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返回首页
 
   中文版
   Русский
 
 
 
 
 
 
 
 
 
 
 
友情链接
 
  俄罗斯总统网
  俄罗斯联邦政府
  俄罗斯国家杜马
  俄联邦经济发展和贸易部
  俄罗斯联邦税务局
  俄罗斯联邦反垄断局
  俄罗斯联邦工商会
  俄联邦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驻俄大使馆
  中国驻哈萨克斯坦大使馆
  中国驻俄使馆经商参处
  中俄经贸合作网
  中国政法大学俄罗斯法律研究中心
  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首页-- 案例介绍  
作者:
来源:网络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8)常民三初字第21

  原告常州灵特尔广告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特尔公司),住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遥观镇。
法定代表人刘建平,灵特尔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加俊,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  洁,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LINKS CO.LTD,住所地在俄罗斯莫斯科市滚珠轴承街4/26Sharikopodshipnikovskaya 4/26 Moscow, Russia)。
被告弗拉基米尔(Vladimir  Dondokov)。
原告灵特尔公司诉被告LINKS  CO.,LTD、被告弗拉基米尔(Vladimir  Dondokov)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2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08526日,原告灵特尔公司以被告已自觉履行部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LINKS  CO.,LTD、被告弗拉基米尔(Vladimir  Dondokov)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灵特尔公司撤回对被告LINKS  CO.,LTD、被告弗拉基米尔(Vladimir  Dondokov)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72元依规定减半收取1736元、翻译费21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136元均由原告灵特尔公司承担。

       
     蒋小英
代理审判员  李连求

○○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您是第399192位访客
备案:京ICP备08006744号

本网站属于非营利性网站,原创作品版权属于张振利律师所有。如需转载,请预先获得本网站授权并注明出处。

Данный сайт создан не в коммерческих целях.Все права защищены.При распрастронении отметить источни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