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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熊洋
来源:资源网
 

林业资源的外部性分析

2009.11.20

森林作为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能够产生巨大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当今全球自然资源趋于枯竭、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的背景下,林业资源生态效益的价值越来越重要。从整个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结构要素及作用关系看,森林环境资源及林业的可持续发展不仅是可持续发展的组成部分之一,更重要的是它应成为支撑其它行业及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本文用外部性经济理论来分析林业资源的外部性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解决途径。

1 林业资源外部性的认识

1.1外部性理论

外部性(Externalities):在没有市场交换的情况下,一个生产单位的生产行为(或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影响了其他生产单位(或消费者)的生产过程(或生活标准),如果F=f(X1i,X2i,X3i,……Xmi ,X nj)i≠j,则可以说生产者(或消费者)j对生产者(或消费者)i存在外部影响。从经济学理论研究的角度来说,外部性这个概念直接来源于20世纪30年代由庇古(Pigou)创立的旧福利经济学,是在分析边际私人纯产值与边际社会纯产值相背离的条件产生的。外部性表现的是一个经济活动的社会效益与私人效益的差值,即外部经济性的货币衡量。外部性的外部指的是那些被排除在市场机制之外的经济活动的副产品或副作用,这些副产品或副作用可能是有益的,也有可能是有害的,所以外部性分为外部经济和外部不经济,外部经济是指由于一厂商的内部经济活动,对产业部门或社会部门带来积极影响,产生了额外利益;产生有害影响的外部效应则称为外部不经济或负的外部效益;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外部性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是没有对外部性活动的产权做出清楚的规定,从而使私人成本或私人收益溢出,不须付出或不能得到应有的价格补偿[1]。当代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把外部性定义为:在生产和消费的过程中,一个使他人遭受到的额外成本或额外收益,而且强加在他人身上的成本或收益没有通过当事人以货币的形式得以补偿;更精确地说,外部性就是一个经济当事人的行为影响他人福利,而这种影响没有通过货币形式或市场机制反映出来。

1.2林业外部性 

林业是以木材、林产品生产和保护性环境资源经营并以资源经营为基础的具有双重职能的产业。我国的林业部门一直担负着经营公益林与商品林的双重任务。生态公益林的主要功能是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需要和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就商品林而言,经营者虽然从有形产品中获得收益,但其生态效益却被社会其他成员无偿享用。因此,林业产品从本质上讲,应当属于社会公共产品的范畴。公共产品同时具备的共享性和非排他性的特征决定了公共产品具有不可避免的外部性。

1.2.1林业资源外部性的内涵

所谓林业外部性是指林业生产过程附带给相邻方福利的影响,是游离于林业生产主体之外的副产品。林业的外部性具有如下特点:

(1)林业外部性是林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只有具有林业生产行为,才会产生林业外部性。没有林业生产行为,就谈不上外部性问题。

(2)林业外部性是林业生产过程的结果,是林业生产的副产品。该副产品游离于林业生产主体之外,而非林业生产主体主动追求,因此林业生产的目标是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目的是生产培育林木或生产木材[2]

1.2.2林业外部性分类

按林业生产类型分,可将林业外部性划分为公益林外部性和商品林外部性。

(1)公益林外部性分析。公益林以森林生态环境效益产出为主要目的,保证森林生态环境效益的持续产出,减少经济发展中的环境成本,满足社会对森林的非物质产品的需求,具有防风固沙、涵养水源、净化空气、美化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效益,对于减少经济发展中的环境成本、改善环境污染状况具有不可磨灭的功效。生态公益林具有很强的外部经济性。

(2)商品林外部性分析。商品林以经济产出为主要目的,按照市场经济运作生产经营,满足国民经济和人们对森林经济性物质产品产出的需求,是准公共物品。这里分两个阶段来说明它的外部性。

第一阶段为经营林阶段,它是进行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阶段,是树苗变成树木、树木变成森林的阶段。在培育过程中,生产要素的投入在生产出林木及其他生物附属物的同时,也生产出了保护生态环境,增加人们环境福利的生态效能产品。其中实物性产品可以通过市场交换来实现其价值,使生产者得到补偿和价值增值;但生态效能产品却没有或不能通过市场交换实现其对生产者的价值补偿,为其他消费者无偿使用,并为他们增加了福利,即森林培育带来了外部经济性。在这个阶段内,它和生态公益林一样是发挥着生态作用的。同时因为商品林生长周期长,国家又实行采伐限额,加上国家鼓励大力植树造林及林农投资的增加,商品林的外部经济应该说是一直存在的,且非常巨大。

