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29日第98号联邦法律)
俄罗斯联邦商业秘密法
2004年7月9号国家杜马通过
2004年7月15日联邦委员会批准
(根据2006年2月2日第19号、2006年12月18日第231号、2007年7月24日第214号联邦法律修改)
第一条 本联邦法律的宗旨和调整范围
1.本联邦法律调整与建立、变更、终止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诺浩”)制度有关的社会关系。
2.本联邦法律适用于商业秘密,不论商业秘密被固定的载体形式如何。
3.本联邦法律不适用于依法定程序被确认为国家秘密的信息,对于此类信息适用俄罗斯联邦国家秘密法。
第二条 俄罗斯联邦商业秘密立法
俄罗斯联邦商业秘密立法由俄罗斯联邦民法、本联邦法律、其他联邦法律组成。
第三条 本联邦法律使用的基本概念
本联邦法律使用以下基本概念:
1.商业秘密,是指在现实或者可能的情况下,能够为其所有人增加收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保持该信息所有人在商品市场、劳务市场、服务市场上的地位或者获得其他商业利益的信息保密制度;
2.构成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信息,是指任何(生产、技术、经济、组织等其它)类型的信息,包括科技领域进行的创造性活动的成果,以及专业活动的实施方法,该信息因不为第三人所知悉而具有实际的或潜在的商业价值,或者其他人通过合法手段无法知晓,且该信息的所有人对其采取了保密措施;
3.失效;
4.商业秘密的信息所有人,是指依法拥有商业秘密的信息,限制该信息的许可使用并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的人;
5.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是指在保证该信息保密性的条件下,经该信息的所有人同意或者通过合法途径,特定人得以知悉商业秘密;
6.商业秘密的转让,是指商业秘密所有人,根据合同并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包括合同另一方应采取的保密措施的条款,将固定在物质载体上的商业秘密转让给合同另一方;
7.合同另一方,是指受让商业秘密所有人秘密信息的民事法律合同的另一方;
8.商业秘密的提供,是指商业秘密所有人将固定在物质载体上的商业秘密转交给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以实现该机关职能;
9.商业秘密的泄露,是指未经商业秘密所有人同意,或者违背劳动合同或者民事法律合同,以任何可能的方式 (口头、书面、其他方式,包括利用技术手段)使商业秘密为第三人所知悉的作为或不作为。
第四条 将信息归入商业秘密的权利和该信息的获得方式
1.根据本联邦法律的规定,将信息确定为商业秘密,和确定该信息的清单和组成的权利,属于该信息的所有人所有。
2.自2008年1月1日起失效—根据2006年12月18日第231号联邦法律。
3.以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手段从商业秘密所有人处获得商业秘密,是合法获得。
4.故意避开商业秘密所有人采取的保密措施获取商业秘密,或者转让商业秘密的受让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该信息为商业秘密,转让人并非该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并且该转让无合法根据,则非商业秘密所有人获得商业秘密的为非法。
第五条 不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
从事经营活动的人不得将下列信息作为商业秘密:
1.法人设立文件和证明已在国家登记薄进行法人和个体企业登记的文件中所记载的信息;
2.授权从事经营活动文件中记载的信息;
3.有关国有和自治地方所有单一制企业、国家机关财产的组成信息及其相应预算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
4.有关环境污染、防火安全状况、卫生防疫和辐射状况、食品安全和其他对保障生产设施安全、每个公民的安全和居民的整体安全有负面影响的信息;
5.有关职工人数、组成、劳动工资制度、劳动条件,包括劳动保护、工伤率和职业病指标以及工作岗位空缺的信息;
6.有关企业主因支付工资和其他社会性开支的债务信息;
7.违反俄联邦法律的信息和追究违法责任的事实;
8.国有和自治地方所有财产私有化的招投标和拍卖信息;
9.非商业性组织的收人额和收入结构、财产的数额和组成、支出、职工人数和工资,以及非商业性组织的活动中利用公民无偿劳动的信息;
10.无需授权就能以法人名义活动的人员名单;
11.其他法律规定必须公开的信息或者不得限制许可使用的信息。
第六条 商业秘密的提供
1.商业秘密所有人应按照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合理要求无偿地提供商业秘密。如果联邦法律未作其它规定,该合理要求应当由被授权的公职人员签署,并说明要求提供商业秘密的目的、法律根据以及提供期限。
2.如果商业秘密所有人拒绝向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提供商业秘密的,该机关有权依司法程序调取。
3.商业秘密所有人以及依照本条第1款获得商业秘密的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有义务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和依据,应法院、侦查机关、调查机关对其办理的案件提出的要求,提供商业秘密。
4.按本条第1款和第3款提供给上述机关的包含有商业秘密的文件,应当标明“商业秘密”字样和商业秘密的所有人(法人应该标明其全称和住所,个体企业应该标明该个体企业主的姓、名、父称以及住所)。
第七条—第九条 自2008年1月1日起失效--根据2006年12月18日第231号联邦法律。
第十条 信息的保密
1.信息的所有人采取的保密措施应该包括:
(1)确定商业秘密信息清单;
(2)通过制定信息使用的制度和遵守该制度的监督方式,对使用商业秘密进行限制;
(3)对被允许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和该信息的接受人或者受让人进行统计;
