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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西安、程丽庄 |
来源:网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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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法官地位法
1992年6月26日 N 3132-1
(根据1993年4月 14 日俄罗斯联邦法律4791-1号、1993年12月 24 日俄罗斯联邦总统令第2288号、1995年6月 21 日俄罗斯第91号联邦法律修订) 第一条 法官执掌司法权 1. 俄罗斯联邦司法权仅属于法院的法官和在法律规定情形下参与司法的人民代表。 2. 司法权独立,司法权的行使不依赖立法权和行政权。 3. 本法所称法官是按照宪法授权掌管司法、以专业基础履行职责的人。 4. 法官独立,只服从俄罗斯联邦宪法和法律。 法官处理司法事务的行为不对任何人负责。(据1995年6月 21 日俄罗斯联邦法律第91-ф3号) 5. 藐视法院依法应受处罚。 6. 法官执行职务时的要求和指示对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官员和其它自然人、法人具有约束力。必须根据法官的要求免费提供司法所必需的任何资料、文件及其副本。不遵守法官的要求和指示依法应受惩处。 第二条 法官地位统一 1. 俄罗斯联邦所有法官的地位相同。一些种类的法官包括军事法院法官法律地位的独特特征由联邦法律确定,在联邦法律特殊规定的情形下也可由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确定。 宪法法院法官法律地位的特殊特征由联邦宪法确定。(据1995年6月 21 日俄罗斯联邦法律第91-ф3号) 2、根据现任职务、法官职业经验和法律确定的其它情形授予法官资格等级。授予资格等级不意味着这些法官在俄罗斯联邦其他法官中的地位应当改变。 第三条 对法官的要求 1. 法官必须谨慎地遵守俄罗斯联邦宪法和其他法律。 2. 法官在履行职责、处理私人关系时,必须竭力避免可能引起轻视司法权威、法官尊严或对法官客观、公平、公正产生怀疑的任何情形。 3. 法官不得是(各级代表机关的)代表,不得属于任何政党或政治运动,不得经商,不得兼职从事除科学、教学、写作或其他创造性活动外的付酬工作。退休法官有权在司法领域工作。(据1995年6月 21 日俄罗斯联邦法律第91-ф3号) 第四条 申请法官职位的条件 (据1995年6月 21 日俄罗斯联邦法律第91-ф3号) 1、年满25 岁、受过高等法律教育且有不少于5年的法律职业经验、没有被控任何有损名誉的行为的俄罗斯联邦公民,通过法官资格考试并得到法官资格鉴定委员会推荐的,可以成为法官。 未满30 岁的俄罗斯联邦公民不得担任高级别法院法官,未满35 岁、法律职业经验不足10年的俄罗斯联邦公民不得担任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或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法官。 2. 俄罗斯联邦法律可以规定申请取得法官职位的附加条件。 第五条 对申请法官职位者的选择 1. 对申请法官职位者的选择建立在竞争的基础上。 2、任何受过法学高等教学、年满 25 岁的俄罗斯联邦公民有权参加法官资格考试。 3、法官资格考试由当地司法部附属的考试机关负责管理,录用由法官资格鉴定委员会负责。 4. 只有非法官可以参加法官资格考试,法官资格考试成绩自通过之日起三年内和担任法官的整个期间有效。 5. 每一个符合申请法官职位条件的俄罗斯联邦公民有权向相关法院法官资格鉴定委员会申请推荐该职位。 6、法官资格鉴定委员会在其受权调查范围内对公民获得相关法官职位的请求作出评断,并考虑资格考试成绩,以决定推荐该公民或予以拒绝。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允许再次提出申请。 7、法官资格鉴定委员会向相关法院的院长提供被推荐的申请者的结论。如果院长不同意这一结论,应将结论退回该法官资格鉴定委员会重新审议。如果第二次结论仍然是肯定的,相应法院的院长必须推荐该候选人以按照法律规定的规则进一步审议。