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主席团
判 决
2007年5月22日 15942/06号
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主席团由下列人员组成:
审判长-- 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院长伊凡诺夫А.А.
成员:安德烈耶夫Е.И..,安德烈耶娃Т.К.,瓦莉娅维娜Е.Ю.,高丽娅乔娃Ю.Ю.,札维娅洛娃Т.В.,伊萨乔夫В.Н.,科兹洛娃О.А.,别尔舒托娃А.Г.
莫斯科州仲裁法院于2006年4月17日对А41-К2-4871/06号案件作出判决,第十仲裁上诉法院于2006年6月16日,莫斯科区联邦仲裁法院于2006年9月21日对该案作出上诉审判决,“库波-НГ”有限责任公司以监督程序申请对上述判决进行再审,该申请经主席团审理。
以下各方的代理人参加了庭审:
申请人“库波-НГ”有限责任公司的代表库里克А.С.;
“ЭКО 3”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代表科洛芙金娜Д.Д.;
联邦矿产资源使用局的代表沙特洛夫Е.И.
在听取和讨论了安德烈耶夫E.I.法官的报告,以及各方当事人代表的解释之后,主席团确定了如下事实。
“ЭКО 3”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向莫斯科州仲裁法院起诉,申请确认联邦矿产资源使用局2005年9月29日做出的第986号《关于重新办理矿产资源使用许可证的命令》无效,并申请责令“库波-НГ”有限责任公司向“能源系统-МНГ”有限责任公司归还(雅洛克斯基矿段)ТЮМ12179НП号和(秋姆斯基矿段)ТЮМ12180НП号矿产资源使用许可证。
莫斯科州仲裁法院2006年4月17日作出判决,判令原告胜诉。
第十仲裁上诉法院于2006年6月16日作出判决,维持原判。
莫斯科区联邦仲裁法院于2006年9月21日作出判决,维持一审和上诉审判决。
向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递交的按监督程序再审的申请书中,“库波-НГ”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撤销上述判决,理由是法院在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适用上存在错误。
“ЭКО 3”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在对申请的答辩中,认为原判决符合相应的现行法律,请求维持原判。
经审查申请书、答辩状和当事人代表在庭审中的发言中所表述的理由的合理性,主席团认为,诉争的判决书中有关归还许可证部分的判决应当被撤销,理由如下。
“ЭКО 3”资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Сибойл”有限责任公司、“领导者—2000”有限责任公司系“能源系统-МНГ”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能源公司”)的股东。
根据俄联邦自然资源部2004年2月3日第53号命令,向能源公司颁发了(雅洛克斯基矿段)ТЮМ12179НП号和(秋姆斯基矿段)ТЮМ12180НП号矿产资源使用许可证。
2005年7月,能源公司和“库波-НГ”有限责任公司,以将能源公司分立的改组形式,向联邦矿产资源使用局递交重新办理上述许可证的申请,将许可证转给“库波-НГ”有限责任公司。
联邦矿产资源使用局根据1992年2月21日第2395-1号《俄联邦地下资源法》(以下简称为“《地下资源法》”)第17.1条,该条规定了矿段使用权转移和重新办理矿段使用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于2005年9月29日颁发重新办理许可证给“库波-НГ”公司的第986号命令。
根据这一法条,矿段使用权转移给另一经营活动主体,在下列情况下才可进行:矿产资源使用人为法人,该法人根据俄联邦法律通过从其分立出另一法人的方式进行改组,如果新设立的法人按照原矿产资源使用人持有的矿段使用许可证的规定,准备进行经营活动。
同时,莫斯科州仲裁法院对另一案件(案号:А41-К1-1192/06)的生效判决,确认能源公司2005年6月4日第7号全体股东会议决议无效,因为该决议的通过违反了1998年2月8日联法第14号《有限责任公司法》的规定和能源公司的设立文件,该决议决定通过从能源公司分立出“库波-НГ”公司的方式将能源公司改组。
因此,根据一个存在争议的命令,矿段使用权转移给了另一个违法设立的经营活动主体。
此种情况下,将许可证重新办理给“库波-НГ”公司不能被认为合法。
由此,法院认定联邦矿产资源使用局2005年9月29日颁布的第986号命令无效的结论正确,这部分判决应当维持。
在责令“库波-НГ”公司向能源公司归还(雅洛克斯基矿段)ТЮМ12179НП号和(秋姆斯基矿段)ТЮМ12180НП号矿产资源使用许可证的判决部分应当撤销,理由如下。
《地下资源法》第11条规定,矿段使用,必须办理专门的国家许可,其形式为许可证。许可证为在规定区域内,按照其标明的目的,在规定期限内,并在持有人遵守预先商定的条件下,证明其持有人的矿段使用权的文件。
俄联邦最高苏维埃1992年7月15日第3314-1号决议批准的《矿产资源许可证颁发规程》规定,许可证由国家许可证系统颁发。
根据俄联邦政府2004年6月17日第293号决议所批准的《联邦矿产资源使用局规程》第5.3.4点,颁发矿产资源使用许可证的国家系统的组织保障工作赋予该局。
为实施《地下资源法》第17.1条,并根据该条制定的的俄联邦自然资源部2003年11月19日第1026号命令,批准了《矿段使用许可证重新办理程序》,该《程序》为申请重新办理矿段使用许可证的所有法人和自然人必须遵守。
根据《地下资源法》第11、12、17.1条和上述规范性法律文件可以得出,矿段使用许可证颁发给具体的经营活动主体,或者由联邦矿产资源使用局严格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办理给他人。
根据《地下资源法》,如不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矿段使用许可证不得由一个法人转给另一个法人。
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上诉两审法院予以维持,判决中责令“库波-НГ”公司向能源公司归还许可证,未考虑到《地下资源法》和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了矿产资源使用许可证的办法和重新办理的条件和程序。
因此,根据《俄联邦仲裁程序法典》第304条第1款,诉争的判决这一部分违反法律,并违反了仲裁法院在解释和适用法律规范的统一性,应当被撤销。
根据《俄联邦仲裁程序法典》第201条第4款第3项,在审理诉争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其他机关、负责人的决定的案件中,判决的结论部分应当说明确认诉争的文件无效或决定违法,是全部或部分无效或违法,以及应当消除给申请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所造成的侵害,或者全部或部分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一审法院并未遵守这一规定,因此主席团认为,判决的结尾部分必需增加相应的说明。
综上所述,根据《俄联邦仲裁程序法典》第303条、第305条第1款第3项、第306条,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主席团
判决如下:
莫斯科州仲裁法院2006年4月17日对А41-К2-4871/06号案件作出的判决,第十仲裁上诉法院于2006年6月16日作出的上诉审判决,莫斯科区联邦仲裁法院于2006年9月21日对该案作出的上诉审判决,撤销上述判决中责令“库波-НГ”有限责任公司向“能源系统-МНГ”有限责任公司归还矿产资源使用许可证的部分。
驳回对这一部分判决的申请。
责令联邦矿产资源使用局,将状态恢复至被仲裁法院确认无效的2005年第986号命令颁布之前的状态。
判决的其它部分予以维持。
审判长
伊凡诺夫А.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