第二阶段为采伐林阶段,它是森林遭到破坏的阶段。林业经营者通过森林采伐,在生产出木材及其它各种林产品并取得经济效益的同时,所带来的环境破坏又由整个社会承担,从而产生负外部效应,即森林环境生态效能的丧失。然而,木材及其它各种林产品的购买者所支付的购买价格中,并没有包括这部分丧失的生态效能的价值,这意味着消费者只支付了相当于林产品生产成本部分的价格,森林的环境资源价值在市场交换中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由此,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及成本却转嫁到其它消费者的头上,使他们损失了相应的环境福利,造成森林资源低效率配置。

1.2.3林业资源外部性的特点

(1) 林业外部经济性的特点:森林环境资源的价值主要表现在其作为生态效能的外部价值上,而不是表现在作为产业的内部经济价值上。林业生产或森林环境资源给社会带来多种生态效能,如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纳碳吐氧、提供游憩和保护生物多样性等。这些生态效能是典型的外部经济性,具有三个特点:属于公共商品;没有市场价值的市场价格;属于社会资本。它并没有通过市场交换实现其对生产者的价值补偿[3]

(2) 林业外部不经济性的特点:与森林培育产生的外部经济性相反,在木材及其他林产品的开发利用中,同样会产生外部不经济性,即森林环境资源生态效能的丧失。这意味着,消费者只支付了相当于林产品的生产成本部分,就使森林环境资源的全部价值丧失,生态功能的价值在市场交换中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由此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及成本却转嫁到其他消费者的头上。同样形成了环境福利的损失与不公平分担及森林资源的低效率配置,它是一种与工业污染性质相同的、典型的市场失灵。 

2 林业外部性问题的解决途径

基于上述分析可知,对于林业外部经济性中,林业资源给消费者带来的福利没有通过货币方式给林业生产者以补偿,而消费者则无偿的享受福利,这似乎有失公平,同时也不利于公益林的发展,不利于林业生态作用的进一步发挥,一定程度上打消了生产者的积极性。另外,对于林业外部不经济性中,人们大量采伐森林资源,取得经济利益,但同时也极大的破坏了生态环境,给人类生活带来了损失,可是目前这些损失却没有以经济形式算到采伐者的头上,使得这种负外部性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森林采伐日益严重。这两种情况都会带来资源配置的无效,所以我们从一些经济学的理论出发,来寻求解决林业资源外部性问题的途径,使外部不经济内部化。

2.1理论依据

2.1.1庇古税理论

西方新古典经济学家认为,外部性使竞争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受到损失,是导致市场失灵的一个重要原因。对于外部性问题最早提出解决办法的庇古提出这样一个法则:如果要达到社会总福利的极大化,任何经济活动的边际社会收益与边际社会成本必须相等。对于带来外部收益的经济人来说,政府应该给予相应的补贴,补贴额等于边际外部收益,以补偿外部经济生产者的成本和他们应得的利润,从而增加外部经济的供给,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对于带来外部成本的经济人,政府应该对其征税,税额等于边际外部成本,以使外部不经济的生产者的私人成本等于社会成本,从而减少这种有害影响的供给,保证社会福利水平不会降低[4]

2.1.2科斯定理

以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家反对以政府干预解决外部效应的庇古税收,他们认为在产权明确化的基础上通过市场交易无须政府干预就可以解决外部性问题。科斯定理表明:如果产权是明晰的,同时交易费用为零,那么无论产权最初是如何界定的,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也就是说,在产权明晰,交易费用为零的前提下,通过市场机制可以消除外部性。由于交易费用为零是一种理想状态,因此,科斯定理的逆定理更具有现实意义:当交易费用为正且较小时,可以通过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实现外部效应内部化;换句话说,当交易谈判涉及的当事人较少,市场交易费用小于政府干预成本时,外部性可以通过明确界定保护产权以及市场的自愿交易来解决,这种情况下市场机制比政府干预效率更高。不过,这只适用于非纯公共物品,因为,非纯公共物品并不严格满足公共物品的两个特性,因而具有收费的可能性[4]

2.2解决途径

2.2.1对公益林进行经济补偿(补贴)