(据1995年6月 21 日俄罗斯联邦法律第91-ф3号) 第六条 任命法官的规则 (据1995年6月 21 日俄罗斯联邦法律第91-ф3号) 1、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和最高仲裁法院法官由俄罗斯联邦议会联邦委员会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提名任命,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提名必须分别征求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院长和最高仲裁法院院长的意见。 2、联邦巡回仲裁法院法官由俄罗斯联邦总统根据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命。 3、联邦其他普通法院和仲裁法院的法官由俄罗斯联邦总统依照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院长和最高仲裁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命,提名应考虑俄罗斯联邦相关主体立法(代表)机关的意见。 4. 军事法院的法官由俄罗斯联邦总统根据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命。 5. 俄罗斯联邦总统自收到必需的材料后一个月期限内,任命联邦法院法官,向俄罗斯联邦议会联邦委员会介绍被提名的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最高仲裁法院法官职位申请者,或拒绝介绍并将此通知相应法院的院长。 6、仅在法官资格鉴定委员会做出肯定结论的前提下,才能任命法官。 7、在拒绝任命普通法院或仲裁法院法官职位申请者的情形下,相应法院法官资格鉴定委员会有再次重复候选人的申请、要求考虑拒绝任命的理由并且再一次做出推荐该申请者的肯定结论的权力。 第七条 据1995年6月21日俄罗斯联邦法律第91-ф3号删除 第七•一条 代理法官 (据俄罗斯联邦法律1995年6月21日第91-ф3号) 1、在法官职位空缺或者法院工作量临时大量增加,法官缺乏或者暂缓法官职权时,经退休法官同意,可作为代理法官参加审判,期间不超过一年。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不得有任何代理法官。 2、吸收退休法官作为审判机关代理法官由相应高等法院院长根据法官资格鉴定委员会肯定的结论决定。 第八条 法官誓言 1. 法官第一次被任命职位时应在严肃的场合下宣誓: "我庄重保证真诚尽责地履行我的职责,审判时仅服从法律,遵从法官职责和良知应有的公平和公正。 2、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和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法官在该院法官会议上宣誓。其它法院的法官在议会 (会议) 或法官会议上宣誓。 3、法官在俄罗斯联邦国旗之前站立宣誓,适当时也可在组成俄罗斯联邦的共和国国旗之前站立宣誓。 第九条 法官独立的保障 1. 法官独立的保障如下: - 法律确定的司法程序; - 禁止任何人以惩罚相威胁干涉司法活动; - 规定暂缓或终止法官权力的规则; - 法官退休的权利; - 法官不受侵犯权; - 法官协会机构体系; - 国家承认法官与其较高地位对应的物质和社会保障。 2. 法官及其家庭成员和财产受国家特殊保护。如果法官提出申请,各级内务机关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法官、他的家属和财产安全。 法官有权利保存并携带由内务部门根据俄罗斯联邦武器法确定程序发给的公务用手枪。(据1995年6月 21 日俄罗斯联邦法律第91-ф3号) 3、俄罗斯联邦司法部 、组成俄罗斯联邦的共和国司法部和其他主体司法部采取必要措施为司法活动提供完善的条件,包括人事的、组织的和资源的保障。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采取必要措施为仲裁法院活动提供完善的条件。军事法院活动保障依据军事法院法确定的规则。(据1995年6月 21 日俄罗斯联邦法律第91-ф3号) 4、法官独立的保障包括法官法律安全、依据本法向法官提供的物质和社会保证等措施对俄罗斯联邦所有法官有效,且不得根据俄罗斯联邦或俄罗斯联邦主体任何其他法令废止或削弱。(据1995年6月 21 日俄罗斯联邦法律第91-ф3号) 第十条 禁止干涉法官活动 1.