(4)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民事法律合同的另一方,对商业秘密使用作出约定;
(5)在含有商业秘密的物质载体(文件)上标明“商业秘密”的字样,并指明该信息所有人(法人应该标明其全称和住所,个体企业应该标明该企业主的姓、名、父称及住所)。
2.商业秘密所有人采取了本条第1款规定的措施后,视为建立了商业秘密的保密制度。
3.作为商业秘密的所有人的私营企业主,不拥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应采取本条第1款规定的保密措施,但关于调整劳动关系的第1项、第2项,以及第4项条款除外。
4.商业秘密所有人在采取了本条第1款规定的措施的同时,必要时还有权采取技术手段和方法,以及其他不违反俄罗斯联邦法律的措施。
5.信息的保密措施在下列情况下,被认为是足够合理:
(1)未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任何人不能接触到商业秘密;
(2)在不违反保密措施的情况下,能保障劳动者使用商业秘密以及转让给合同另一方。
6.采取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的目的,不得违背维护宪政制度的原则、道德基础、不得损害他人的健康、权利和合法利益的要求,并不得妨碍国防和国家安全。
第十一条 在劳动关系范围内的信息保密
1.为了保护秘密信息,企业主有义务:
(1)对于为履行自己的劳动义务所必须接触商业秘密的员工,使其了解企业主所拥有的,以及合同另一方拥有的商业秘密的清单,并需员工签字确认;
(2) 使员工了解企业主制定的保密制度以及违反保密制度所应承担的责任类型,并需员工签字确认;
(3)为员工创造必要条件,使其遵守企业主建立的保密制度。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规定,劳动者接触商业秘密必须征得企业主同意。
3.为了保护秘密信息,员工有义务:
1)遵守企业主建立的保密制度;
2)不泄露企业主及其合同另一方所拥有的商业秘密,未经他们的许可不得为个 人目的使用该信息;
3)-4)自2008年1月1日起失效—根据2006年12月18日第231号联邦法律。
5)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劳动者应将其使用的含有商业秘密的物质载体交还给企业主。
4.-5. 自2008年1月1日起失效—2006年12月18日第231号联邦法律。
6.和组织的负责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规定其对组织及组织的合同另一方所拥有的商业秘密具有保密的义务,以及为了信息保密所应负的责任。
7.自2008年1月1日起失效—2006年12月18日第231号联邦法律。
8.对履行劳动义务而接触到的信息所采取的非法保密制度,劳动者有权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自2008年1月1日起失效—根据2006年12月18日第231号联邦法律。
第十三条 对提供的秘密信息的保护
1.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应当根照本联邦法律和其他联邦法律,对法人或者个体企业提供的秘密信息创造保护条件。
2.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公职人员,以及上述机关的国家和自治市政府的公务员,未经商业秘密所有人同意,无权泄露或转让因其执行职务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给他人、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本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形除外,也无权为了个人目的或私利而使用该信息。
3.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公职人员,以及上述机关的国家和自治市政府的公务员侵犯了秘密信息,依照俄罗斯联邦法律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联邦法律的责任
1.依照俄罗斯联邦法律,违反本联邦法律应承担纪律处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2.劳动者因履行劳动义务而接触到企业主及其合同另一方的商业秘密,如果故意或过失泄露该信息,该劳动者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应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承担纪律处分的责任。
3.获悉商业秘密的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对因上述机关的负责人、国家和自治市政府的公务员泄露或非法使用因执行职务(公务)而知悉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向商业秘密所有人承担民事责任。
4.没有足够根据认定使用商业秘密的人是非法使用,其中包括因意外或错误而获悉商业秘密的人,不得依照本联邦法律追究责任。
5.根据商业秘密所有人的要求,本条第4款所指的人员,有义务对商业秘密采取措施保密措施。在这些人员拒绝采取所规定措施时,商业秘密所有人有权起诉要求保护自己的权利。
第十五条 不向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提供商业秘密的责任
商业秘密所有人不履行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要求向其提供商业秘密的合法要求,以及妨碍上述机关的公职人员获得商业秘密的,应依照俄罗斯联邦法律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过渡条款
在本联邦法生效之前已标记在物质载体上的秘密字样,以及含有商业秘
密的标示,如果上述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符合本联邦法的要求,仍然有效。
俄罗斯联邦总统
弗 . 普京
莫斯科克里姆林宫
2004年7月29日
第98号联邦法律