经济理论认为:为了达到一个较好的经济效率,要为外部经济性的制造者设计一个正价格,而对其进行补贴,是实现经济效率的手段。由于生态公益林的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使得其成本的弥补缺乏特定的对象,无法保证投入资金的回收,需要给予补偿。目前,我国政府对公益林提供资金的渠道主要有三个:(1)从政府预算中直接安排支出;(2)采用行政事业收费形式;(3)开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税[6]。政府运用这些资金对林业的外部经济性进行补贴,实现它的经济价值,从而使公益林的生态效益得到更好的发挥。同时对公益林的经济补偿要兼顾效率与公平,而且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对经济补偿额度要区别对待。比如:在陡坡和江河源头等生态特别脆弱区域的森林资源,应重点保护,单位面积的经济补偿的额度应该重点投入。

2.2.2对商品林进行征税管理

政府的收入主要来自税收,建议政府开征森林破坏税。开征森林破坏税是为了使外部成本内在化,补偿生态环境破坏,将林产品生产企业经济活动对环境的负外部效应,用征税的形式纳入林产品和服务的成本中去,使损害环境者无利可图。这样通过价格体系抑制消费,刺激利用率的提高和寻求替代,鼓励节约。那么笔者认为林木砍伐、森林破坏的这种外部性成本应该由最终的消费者承担和支付。由于消费者对林木的使用,使得林木本来发挥的那部分生态效益消失,同时消费者也享受到了使用林木给他们带来的效用,所以消费者理应为他们的使用行为付出一定的代价。森林破坏税可以因林产品生产造成的环境破坏所带来的级差收入损失为基准,区别不同情况,建立相应的税级差等级体系。而税级差等级体系的依据包括商品林的形成状况、地区的自然条件以及地区的森林经营状况[7]。征管主体应充分发挥林业部门和税务部门的专长,即由林业部门对森林生态破坏状况进行定期监测,税务部门提供各种计税资料,然后由税务部门计征税款,并对纳税人进行监督管理。

2.2.3合理配置产权

外部性问题的根本原因是产权的不合理分配。科斯定理认为:外部性问题可以通过重新分配产权得到解决、它总会把外部性问题纳入负责的经济实体的考虑之中。只要法定的产权是明确界定的并且可以交易的,那么完全竞争市场经济仍然能够有效地配置资源[5]。因此,政府在产权改革中力求使产权明晰,创新产权制度,使市场机制作用充分发挥出来,通过市场运行来调整,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外部性问题。 

2.2.4允许转让采伐许可征

政府可采取发放许可证的办法以限制生产,控制林业采伐[8]。政府只发放一定量的许可证,许可证允许采伐一定数量的林木,以使采伐水平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分发给各个厂商的这些许可证所允许的采伐总量(大致)等于经济上有效的数量。企业根据生产需要购买这些许可证,并可进行买卖交易。如果企业采伐的林木比原来许可的减少了,则可以把未用的指标出售给别的企业;那些发现减少采伐的成本太高的厂商可能会购买许可证。而且,政府还可以采取逐年减少许可证的发放数量来降低采伐水平,从而更好地保护环境[9]。当然,在执行中应避免出现寻租贿赂现象的发生。 

3 结语

林业是个既具有正外部性又具有负外部性的产业。公益林和商品林的营林阶段为消费者提供了生态产品,无偿的给社会提供福利,带来正外部效应,商品林的采伐阶段则破坏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无形中给社会和人们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增加了社会成本,带来了负外部性。那么针对林业资源外部性的特点,我们可以采取经济补贴,征税管理等措施,积极进行产权体制创新,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使林业外部性问题能够得到较好的解决,使外部不经济内部化,各方利益都能得到实现,只有这样资源才能得到有效的配置,森林采伐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生态环境才能可持续的发展下去。

参考文献

[1]   肖平.张敏新.外部性的经济内涵.林业经济,1996(2)

[2]  聂华.论林业经济外部性.北京林业大学学报,1995(2)

[3]  陈钦.黄和亮.试论林业外部性及补偿措施 .林业经济问题,1999(3)

[4]  曼昆.经济学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

[5]  樊纲.市场机制与经济效率.北京:三联书店,1995

[6]  张谦,李艳,张忠潮.论政府对林业企业的适度干预 [J].林业经济问题, 1995

[7]  吴水荣,马天乐,赵伟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进展与经济分析[J].林业经济.2001

[8]  尹廷光.政府如何解决外部性问题[J].四川财政.2002

[9]  任勇.树立森林环境资源价值观,解决林业生产的两种外部性[J].林业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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