对法官处理司法事务活动的任何干涉依法应受惩罚。 2.不得强制法官向任何人解释正在审理或已经审结的案件,不得强制法官向任何试图了解案件的人提供案件材料,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法官任期 (据1993年4月 14 日俄罗斯联邦法律第4791-1号) 1. 俄罗斯联邦法官任期没有限制,本条第2、3项描述的特定情形除外。(据1995年6月 21 日俄罗斯联邦法律第91-ф3号) 2、治安法官由其权限范围内的人口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3、区(市) 人民法院法官 、卫戍区(陆军、舰队、兵团)军事法院法官首次任期为3年,3年之后任期无期限。(据1995年6月 21 日俄罗斯联邦法律第91-ф3号) 第12条 法官不受调动 法官不受调动。非经法官同意,不得变更法官的职位或将法官调动到其他法院;非因法律规定的理由和程序,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暂缓或停止法官职权。 第十三条 暂缓职权 (据1995年6月 21 日俄罗斯联邦法律第91-ф3号) 1. 法官资格鉴定委员会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决定暂缓法官的职权 : 1) 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宣告法官失踪的; 2)法官资格鉴定委员会同意追究法官刑事责任或关押该法官的; 3) 法官作为俄罗斯联邦立法 (代表) 机关或俄罗斯联邦主体立法 (代表)机关候选人参加竞选活动的; 4) 法官在俄罗斯联邦立法 (代表) 机关或俄罗斯联邦主体立法 (代表)机关竞选活动中当选的。 2. 根据本条第1款第2) 、3)项被暂缓职权或被拒绝暂缓职权的法官,有权在收到决定副本后10日内向最高法官资格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诉。对最高法官资格鉴定委员会的决定可于相同期限内向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申诉。 3. 暂缓法官职权,除对法官采取预防性监禁处罚外,不停止支付法官的薪水,在法官被缺席宣告失踪时不停止对其家庭支付,也不得降低其薪水。暂缓法官职权,除对法官采取预防性监禁处罚外,不降低法官其它物质和社会保障,不停止其依法享有的不受侵犯权。 4、恢复法官职权的决定由做出暂缓决定的法官资格鉴定委员会做出。 第十四条 停止职权 (据1995年6月 21 日俄罗斯联邦法律第91-ф3号) 1、法官职权可因下列理由停止: 1) 法官书面申请退休; 2) 由于健康原因或其他正当理由长期无法履行司法职责。法官资格鉴定委员会可以据此停止法官职权,但无权在法官行使职权时这么做; 3) 由于转到其他工作或其他原因书面申请停止其职权; 4) 有任期的法官任期届满; 5) 军事法院法官因达到兵役限制年龄而卸任; 6) 丧失俄罗斯联邦国籍; 7)从事与司法职责不符的活动; 8) 追究法官刑事责任的判决或关于强制法官进行医学检查的司法决定生效。 9) 应对玷污法官良心和尊严或使司法权威遭受耻辱的行为承担责任; 10) 生效裁判宣告法官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 11) 法官死亡或被法院生效裁判宣告死亡; 12) 法院重组或被取消时,法官拒绝调动到其他法院。 2. 法官可在收到相应法官资格鉴定委员会停止法官职权决定的副本后10日内向最高法官资格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诉,对最高法官资格鉴定委员会的决定可在同样期限内向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申诉。 3、在撤销法官资格鉴定委员会关于停止法官职权的决定,或撤销本条第1款第8项所列追究法官刑事责任判决的情况下,应当恢复法官职位、补发法官薪水。 第十五条 â法官退休 1、退休在本法中意谓荣誉地辞职或移交法官职位。退休法官保留法官称号、不受侵犯权和法官协会成员资格。 2. 每个法官有权退休而不考虑其年龄。法官职权根据本法第 14 条第1款第1、2、4、5、10 和第 12 项所列理由停止时,视为法官退休。(据1995年6月 21 日俄罗斯联邦法律第91-ф3号) 在极端北方区域或其他类似领土上担任法官的时间应当按一倍半计算法官服务的期限。