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作者: |
来源:网络 |
|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常民三初字第21号
原告常州灵特尔广告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特尔公司),住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遥观镇。 法定代表人刘建平,灵特尔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加俊,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 洁,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LINKS CO.,LTD,住所地在俄罗斯莫斯科市滚珠轴承街4/26(Sharikopodshipnikovskaya 4/26 ,Moscow, Russia)。 被告弗拉基米尔(Vladimir Dondokov)。 原告灵特尔公司诉被告LINKS CO.,LTD、被告弗拉基米尔(Vladimir Dondokov)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08年5月26日,原告灵特尔公司以被告已自觉履行部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LINKS CO.,LTD、被告弗拉基米尔(Vladimir Dondokov)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灵特尔公司撤回对被告LINKS CO.,LTD、被告弗拉基米尔(Vladimir Dondokov)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72元依规定减半收取1736元、翻译费21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136元均由原告灵特尔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卢 力 审 判 员 蒋小英 代理审判员 李连求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 媛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