² 内阁、地方行政主管机关、自然保护部和其他政府相关机构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管理部门:内阁主要负责制定具体法规和征收排污费的程序;地方行政主管机关对大气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自然保护部负责制定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费征收标准,并监督执行情况。
² 土全国实行统一的排放标准;如有必要,将对某些特定地区实行更为严格的排放标准。
² 从事业务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有关的法人有义务:采取必要的减排措施;对排放数量、污染物组成进行统计,并及时、准确提供统计数据;对所拥有的污染物排放企业进行注册;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等。
² 禁止进口、制造、使用超过排放标准的设备和交通工具。
² 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必须预先规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通过国家生态鉴定,达不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² 无论是土国自行生产、还是自国外进口的化学品(药品除外)都需经过测试,并进行登记注册;注册费用由生产者或进口商承担;禁止生产、进口、储存、使用未经注册以及不在被允许使用的化学品清单内的化学品。
² 固体工业废物、生产生活垃圾必须经过加工处理后才能填埋或储存在经特殊处理的地点;污染环境的液体垃圾必须经过处理和清洁;垃圾无害处理工艺必须经过国家生态鉴定。
² 从事制冷技术、空调、灭火器材的生产、使用、服务的法人和自然人有义务采取必要技术手段和措施,保护臭氧层。
² 自然保护部负责建立大气污染监测制度,组织监测网络,制定统一的监测方法。
² 对非法排放、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具体处罚措施此法中未予明确)。
² 法人和自然人如因违反规定造成大气污染的,须依法进行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