(据1995年6月 21 日俄罗斯联邦法律第91-ф3号) 3、法官辞职或离职有权获得解雇金,解雇金按法官每任满一年发给一个现职月薪的标准,但最低不少于法官现离开职位6个月的薪水。法官已经辞职或离职的,仅能就其退休后担任法官的时间获得解雇金。 4、法官退休后保留免费使用公共交通工具的权利和在俄罗斯联邦普遍有效的法律确定的此类其他权利。 .ââ 5 退休法官有权根据一般规定获得退休金。担任法官的服务期限不少于 20 年的退休法官可以选择接受退休金或相当于现在担任相同职位法官工资80%的免税月生活费。 担任法官的服务期限不足20 年但年龄达到的 55 岁 (女 50岁) 的退休法官,有权按照他或她担任法官职位年数的比例获得月生活费。 担任法官的服务期限超过20 年,每超过一年月生活费增加1%,但最多不超过现任同样职位法官工资的85%。(据1995年6月 21 日俄罗斯联邦法律第91-ф3号) 因战争损伤致残的退休法官有权获得月生活费和残疾抚恤金。(根据1995年6月 21 日俄罗斯联邦法律第91-ф3号) 6、只要退休法官遵守本法第三条第3款的要求,保留俄罗斯国籍,没有触犯法令致名誉受损并因此使司法权受到藐视的,仍被尊称为法官。 7、退休法官原工作单位或设立在退休法官固定生活地点的法官资格鉴定委员会发现其不符合本法或其他法律确定的法官必备条件,必须停止法官退休。被停止退休的法官有权根据本法第 14 条第 2 款规定的程序申诉。(据1995年6月 21 日俄罗斯联邦法律第91-ф3号) 8、再次当选为法官时,法官的退休必须停止。 9. 停止退休的法官有权依照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获得退休金。 第十六条 法官不受侵犯权 1. 法官人身不受侵犯。法官不受侵犯权延伸到住所和办公室、使用的交通工具和通信手段、属于法官的邮件、财产和文件。 2. 法官不受纪律或行政责任追究。没有生效判决认定法官犯有滥用权力罪行的,法官执行审判职责时的意见、决定不受追究。 3. 法官仅在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或其代理人根据相应法官资格鉴定委员会同意意见提出指控时,才可被追究刑事责任。 4、未经法官资格鉴定委员会同意,法官不受刑事追究、监禁或接受审判。关押法官须经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或其代理人同意,或根据法院的决定。 5、在任何情形下不得扣留法官, 不得以行政违法案件为由将法官强制带到内务机关。法官被怀疑犯罪而遭扣押或因行政违法案件被押往内务机关、其它国家机关的,在证实法官身份之后必须立即释放。 6、搜查、检查、搜寻或查封法官住所或办公室,搜查法官使用的私人或官方的交通工具,窃听、人身搜查或搜寻法官,检查、扣押法官的邮件、财产必须遵守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法律并且仅与调查该法官刑事案件有关。(据1995年6月 21 日俄罗斯联邦法律第91-ф3号) 7. 根据法官在审判前的要求,对其刑事案件的审判必须在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进行。 第十七条 法官协会机构 1. 为了表达法官作为司法权执掌者的利益,组成法官协会机构 2. 法官协会机构是: 全俄法官代表大会和大会期间由全俄法官代表大会选举的大会委员会; 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和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审判会议; 组成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共和国、边疆区、州、莫斯科和圣彼得堡市 、自治州和自治区,军区、集团军和海军法官大会,仲裁法院法官大会及会议期间由他们选举的大会委员会。 3.法官协会机构: 1) 讨论判例和改进立法问题; 2) 对法律草案和其它涉及司法行为、法官地位的法令提供专家意见。 3) 审议有关法院机能、人员、组织和资源的储备以及法官在法律和社会上地位等现实问题。 4) 在国家机关和公众团体中代表法官的利益; 5) 选举相应的法官资格鉴定委员会(普通法院、军事法院和仲裁法院分别选举); 4. 法官协会对所讨论的问题可以作出决定,甚至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职人员提出要求。