金额由俄联邦政府确定。

  

  第十三款 国家支持提高土地的肥沃性、保护农业土地的措施

  1、为执行保证生态平衡、保护农业土地、提高其肥沃性的国家政策的实施,农业商品生产者通过明确的国家规划措施获得国家支持,其中包括根据俄联邦法律规定相关职能,利用俄联邦各层级预算体系的预算资金来鼓励化肥的使用。

  

  第十四款 农产品、原料和食品市场调节为目的的国家采购干预和商品干预

  1、以稳定农产品、原料和食品市场价格,维护农业商品生产者收入水平为目的进行国家采购干预、商品干预。

  2、国家采购干预(以下称采购干预)在农产品销售价格下降至低于最低的结算价格时而进行的采购,其中包括在交易所的交易,从自主进行农产品生产的农业商品生产者或以抵押其产品方式进行农业产品生产的农业商品生产者的采购。

  3、国家商品干预(以下称商品干预)在农产品销售价格上涨至高于最高的结算价格时而进行的所购买农产品的出售,其中包括在交易所交易。

  4、为稳定粮食市场,可以对食用小麦、饲料、饲料大麦、黑麦和玉米进行采购干预和商品干预。根据农工综合体和渔业领域行使制定国家政策和调整法律规范职能的联邦执行权力机构建议的基础上,经俄联邦政府批准的其他种类的农产品清单上的农产品也可以进行采购干预、商品干预、抵押操作。

  5、实施采购干预和商品干预的粮食和其他农产品最高和最低限价由农工综合体和渔业领域行使制定国家政策和调整法律规范职能的联邦执行权力机构确定,上述联邦执行权力机构由俄联邦政府确定。农工综合体和渔业领域行使制定国家政策和调整法律规范职能的联邦执行权力机构,应不晚于当年(每年)3月,在媒体上公布设定的进行农产品采购干预的最低价格标准。

  6、在农工综合体和渔业领域行使制定国家政策和调整法律规范职能的联邦执行权力机构建议的基础上,俄联邦政府在进行商品干预和采购干预的同时,也可制定限制农产品进出口俄罗斯领土的措施。

  7、通过采购干预或抵押业务从农业商品生产者获取农产品的实施条件和方式由联邦政府确定。

第十五款 联邦国家权力机构、俄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构参与国家农业政策的实施

  1、在农工综合体和渔业领域行使制定国家政策和调整法律规范职能的联邦执行权力机构:

  1)为国家规划的实施承担责任。

  2)协同俄联邦主体实施国家规划措施和农业发展领域其他措施。

  3)通过组织和实施采购干预、商品干预及借助于其他现行联邦法规定的国家农业政策,维持农产品、原料和食品市场价格水平。

  2、在俄联邦主体实施的国家规划措施中,联邦主体授权的执行权力机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十六款 农业商品生产者联盟(协会)参与国家农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1、农工综合体和渔业领域行使制定国家政策和调整规范法律职能的联邦执行权力机构,农产品生产、加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农业商品生产者、以农业为主要副业的个人、农户(农场)、农业消费合作社为共同利益在自愿的基础上组成农业商品生产者联盟(协会),参与国家农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2、参与农业商品生产者联盟(协议)的生产者(联盟)数量超过以独立形式在俄罗斯境内进行农产品、原料、食品生产和提供相关服务的生产者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该农业商品生产者联盟(协会)方可参与国家农业政策制定和实施。

  3、农业商品生产者联盟(协会)参与国家农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的形式:

  1)参与规范的法律条例、专用规划、国家报告草案拟定。

  2)在农业发展领域参与科学、技术成果以及俄罗斯和国外经验的总结和推广。

  3)为制定和实施国家农业政策提供必要的信息。

  4)为国家权力机构提供编制建议。

  5)根据俄联邦法律以其他形式参与。

  

  第十七款 农业领域国家信息保障体系

  1、根据俄联邦政府规定,农工综合体和渔业领域行使制定国家政策和调整法律规范职能的联邦执行权力机构负责实施在农业领域建立国家信息保障体系,并保障其运行。

  2、农业领域国家信息保障体系的基础是其发展状况和趋势的信息,信息体系分置在农工综合体和渔业领域行使制定国家政策和调整法律规范职能的联邦执行权力机构、行使建立官方统计信息职能的联邦执行权力机构、在海关领域行使检查和监督职能的联邦执行权力机构、俄联邦主体的授权国家权力机构、地方自治机构。

  3、农业领域国家信息保障体系必须包括下列信息:

  1)关于联邦和部门专用规划的实施。

  2)关于作物(植物)栽培和畜牧业部门的发展状况。

  3)关于农业设备数量和状况,燃料和能源消费。

  4)关于农业中土壤改良和化学化。

  5)关于农业用地用途的监控。

  6)关于农业机构的财务经济情况。

  7)关于俄联邦境内植物防疫和动物流行病防治情况,为发现、消灭和预告动植物病、动物传染病病原体、植物病虫害扩散而采取的措施。

  8)关于农业机构人数和编制。

  9)关于食品和食品加工业的情况。

  10)关于狩猎用地资源及其使用情况。

  11)关于在农产品、原料和食品市场上实施的基本食品和农业机构购买的工业原料价格的监测结果。提交信息的程序由农工综合体和渔业领域行使制定国家政策和调整法律规范职能的联邦执行权力机构确定。

  4、农工综合体和渔业领域行使制定国家政策和调整法律规范职能的联邦执行权力机构必须在其官方网站公布,并且每季度至少更新一次以下信息,同时在俄联邦主体授权的国家权力机构也应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以下信息:

  1)关于农工综合体和渔业领域行使制定国家政策和调整法律规范职能的联邦执行权力机构通过的决议。

  2)关于联邦执行权力机构、俄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构制定的实施国家支持农业发展方法的规范法律条例的出版物。

  3)关于海关关税水平、关税配额的数量和主要品种农产品、原料和食品的进出口数量配额的使用。

  4)关于整个俄罗斯和俄联邦主体主要种类农产品、原料和食品预测和实际生产指标(关于每月农作物播种的报告、收成、牲畜总头数、牛奶和其他农产品的生产数量)。

  5)关于农业商品生产者销售的农产品、原料和食品的平均价格,自农产品、原料和食品获得的工业产品的平均价格及个别食品的价格。

  6)关于全俄罗斯区域水平农业普查结果的总结。

  7)关于年底(每年)联邦农产品干预基金和实施国家采购干预、商品干预结果的情况。

  8)关于整个俄罗斯联邦年底(每年)农产品、原料和食品储备数量。

  9)关于为了供应国家的需要,而进行的农产品、原料和食品招标。

  10)关于农工综合体和渔业领域行使制定国家政策和调整法律规范职能的联邦执行权力机构制定的其他信息。

  5、本款第4部分规定的信息将免费提供。并保证所有相关人员的以平等的条件使用。

  

  第十八款 本联邦法生效

  1、本联邦法自政府公布之日起生效。

  2、本联邦法第十一款23部分规定,提供用于补助支付利息的部分费用的补助金方法, 在201011之前普及到俄贷款机构和农业消费合作社办理的信贷(贷款)手续中。

  

  俄联邦总统

  弗拉基米尔.普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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