如此要求必须在一个月的期限审议。 5. 法官协会机构工作时必须遵守法官独立和禁止干预司法的活动的原则。 6、法官协会机构的组成和活动程序由全俄法官代表大会决定。 第十八条 法官资格鉴定委员会 1. 审议的问题为: 申请法官职位者的选择; 暂缓或停止法官职权; 停止法官的退休; 提供法官不受侵犯权; 法官协会机构管理法官的认证和授予法官资格等级——最高法官资格鉴定委员会和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法官资格鉴定委员会,由组成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共和国、边疆区、州、莫斯科和圣彼得堡市 、自治州和自治区,军区、集团军和海军法官、最高仲裁法院和仲裁法院法官组成。 2.最高法官资格鉴定委员会和其它法官资格鉴定委员会的组成、活动程序及职权,由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通过的规则决定。(据1995年6月 21 日俄罗斯联邦法律第91-ф3号) 第十九条 法官的物质保证 1、法官的薪水(军事法院法官的金钱支付)由职务工资(军事法院法官职务工资依照军衔)和法官等级工资、工龄工资及相当于法官薪水50%的不得降低的特殊工作条件附加报酬组成。法官还有权获得法律和其他法规规定的报酬。法官等级工资、工龄工资和附加报酬额由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职务工资的数额根据法官职位参照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最高法院院长或最高仲裁法院院长职务工资的比率计算,最低不低于最高法院院长或最高仲裁法院院长职务工资的50%,不低于相应法院院长职务工资的80%。(据1995年6月 21 日俄罗斯联邦法律第91-ф3号) 法官年满60 岁 ( 女法官 55岁)、法律职业经历不少于25 年、担任法官职务不少于10年,退休后有权获得全额月生活费。计算月生活费数额时,不但应当包括担任法官职务服务的时间而且包括在需要高等法律教育资格的国家组织中作为法律专家和被提名担任法官前作为律师的服务时间。(据1995年6月 21 日俄罗斯联邦法律第91-ф3号) 在极端北方地区和类似领土中担任法官职务分别不少于15年 和 20 年,退休生活费应当考虑地区薪水系数,不考虑其申请此薪水时的住所和时间。(据1995年6月 21 日俄罗斯联邦法律第91-ф3号) 拥有大学法学副博士学位或大学副教授身份的法官的职务工资增加5%,拥有大学法学博士学位或大学教授身份的法官的职务工资增加10%。 获得"俄罗斯联邦功勋法律人"称号的法官,有权获得增加职务工资10%。退休法官和有等级的法官有权获得如此增加的工资。但是,退休法官的月生活费考虑前列增加部分和本法第十五条第2款第5项所列增加部分,不能超过现任同样职务法官工资的85%。(据1995年6月 21 日俄罗斯联邦法律第91-ф3号) 2、法官每年允许休假30个工作日。 工作在极端北方地区的法官允许每年休假51个工作日,其它类似地区和存在工资系数的气候艰苦、恶劣地区为45个工作日。 根据法官在法律职业中服务的时间长短,允许每年增加休假: 5 到 10 年的 ,5 个工作日; 10 到 15 年的 ,10 个工作日; 超过 15 年的 ,15 个工作日。 到旅行地的往返时间不包括在假期内。往返旅行地的费用必须自己支付。 根据服务年限增加年休假时间的程序由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 、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俄罗斯联邦司法部规定。(据1995年6月 21 日俄罗斯联邦法律第91-ф3号) 3、当地政府必须自授予法官权力后不超过6个月内和(或)改善法官居住条件必需的情形下,在法官工作地优先向法官提供舒适的独立公寓式住房,或根据法官职权向法官提供至少超出20平方米居住面积的住宅,或者独立的寓所。这些住房必须由联邦财政中最低一级财政支付费用,并最终由联邦财政在不超过六月内补偿,或者由法院根据联邦财政授权法院购房的款项购买。如果法官居住面积不符合俄罗斯联邦住宅法和本法或居住在公共公寓,必须考虑改善法官居住条件。应向法官无偿提供房屋所有权。(据1995年6月 21 日俄罗斯联邦法律第91-ф3号) 经法官同意可不向法官提供住房,法官可以从联邦财政获得无息贷款购买住宅或建造住宅,贷款必须在法官任职10年内还清。(据1995年6月 21 日俄罗斯联邦法律第91-ф3号) 地方财政必须在不超过在三月内优先给法官家庭安装电话、优先安排法官学前子女就学,费用由地方财政支付。(据1995年6月 21 日俄罗斯联邦法律第91-ф3号) 4、担任法官服务期限不少于 20 年或因公致残移居新生活地点的退休法官,地方政府应当优先提供舒适的独立公寓或住宅,费用由联邦财政支付。同样,必须向这些法官在个人建房中提供成为住房合作或补助组织成员的机会。 退休法官保留使用本条第3款所列的提供增加居住空间的权利。(据1995年6月 21 日俄罗斯联邦法律第91-ф3号) 、法官及其家庭成员有权享受医疗服务包括由联邦财政支付用药费用。同样,法官及其妻子(丈夫)、未成年子女有权享受由联邦财政支付的温泉疗养待遇。âââ 5 退休法官或领取退休金的法官,仍然保留上述权利。退休法官或领取退休金的法官及其家庭成员的医药费用必须由联邦财政向其注册的相应医疗机构支付。(据1995年6月 21 日俄罗斯联邦法律第91-ф3号) 6、在依照本法第 14 条第1款第11项规定停止法官职权时,法官的家庭按照法官任最后职务的年数比例获得一次性津贴,最低不低于法官年工资额。 在法院被取消或改组的情形下,经法官同意,法官可被调换到其它法院。法官在调换至正式报到期间工资保留。如果法官拒绝调换到另一法院,有权利依据一般规定退休。在此情况下,法官有权根据最后任职的年收入的比例获得补偿金。(据1995年6月 21 日俄罗斯联邦法律第91-ф3号) 法官有权凭正式身份证使用各种城市的、乡村的和地方的交通工具ââââ 7、 (出租车除外)。法官有权预订旅馆房间,有权优先入住宾馆、优先获得各种交通工具的票证。 8、法官和其他有等级的法院职员依照俄罗斯联邦政府通过的标准免费获得官方制服。 第二十条 法官及其家庭成员的社会保障措施 1、法官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受国家保护,费用由联邦财政支付。法官的生命和健康必须按照其15年工资的总数保险。(据1995年6月21日俄罗斯联邦法律第91-ф3号) 2、国家保险机关在下列情形下必须如数支付保险费: 法官在工作中被谋杀(死亡)或离职后随即因身体损害或其他健康原因死亡,给其继承人支付15年工资;(根据1995年6月21日俄罗斯联邦法律第91-ф3号) 造成法官残疾或其它身体伤害的——有能力继续履行职务除外,支付3年工资;(据1995年6月21日俄罗斯联邦法律第91-ф3号) 造成法官有形的伤害或其它身体伤害但不会导致长期残废的——有能力继续履行职务除外,支付1年的工资。(据1995年6月21日俄罗斯联邦法律第91-ф3号) 3、造成法官残疾或其它身体伤害——有能力继续履行职务除外,必须按月得到与担任相同法官职位薪水相等的补偿金。 同时,法官在致伤前后获得的残疾养老金或其他类型的养老金不得包括在赔偿金中。同样,法官肢体残废前后获得薪水和国家强制保险金不影响支付赔偿金。(据1995年6月21日俄罗斯联邦法律第91-ф3号) 4、法官被谋杀 (死亡) ,法官所供养的无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必须按月得到补偿金。补偿金的数额相当于法官担任相应职位的薪水减去法官不计入国家强制保险金的保险金、无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的退休金和抚恤金、报酬、赠与及其它收入。 退休法官被谋杀 (死亡)的,法官供养的家庭成员必须提出申请,才能按月得到补偿金。(据1995年6月 21 日俄罗斯联邦法律第91-ф3号) 5、法官或法官家庭成员的财产被破坏或损害,必须向法官或其家庭成员全额补偿。(据1995年6月 21 日俄罗斯联邦法律第91-ф3号) 6、本条第3、4、5款所指定的补偿必须由联邦财政支付。 7、根据法律确定的规则,如果造成法官或法官家庭成员的伤害与其职务行为无关,不适用本条第 2、3、4 和 5 款确定的规则。(据1995年6月 21 日俄罗斯联邦法律第91-ф3号) 第二十一条 司法权的象征 1、法院建筑物上必须悬挂俄罗斯联邦国旗,法庭中必须悬挂俄罗斯联邦国旗和国徽。 2、法官审判时必须着法袍。(据1995年6月 21 日俄罗斯联邦法律第91-ф3号) 3、法官,包括退休法官必须从任命他们职位的机关或公共官员处获得正式身份证件。(据1995年6月 21 日俄罗斯联邦法律第91-ф3号)
俄罗斯联邦总统 鲍. 叶利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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